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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docx

1、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1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男,19*年*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黑龙江省*市*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年2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 住天津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保险股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

2、*市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撤消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承当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 诉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上诉人对本案依法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上诉人宋*在被上诉人*保险股份*分公司处为主车、(黑*350)挂车(黑*01)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及全额共计35万元的商业保险,对其在从事交通运输营运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已经依法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业风险,被上诉人*保险股份*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而不应当判令由上诉人赔偿。 二、一审判

3、决中对王*的赔偿数额计算错误。 1、判决中对王*的伤残赔偿金与假肢安装费用错误地进行了重复计算。在王*没有安装离断假肢前经*市司法学鉴定中心(20*)临床鉴定字第20*号司法鉴定鉴定书确定为六级伤残。判决中同时又判令上诉人宋*依法赔偿王*安装假肢的费用。这显然存在重复赔偿的状况,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对王*安装假肢后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实际伤残等级后再行确定赔偿数额。伤者的权利固然应当保护,但上诉人的权利依法同样不容践踏! 2、关于王*二次手术费依法不应支持。司法施行中对必需要二次手术的,必需要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依据伤者伤情恢复的状况确定是否必需要二次手术,并在实际发生时通过行诉讼

4、的方式给予救济,一审法院在被诉人王*没有提供相关医学证实及司法鉴定的等相关证据的状况下依法对二次手术费用给予支持,显属错误。 三、一审法院对假肢的.改换期及修理费用确定错误,无故增加上诉人的诉累。 上诉人对*研究中心的鉴定结论中的假肢改换周期为两年及假肢的日常修理费用为总价格的百分之十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上诉时一并申请要求对改换周期及假肢的日常修理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依据相关司法施行,假肢改换以不超过12次为限。如果按照2年的改换期限计算,被上诉人必需要改换21次假肢,显然过于频繁。且假肢的赔偿年限应当按照实际的状况给予支持,而不应当判令一次性支付为期43年的假肢使用费用。如此庞大的巨额赔偿费用仅

5、起到美观作用,与人身损害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背道而驰,为上诉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四、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作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一审中程序违法,在独任审判的主观臆断之下,出现了如上所列的显然错误。 综上,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某某 *年*月*日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实例2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x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xxx市xxx区xxx路xx号二区x号楼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高某某,女,xx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x

6、xxx物业公司员工,住xxx市xxx区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当。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当全部责任,并应当在xxx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

7、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互相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当20%的责任。实际状况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当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当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当。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

8、,但假设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实例 民事上诉状实例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以下由YJBYS为大家提供的民事上诉状实例,

9、供大家参照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作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当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

10、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作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通过劳作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作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作仲裁的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作争议案件

11、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必需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作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作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作仲裁中劳作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

12、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3、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作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作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作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显然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依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依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实

14、,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依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作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执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作关系。依据劳作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作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作关系的理由不是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作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15、严重困难,确必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作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以下

16、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凹凸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必需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必需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

17、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作法、违反和解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作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作者的当家作主。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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