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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学与中国传统社会1-(2)-56590755PPT文档格式.ppt

1、关于宗族、乡绅的神话“农民负担”问题:什么是“黄宗羲定律”?农民户籍、迁徙权与城市化问题:“流民”与“贫民窟”的历史真相。,两种传统乡村社会认识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理论“乡村和谐”理论 两种模式的糅合尝试,“中国封建社会”理论,1、它的理论流变史。2、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与佃农两极对立的“租佃关系决定论”。3、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小农“两极分化”而导致的“租佃经济成因论”,或曰“自由封建主义”理论。4、以“土地兼并-主佃冲突-农民战争”为基础的治乱历史周期论。5、以中国租佃制、西方农奴制为基础的中西比较论,尤其是关于“中国为何没有发生资本主义”的解释。6、以“土地革命”为基础的现代中国革

2、命史解释模式。,“乡村和谐”理论,它的理论流变史。乡村和谐论,关于小共同体内部状态的看法。乡村自治论,关于小共同体与外界关系的看法,尤其是关于“国权只到县一级、乡村处于习惯法与伦理自治状态”的观点。作为地方精英与小共同体自治代表的“乡绅”理论,绅权与皇权相制衡的观点。以上看法的基础:中国文化家庭(族)本位论,血族组织自古而来的华夏传统,国-家一体,君-父一体,忠-孝一体,礼-法一体,性善论、教化论、贤人政治、伦理中心主义等“以家及国”的儒家解释体系。中西比较:与“社会发展阶段论”相异的“并列文化类型”史观。,西方人夜郎自大:我在美国看到好几本书说美国南北战争是人类迄那时为止最残酷的内战。,这真

3、是少见多怪了。在中国历史前期,由于人口稠密地区比较有限,一旦遭到浩劫,就发生毁灭性的影响。如东汉到三国,人口一下少了百分之八、九十。到了明清,中国人口的基数大了,密度分布比较均匀了,任何一场战争都不可能波及全国,因此人口损失的比重相对比以前要少了。但是人口损失的绝对量并不比以前少,从咸丰到同治,册籍上的人口一下就从四亿下降到两亿多。而在战乱波及地区人口损失比例仍然骇人听闻。中国人自相残杀的残忍让人听来真是毛骨悚然。太平天国时期,虽然全国人口减少没有达到一半以上,太平天国战争波及的那些地区,人口减少之惊人则并不逊于前代。按地方志记载,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成为战场的江浙一带,人口耗减都达到一半以上,像

4、苏州一府(注意是全府各县,不是仅苏州城)耗减了三分之二,常州、杭州一府竟耗减了五分之四,屠城、屠乡的记载比比皆是!,“农民战争”可以解释,但不能回避,张献忠的“圣谕碑”:“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鬼神明明,自思自量。”明清之际四川人口统计数从386万锐减至1.8万,谁之罪?,关于“地权集中、租佃发达”的质疑,“地主”规模的再认识地权集中程度的再考察地权租佃雇佣的关系问题地权分配与收入分配:传统乡村社会不公的逻辑关系,所有的近期研究都认为以前那种地主占有70%土地,农民只占30%土地之说不能成立,1980年国家统计局曾以当年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地比例为38.26%。1中

5、央党校郭德宏根据几百份统计汇总平均,算得20世纪2040年代地主占有土地全国平均约为41,解放前夕更降为32.16%。2杜润生回忆录:土改意义主要不在分地,而在“重建基层”。当时农村可分地并不很多。地主富农合计占地不到50,可能还不到40。我分析过的关中地区大概是当时全国土地分散的典型地区之一。土改时调查,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和西部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比例分别仅有5.93%和7.58%。当时有“关中无地主”之说。,土改前土地分配情况,中共山东地方史:1946年山东解放区土改,地主、富农土地共464万亩被没收,加上学田、庙产、坟田共占土地总量的24.5%。新编泰安市志:地主占人口5.6%,土地

