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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办法.docx

1、平江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平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等法律、法规及平府阅【2011】17号关于解决在校中小学生上学乘车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平江县人民政府第40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政府主导扶持、客运公司市场运作、部门严格监督、学校紧密配合、乡镇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

2、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自备或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的车辆。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自备的或租用借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第二章 运营模式第五条 学生上下学车

3、辆接送按以下三种模式(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根据大部分中小学生可搭乘社会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二)幼儿园自备校车接送幼儿。由幼儿园举办者自备符合用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并接受属地公司管理。(三)社会车辆实行“公司营运”。将有意愿且符合资质的社会车辆纳入属地公司,公司在其运营区间内对主要营运学生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收取有限的管理费用,每台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车辆由公司统筹调度,参与接送客运线路不能延伸的偏远乡村的学生。第六

4、条 各学校、幼儿园租用个人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由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定期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识、标牌核发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接

5、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三)督促学校对师生,客运企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让学校师生、驾驶员掌握“安全走路、安全行车、安全乘车”等基本常识; (四)负责核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五)负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第九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运管部门应把好驾驶员的准入关、资质关

6、,必须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行驶线路,完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通行线路安全设施;(三)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从事学生用车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农村道路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四)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五)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争取进入国家燃油补贴。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对所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登

7、记的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 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台档。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四)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乡镇政府、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行驶路线确定和设置工作。

8、(五)学校、幼儿园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指派专人负责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 3、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4、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

9、前5日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二)综合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道路交通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的考评体系,确保占10以上的权分。 (二)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10、制,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每村确定一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对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要加大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营运扶持力度,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一)交通运管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二)公安交警、工商等职能部门免收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税务部门按国家

11、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四)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送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五)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应当经县教育、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审核确认,非专用校车统一配发“学生用车”标牌,发放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幼儿园专用校车粘贴统一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专用标识,并喷涂统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志的专用黄漆。第十五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车型应当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车

12、。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得使用拼装车。(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应是依法登记注册5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购买“三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专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第十六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

13、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五)无精神病史。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聘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必须报县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14、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第二十一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配有乘务人员或跟车管理员。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学校和辖区交警中队、运输公司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落实的, 责

15、令限期整改。学校、幼儿园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辖区交警中队或责任民警报告: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第五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第二十五条

16、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有序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向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向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第二十七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运的,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车辆停运及学校停课。第六章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

17、八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交通运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在学生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学生移交他人运输的;(三)以欺骗等手段沿途招揽乘客的;(四)擅自停班的;(五)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取消其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一)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少于20万元的。 (二)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

18、期,未继续投保的。第三十条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二条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承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合法车辆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列入财政预算,对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学生用车每辆奖励15003000元。第三十四条 县学生上下学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实现零事故的乡镇、客运公司和学区在年终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江县学生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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