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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章程.docx

1、南宁学院章程南宁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南宁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第二章学院名称、校址第三条学院名称:南宁学院。第四条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编530200。第三章办学性质、宗旨与定位第五条学院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民革广西区委)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威

2、宁公司)合作共同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第六条学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南宁,服务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学校为应用型本科高校;致力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知识技能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八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章办学规模、学科门类、层次和形式第九条按照适扩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第十条构建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第十一条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

3、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第五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学院举办者推举的代表、学院院长和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若干名,由学院举办者协商推荐,并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其推举出任的名誉董事长予以更换。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南宁威宁公司推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民革广西区委推举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

4、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方可举行,讨论学院董事会职责中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的职责是:(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

5、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第十八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学院举办者各推举2名监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1名监事。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行使其职权;副监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监事会

6、对举办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财务与财产;(二)对董事、院长、副院长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当董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的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一条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由院长提名。院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院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院长,名誉院长的聘请由学院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三条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

7、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的职责是:(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三)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八)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举办

8、者的权利:(一)通过推举董事成员进入董事会的方式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对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三)查阅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各种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四)对学院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第二十六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二)筹措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三)未经举办者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抽回投入的办学经费;(四)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第七章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七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院办学方向,督促学院依法办学,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中发展

9、党员。第二十八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九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八章教职工管理第三十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加强对

10、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为学院做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九章学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生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

11、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六条学院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第三十七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八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九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第四十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12、。第十一章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学院2011年总资产11.38亿元,净资产4.82亿元,其中南宁威宁公司占57.3%,民革广西区委占42.7%。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的投入;学费等收入;融资;院办产业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其他收入。第四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三条学院每年的办学结余,主要用于学院的建设和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教师培训等。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广西壮族

13、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第十二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学院变更:(一)学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学院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由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七条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14、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四十八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十三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条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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