6、总量27%,无地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0.2%。兖州市志:地主人均占地9.7亩,富农7.6亩,地富共占地39%。青州市志:地主富农共占地13.6%,中农占地46.3%,贫雇农占地40.1%。湖北通城县志:城关区地主占地12.67%,富农17.84%,中农36.8%,贫农30.56%,雇农、工人占地0.117%。陕西米脂县志:1948年该县8区土地人均占有量:地主10.33亩,富农13.88亩,中农9.40亩,贫雇农5.30%。江苏丰县志:土改前地主占人口0.4%,占地30%,土改中没收地主土地占土地总量15.3%。,各地都有“当地特殊论”:,北方的“特殊论”认为我们这里地广人稀而且贫瘠,土地不值钱

7、,地主不屑于兼并,所以多自耕农,要说地主那典型的都在南边呢。而南方的“特殊论”认为我们这里地狭人稠,农民惜地如金,地主难以兼并,所以出不了几个像样的地主,那大地主都在北方呢!即使一省之内,人们也常以本地为“特殊”而认为地主都在其他地方。如山东,当初薛暮桥说:“我们现在住在落后山区,住在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土地自然比较分散,”而在省内发达地带和大城市附近,“大地主是相当多的”。1可是当全省解放后,人们又提出,由于地狭人稠等“特殊”原因,“反倒是城市附近农村土地占有较为分散”。2有些“地方特殊论”曾经招致严重的党内斗争,如华南地区的“反对地方主义”事件,就是以“土改右倾”的“地方特殊论”作为

8、口实的。但在改革时期的反思中,这些“特殊论”大都得到了重新评价,被认为是有道理的。到处都“特殊”,“一般”在哪里?,与其谈“地主”占地率,不如谈土地分配不均度,“地主”这个概念在中国具有很大的“政策弹性”。面对同一现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圈定的“地主”群体规模可以区别很大,其占有土地的比例也就成了个随政治形势而涨缩的“海绵数字”。所以考查传统中国的地权集中程度,与其去争论那个难有客观标准的“地主”占地率,不如直接统计土地分配的不均度。因为不管“地主”如何定义,根据同一份人地调查案例得出的不均度数值应当不受影响。这样的不均度数值才具有横向及纵向比较意义。,土改前各地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地区 年代 吉

9、尼系数 无地者%地区 年代 吉尼系数 无地者%嘉定 1941 0.591 24 泰安 1939 0.466 5南通 1941 0.520 18 惠民 1931 0.482 0 松江 1941 0.408 3 临清 1942 0.418 3常熟 1941 0.400 32 蓟县 1936 0.670 34 1934 0.423 0 枣强 1936 0.691 0无锡 1941 0.329 21 河北20村 1936 0.692 31 1932 0.544 3 广宗 1936 0.309 0苏州 1932 0.790 26 河北四县 1937 0.692 24鄂咸宁 1937 0.587 11 蜀

10、江北 1938 0.369 晋阳高 1934 0.618 0 平顺 1934 0.578 16云南省 1933 0.494 30 浙江五县33村 1933 0.703 0广西省 1933 0.408 28 江苏四县28村 1933 0.677 0安徽14县1935 0.565 37 陕西三县13村 1933 0.344 0,47个案例中吉尼系数大于0.7与小于0.4的只有各五个,而近五分之三的案例都在0.4-0.6之间,全部47个吉尼系数的平均值约0.531。由于无法加权,这个平均值并不精确。但当时中国地权分配一般水平大致如此。90年代笔者对关中地区清代至民国的31组土地分配也做了吉尼系数分析

11、,其平均值为0.3514。2这应当代表中国相当一部分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横向比较,国家 年代 吉尼系数 年代 租地户%巴西 1950 0.84 1950 9伊拉克 1958 0.88埃及 1952 0.81 1939 12墨西哥 1930 0.96阿根廷 1952 0.86 1952 32意大利 1946 0.80 1930 24新西兰 1949 0.77 1950 22英国 1950 0.71 1950 40美国 1950 0.71 1959 20古巴 1945 0.79 1945 54伊朗 1960 0.65印度 1954 0.63 1931 53 巴基斯坦 1960 0.61 联邦德国

