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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docx

1、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1312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抄送:南京地铁建设指挥部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2、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活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国家、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具体实施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

3、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三个阶段。(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子)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按照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4、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试运营前),结合试运行结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规范要求的验收。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投入试运营。第七条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二章 (子)单位工程质

5、量验收第八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全线系统安装工程已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和抽测结果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轨道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子)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

6、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子)单位工程初验。(子)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初验,初验程序可参照(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子)单位工程初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告,申请质量验收。质量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十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一)建设单位收到(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子)单位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二)建设单位应

7、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方案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第十一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确认;(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2、

8、检查(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平行检验等质量评价资料;(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以提升验收工作质量。(四)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第十二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轨道站提交(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子)单位工程概况,建设单

9、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子)单位工程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并由项目经理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告;(三)监理单位提出的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并由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子)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六)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七)法规

10、、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三条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认为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在提交最后一个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2)。第十四条 土建主体结构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严禁进入后序各子单位工程施工。第三章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所含(子)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验收;(二)(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轨道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三)各系统设备已满足设计功能,联合调试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项

11、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的组织。(一)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试运行单位应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确认;(二)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

12、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四)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轨道站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和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电力、防雷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方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第四章 项目工程

13、质量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参加,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宜分为土建组、机电设备组、系统设备组以及质量控制资料组等。(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

14、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系统安装单位汇报联调联试情况;(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五)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六)验收委员会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轨道站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5、,试运行情况,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和验收意见(附验收委员会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站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 城市有轨电车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2: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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