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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2)对女工或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点掌握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情形6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2种: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的; 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侵害对于

2、未成年工的情形有两种: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X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X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3、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X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7)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X1)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2)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X1)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2)

4、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X(1)因劳动者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熟悉法律效力,掌握法律责任1.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1)企业处理劳动

5、关系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均不得违反集体合同中的规定。(2)企业与全体职工应当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企业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企业主管人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2)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负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3)职工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掌握社会保险责任的概念和按主题分的责任类别。(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X这里有6种违法情形, 重点掌握(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们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

6、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4)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5)缴费单位违反规定,

7、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继续依照规定征缴;(6)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骗保X掌握两类5种骗保情形及其法律责任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8、;3)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直接主管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三、劳动监察(一)劳动监

9、察的含义和属性劳动保障监察的属性: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1.劳动监察的形式X掌握4种监察形式(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2.劳动监察的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5)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三)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1.劳动监察机构X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10、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2.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四)实施劳动监察程序X1.劳动监察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告知2.不再查处情况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所称的期限,是指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四、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1.特点 当事人的多样性、争议时间的特定性、争议内容的特定性2.方式 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X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9种情形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

12、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关于工伤保险的5种情形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

13、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7种情形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1)行政复议类别 熟悉对行政机构行为不服,和对社会保险行为不服的情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4、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申请方式X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作出笔录。(3)受理决定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对

1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4)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有五种情形: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行政诉讼1.起诉的条件(1)起诉人合法;(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15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受理。5612一、社会保险制度Y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坚持广覆盖、保

16、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社会保险登记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二)社会保险缴费1.缴费主体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掌握缴费具体情形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7、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掌握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

18、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三)社会保险权益1.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利:1)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职工个人:1)有权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二、基本养老保险X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模式。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进城农民工,按正式就业和灵活就业区别对待。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19、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1)缴纳情况 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两个账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2)缴纳比例1997年:企业缴费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从本人工资的4%提高到8%。2006年: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3.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

20、)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掌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形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4.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和调整Y1)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委托银行发放、通过邮局寄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依托社区发放、设立派

21、出机构发放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调整范围 一般截止上年度末已离退休人员,本年新退休人员执行当年调整机制。调整幅度 一般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群体调整5.基本养老金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Y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是目前社会保险中实施范围最广的。以地级城市为统筹单位进行,也允许以县为统筹单位。在一个统筹单位内,所有职工执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

22、一待遇。2.基本医疗费的缴纳1)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的2%。2)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2)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各不相同 个人账户

23、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工伤保险X(一)工伤保险的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二)用人单位的责任1.基本责任 一是公示 二是救治2.(掌握)不同情况下的责任 用人单位分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

24、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三)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四)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范围(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25、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

26、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2.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期限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争议工伤认定举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劳动能力鉴定1.劳动能力鉴定分类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按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3.劳动能力复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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