12、 1949 0.67 1949 6,更晚近的数据,国别 调查时间 农民中无地者 有地农民中土地分配Gini系数秘鲁 1981 20 0.95巴基斯坦 1985 11 0.61埃及 1977 26 0.53A 土地改革前后墨西哥 0.96(1930)0.69(1960)埃及 0.81(1952)0.67(1964)印度 0.63(1954)0.59(1961)菲律宾 0.59(1948)0.533(1960)台湾 0.65(1930)0.46(1960)B 土地改革前中国大陆无锡 0.544(1932)0.329(1941)常熟 0.423(1934)0.400(1941),上面所说的土地改革是

13、截至1960年代的情况。而到19801990年代,许多被认为是进行了“成功的”、“激进的”乃至“极端革命的”土地改革的国家,土地分配吉尼系数更是大为下降,而没有进行土改或土改形式比较“渐进”、“保守”的国家这个数值仍然很高。至于中国,在改革时代的市场经济中农地分配也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均:,激进土改国家(地区)土地分配Gini系数 无激进土改国家 土地分配Gini系数日本 0.38 阿根廷 0.86 台湾 0.47 巴西 0.85 韩国 0.35 印度 0.59 中国大陆 0.41 肯尼亚 0.77 埃及 0.46 埃塞俄比亚 0.47,传统时代中国多数地区的统计值,乃至全部样本的平均值所显示的

14、土地分配的不均程度,不仅明显小于所有未进行激进土改的其他国家,而且与进行过激进土改乃至“土地革命”的国家的状况也相去不远。,尤其是:中国在改革年代恢复农户经济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到1990年代,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吉尼系数至少也有0.41,高于我国土改前47个样本中的8个,比全部样本的平均值也低不了多少。换言之,如果今天中国农民土地占有的不均度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民国时期中国至少有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村似乎是不需要任何土改(包括台湾式的和平土改)的?!而根据另一份统计,1988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吉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1前数已高于土改前约五分之二的样本,几与平均

15、值持平了。笔者无意以上述分析否认传统中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和某种形式的土地改革的正面意义。但是显然,这一分析至少足以表明: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结束“封建社会”、完成“民主革命”的标志,是没有根据的。,地权分配与收入分配的逻辑关系,根据经验,在地租率大致为50、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3-0.7区间时,因租佃关系引起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与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的比值约在0.5-0.6左右。,推论1,如果按“租佃决定论”的逻辑,与传统时代0.53左右的土地分配吉

16、尼系数相应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将只有0.26-0.3上下。如上所述,这在今日社会统计学眼光中属于“平等社会”,其平等程度远比今日中国(收入分配吉尼系数早在1990年代初已超过0.4)为高!这样一个桃花源式的“传统社会”怎么会有社会不公,怎么会发生社会危机乃至屡次发生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内战,将令人难以理解。,推论2,反过来讲,如果这个社会的确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发生过社会危机与社会爆炸,那么这种不公与危机就应当另有原因。这种原因使收入分配的不均可能甚于地权分配的不均,甚至在“均田制”条件下仍会因社会不公引发爆炸性的社会危机。,以等级关系或“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不平等分配,二者择一:,总之,传统中

17、国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那么发达。这种程度的土地不均在逻辑上只能导出两个结论:或者社会矛盾来源于土地不均,那么这种矛盾将无关痛痒,传统社会是个一团和气的桃花源。或者社会矛盾会很尖锐,但矛盾的根源必然另有所在。,关于“民间私有土地的自由交易导致地权集中”的商榷,土地交易频率问题:关于“千年田八百主”交易导致集中?关于“农业一阶级模型”“土地集中的两个趋势”是否存在“王朝初年自耕农盛世”与“末年自耕农消失”问题等级占田制与等级优免制中国如果有过一定程度的大地产之弊,其真正根源也不在经济,不在“自由买卖”,而在专制政治下的“地主权贵二位一体”,辛弃疾的时代是如此,今天屡见于传媒的“圈地运动”不

18、也说明了这种危险吗?,辛弃疾最高楼,“吾拟乞归,犬子以田产未置止我,赋此骂之。吾衰矣,须富贵何时?富贵是危机。暂忘设醴抽身去,未曾得米弃官归。穆先生,陶县令,是吾师。千年田换八百主,一人口插几张匙?便休休,更说甚,是和非!”,实际生活中的土地买卖流通率,陕西朝邑县下鲁坡村鱼鳞正册所载,在该册400块共283.94亩土地中,自1890年至1932年后某年至少42年间,买卖易主的土地累计最多只有32.74亩次,按此频率全部土地平均周转一次的周期至少为400年左右,若按地块计更达千年以上。(秦晖、苏文: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8283页。),“人口平衡”论,姜涛等人认

19、为,在整个清代“土地兼并”与土地分散是两个互相平衡的过程,因为富人的大家庭不断分家造成家产分散,而赤贫者多无力成家延续后嗣,其家庭趋势是归于消灭,只有中等人家有按原规模延续的最大几率。因此乡村人口的阶级结构是长期稳定的,“地主阶级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不存在。就清朝而论,清初尽管“土旷人稀”,土地集中的程度却丝毫不比清代中、后期为弱。反过来讲,晚清的土地也并不比清初更集中。因此所谓土地兼并并不会影响社会结构的稳定,“真正侵蚀王朝肌体、造成王朝衰败的,其实正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充当社会调节力量的中央朝廷和地方各级官府”。姜涛:人口与历史: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五章;姜

20、涛、卞修跃:中国近代通史第二卷,近代中国的开端,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9-10页。,“农业一阶级模型”,如果初始条件是普遍自耕农化(即“一阶级”化),那么充分自由的要素交易将不会改变这种状态,亦即“一阶级”在这样的设定条件下将处于动态锁定状态。假定一个没有外部资本与强权介入的农业社会,土地与劳动的结合只能在自由契约(雇佣契约或租佃契约,在这个意义上都是一样的)状态下实现。则自由交易的结果只能导致对“原初状态”的“锁定”。假定原初状态是自耕农为主,在自由劳动力稀缺的市场上将会出现“招佃竞争”或“招工竞争”,导致减少地租或增加工资,佃农或雇农有较多积累机会来赎买土地变成自耕农。相应地,田主在不

21、利的契约下较难扩大积累,而且在地租或雇工经营收入低于某个临界值时会倾向于卖掉土地。加上富户分家析产的作用,整个社会遂被“锁定”在自耕农状态。,“一阶级模型”中的新变量:外部资本的进入,如果土地改变为非农业用途仍然受限,只是“农地交易自由”。或者由于经济条件,工商业地产开发还不成气候,商业资本即便购买土地也只是成为农业地主,即所谓“以末致富,用本守之”。那么:外部资本固然是“土地兼并”的刺激力量,但大量资本进入土地市场必然推高地价,使农村中原有富人更难兼并土地。地价推高必然导致地租率下降,这反过又来成为抑制外部资本“过量”进入土地市场的重要调节机制。即马克思所说:“平均利润率是地租率的天然界限”

22、。因此,“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激励必然不足,所谓“土地买卖无限吸纳工商业资本,导致工业化原始积累受阻”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外来资本参与“农地自由交易”不会改变“锁定”逻辑。因为在“农地农用”条件下,土地与劳动双方的谈判地位受双方的供求关系决定。外来资本的进入会抬高地价,同时也会抬高劳务价格。如果土地被外来资本购买后并不退出农业,那么劳地谈判关系要么不会变化。要么,如果土地非农化受限而劳动非农化自由,农地依然农用而农民可以另找工作,则外来资本给农民提供的出路大于给土地提供的出路,这反而会成为有利于劳方“上升”的因素。在这种条件下,即便自耕农受高地价的吸引而增加了卖地的机率,他卖地后通常也会转

23、入非农就业而不会“沦为”佃农。自耕农农业的状况并不会因此改变。,只有非农业地产开发乃至地产投机发展起来后外部资本的进入效应才会变化,土地大量退出农业会加剧农地稀缺和农业劳动力过剩。尽管劳动也有非农化的自由,但非农产业的劳动密集性往往不如农业(尤其是不如种植业,如当年英国“圈地运动”农地改牧场后的情况)。如果土地成为投机对象,购占土地闲置等待升值、而不予开发的现象必然出现,这就根本无助于吸纳劳动。这样,“一阶级”状态就可能瓦解,而由此地产或者退出农业,或者由于大量无地农民的廉价劳动力使得租佃、雇工有利可图,因而也转入非自耕状态。然而,这种现象在当代发展中国家不难看到,在古代中国却不太可能成为现实

24、。那时非农业的地产开发与地产投机即便不受法律限制,在经济上的空间也是很小的。因此,当代发展中国家有变“农地农有”为“农地农用”之议,印度、拉美农民何以“无地”?,温先生拿印度、拉美做例子反对“土地私有化”。他对印度、拉美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简单化解释、乃至对印度、拉美农民“无地”的简单化判断,都令人难以置信。但即使退一步讲,如果我们相信他的描述,据说印度、拉美都是地主土地私有制。而我们中国,如今究竟有谁主张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实行地主土地私有制呢?我国现今的土地私有化论者不都是主张把土地交给农民的吗?当然,温先生的意思大概是:农民私有了土地他们就会自由买卖、两极分化、产生土地兼并而使土地集中到地主

25、手里了。但是温先生举印度、拉美为例能证明这一点吗?就算那里的动乱可以用“无地则反”来解释(其实非常可疑),但那里的农民何以会“无地”?难道是因为“小私有者自由买卖导致土地集中”?温先生看来不了解印度和拉美史,传统印度和前殖民时代的拉美原住民社会都存在着农村公社土地制度,并无小私有之说。后来英国人以强制权力划拨公社土地而实行柴明达尔制(把土地拨给有权势的包税人私有)和莱脱瓦尔制(殖民当局直接把村社土地归官而使农民成为官地佃农),形成了地权集中。而拉美的土地集中更是殖民征服过程中以暴力夺取土地形成大庄园的结果,根本与什么“小农自由买卖”无关。,上面说的是近代欧洲人(包括马克思)流行的印度史观,但印

26、度独立后的、尤其是晚近的新研究指出:实际上传统印度未必就是“公社世界”,那时还是有很多私有小农。但英国人存心把传统印度描绘成没有土地私有制的“公社世界”,为的就是便于夺取农民的土地!显然,如果承认印度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而要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来兼并他们,那太困难了!如果把农民的土地说成原来就是“公地”或“官地”,本来就是传统国王的,现在英国人继承了国王的权力,那不就是英国人的了吗?后来的柴明达尔制和莱脱瓦尔制,就是根据这种说法搞出来的。2换言之,后来印度农民之所以会“无地”,不是因为官府承认他们“私有”而任凭他们“自由买卖两极分化”,恰恰相反,就是因为英国人借“公有”的名义剥夺了他们的地权!

27、,总之,无论按旧说法(传统印度本来就只有公社而没有土地私有制)还是按新说法(本来有私有制而被英国人硬说成“公有”),印度农民的“无地”都是以“公有”的名义剥夺他们的结果,而绝非“私有小农自由分化”的结果。明乎此,我们就会理解独立后的印度人何以如此警惕官夺民产,不轻言否定民间产权。尽管从尼赫鲁的“马哈拉诺比斯社会主义”到英迪拉甘地的民粹主义,印度的历届政府既不喜欢私有制也不喜欢自由市场。他们脱离“计划经济”而走向市场竞争的改革比我们还晚、还慢。可是他们的“左”只是表现为发展工会农会、实行“五年计划”、重视福利、二次分配、管制贸易、平民民主等等,却一直不搞官夺民产;他们热衷于大量投资搞“增量国有化

28、”,却从未没收民产搞“存量国有化”。就连比印共还激进的“极左派”印共(马)执政的、赢得温先生和我国不少左派朋友交口称誉的西孟加拉、喀拉拉等邦,也没有搞激进土改。为什么?,耕者有其田,会导致耕者失其田?,殖民统治结束后的印度和拉美的确有许多社会弊病,但“小农私有、两极分化”却根本是子虚乌有。在民主印度和不少拉美民主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下,虽然未经激进土改、旧时的土地集中现象无法很快改变,但也并未进一步加剧集中。相反,那里的土地在私有制下还是呈分散趋势的。以印度为例,1954年该国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是0.63,1961年下降至0.59,如今大约在0.5左右。而殖民时代就盛行大庄园的墨西哥曾经是世界上土

29、地最集中的地方,1930年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高达0.96,但1960年降为0.69,1仍然很集中,但比过去还是相对分散了。当然,在没有激进土改的情况下,这种土地分散过程很缓慢,也因此招致了主要是来自左派的批评。你可以说这种批评很有道理。但是这种批评是针对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不是针对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相反,他们这些批评者恰恰在为农民私有制而奋斗!怎么能把这种批评“盗用”到中国来反对农民私有制呢?那些批评也从来没有证明农民私有制必然会“自由分化”为“无地农民”加地主制,你怎么能反过来说,“土地官有”比土地农有更能避免农民“无地”?,地权归农促进了兼并,还是妨碍了兼并?,不仅印度、拉美,可以说古今中外

30、没有任何地方的土地集中是由初始平均的小私有者“自由买卖”导致的。相反我们看到:法国大革命后小农制度的“顽固延续”曾被许多人责怪为应该对法国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长期不如英国负责,笔者认为这种指责固然片面,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另有原因,但是小农在法国“顽固延续”,并没有造成“无地则反”,却是不争的事实。东欧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如保加利亚,在1920年代初斯坦鲍利斯基农民联盟政府时期经历了比较彻底的平均地权改革,后来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里仍然被看作无地主的地区,战后的共产党政权也没有再搞什么土改。实际上,历史上一些实行了“起点平等”的小农土地私有制、而此后又在宪政制度下保证了自由小农的地权不受专制

31、权力干预的地方,虽然“平等的起点”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不能永远保持,但地权集中的程度和速度都是极为有限的,地权集中与分散的趋势也是同时存在的。那些地方也许有其他弊病,但“土地兼并”从何谈起?,事实上,对小农私有制的批评历来有相反的两种:指责小农私有制促进了兼并,和指责小农私有制妨碍了兼并。,如果不考虑价值判断(妨碍兼并是不是就该指责)而纯就事实判断而言,显然是后者更有根据。我们今天的一些人坚决反对小农私有制,其实际的理由也是后者(这从其所谓国家与小农打交道要付出更大“交易成本”的理论和所谓印度对贫民难以征地的抱怨都可以看出)。从其官府本位的立场讲,这种反对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为了道德上好听起见在表述时却楞说反对小农私有制是为了害怕小农被兼并,这就不但在学理上既反事实又反逻辑,也不如那些明确站在兼并者的立场上反对小农私有制的“右派”论者更诚实了。总而言之,铁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印度、拉美在内的绝大多数地方,也包括传统时代的中国(我曾有专文论述),导致地权集中的主因都是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而不是“小私有者自由买卖”。“无地则反”是否如此我们姑且不论,说“耕者有其田”就必然会导致“耕者无地”,进而造成“无地则反”,我以为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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