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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详解.docx

1、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详解1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 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 布局。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 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 积小为原则。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

2、标准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

3、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 80 米。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 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 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 应按本标准要求 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其 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

4、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 50%补建。2.0.5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情况特殊,可设置在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外 200 米范围内。2.0.6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 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 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 车设施。2.0.7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 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并 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2.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5、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 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2.0.9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2.0.10 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 5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 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 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 个。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 应大于 20 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3 米, 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

6、于或等于 6 米,出口和入口之 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2.0.11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 50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 入口; 500-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15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 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大于 2.5米。2.0.12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2.0.12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表2.0.12目换算系数车辆几何尺寸(米)长宽高机 动

7、车铰接车3.5182.54.0大型汽车2.5122.54.0中型汽车2.08.72.54.0小型汽车1.05.01.81.6微型汽车0.73.21.61.8非 机 动 车自行车1.01.90.61.15二轮摩托车1.5211.2三轮车2.53.52.51.2助力车1.220.81.15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2.0.13配建停车设施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 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0.13的规定。尺寸(米)、车辆微型汽车大中型汽车类型和小汽车和铰接车车间纵向净距2.04.0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1.01.0车间横向净距1.0

8、1.0车与围墙、护栏及 其它构筑物之间纵向0.50.5横向1.01.0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2.0.14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 2.0.14的规定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 表2.0.14车辆类型最小转弯半径(米)铰接车13.0大型汽车13.0中型汽车10小型汽车7.0微型汽车7.02.0.15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 2.0.15的规定坡度(%)类型通道形式直线曲线铰接车86大型汽车108中型汽车1210小型汽车1512微型汽车15123配建指标3.0.1住宅:根

9、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二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平方米,具体配建指标见表3.0.1。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 15%住宅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1、单位 指标类别7丄、小车位/户 (机动车)辆/户(非机动车)第一类1.01.5第二类0.71.83.0.2办公楼: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写字楼、行政办公、科研办公三类, 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2办公楼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2单位类别小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机动车)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写字楼1.53.0行政办公

10、1.24.0科研办公0.83.0注:1、工厂办公,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勺折减率。3.0.3商业场所分为普通商业和超市两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3商业场所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3单位指标类别 2小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机动车)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普通商业0.87.0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1.510.03.0.4金融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 资公司、保险公司、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

11、保险机构;第二类指证券交 易所,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4金融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4单位 指标 类别 小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机动车)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第一类0.56.0第二类0.315.03.0.5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5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5、单位指标、类别小车位/客房 (机动车)辆/客房 (非机动车)三星及三星以上 f0.41.0其它0.21.03.0.6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6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6、单位类别J丄、小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机动车)辆/

12、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餐饮、娱乐 2.06.03.0.7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7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7、单位旨标、类别小车位/1个床位 (机动车)辆/1个床位 (非机动车)三级(市级)0.50.3二级(区级)0.40.4一级(卫生院)0.30.53.0.8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8单位指标类另小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机动车)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博物馆、图书馆r 0.25.0展览馆0.48.03.0.9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9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9单位类别厂小车位/100平方米占地

13、面 积(机动车)辆/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非机动车)市区r 0.10.5其它地区0.120.33.0.10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0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10单位类别小车位/100座(机动车)辆/100座(非机动车)一类体育场馆 5.035.0二类体育场馆4.035.0注: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 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3.0.11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1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表 表3.0.11单位 指标 类别小车位/100名学生 (机动车)辆/100名学生(

14、非机动车)小学r 1.020.0初(高中)2.070.0大学4.080.0成人教育5.070.03.0.12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12单位小车位/100座(机动车)辆/100座(非机动车)指标15403.0.13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3.0.14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小而密集的地区可采 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地。3.0.15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 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 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3.0.16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

15、道路上设置货物出 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1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 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 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 位。3商业场所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 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 15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4 批发交易市场按每 300 平

16、方米营业场地设置一个装卸车位。5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X 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设置。3.0.17 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医院等公共 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 列要求:1办公类建筑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 个车位时,每增加 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2旅馆类建筑每 15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当超过 8 个车位时, 每增加 30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3医院类建筑每 25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当超过 6 个车位时, 每增加 50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4商业、娱乐、

17、餐饮类建筑面积不足 2000 平方米的,设置一个出 租车位。大于 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设一个出租车位, 当超过 8 个车位时,每增加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设一个出租车位。5体育场(馆)类、影剧院类建筑每 100 个座位,设一个出租车 位。3.0.18 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二级医院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 所有有急诊 门诊的三级医院应增配两个救护车位3.0.19 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阶段,地面 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 30 平方米计,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车位 占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计,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 60 平方米

18、计,出 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 30 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 40 平 方米计,自行车停车场用地按每个车位占地 1.5 平方米计。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条文说明本标准考虑到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在总结 我市及其它城市已有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种较实际,方便操作的分类, 使之能概括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需求的基本情况,将城市建 设项目分成 12 大类,26 小类。对交通类建筑如汽车站、 火车站、码头、 航空港,因数量少,特殊性大,难于确定具体配建指标,故未列入本 标准,建设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为依据确定配建停车位 数。3.0.1 随着小汽车逐步

19、进入家庭,居住区内小汽车停放的矛盾越 来越突出,从目前已建成较完整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抽样调查情况 看,按原规则配建的停车位明显偏低,已经不能满足停车需求, 本标准做了较大调整。 对政府扶持及社会保障性质住房的配建停车位, 本标准不做具体规定,在详细规划中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原则上 不少于 20个机动车停车位 /百户。居民停车场 (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 使用。3.0.2 办公类建筑是产生停车位供不应求矛盾的主要建筑类型, 在停车需求调查中,公务停车占全部停车的 41.54%。对于这类停车需 求较大的建筑类型,所给的配建停车位整体指标比较高,否则停车矛 盾越来越大。写字楼指以出租为主的综合性办

20、公楼,因该种办公楼比 单一行政办公楼的使用单位多,停车指标也高;行政办公指市属、区 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 企事业管理机构、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单位;科 研办公指各科研院、设计院、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机构等。3.0.3 商业场所也是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因我市目前超市数量 较多,规模较大,这类建筑与相同面积的其它商业场所相比,停车需 求量大许多,故单列一小类。普通商业指:综合百货商店、小商品市 场、综合市场、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小型超市等。3.0.4 本考虑将金融类建筑划入办公类建筑,但由于金融类建筑有它 的特殊性,特别是证券所,自行

21、车停放矛盾较大,故本次修订将其单 独分类。3.0.5 旅馆类建筑依据本市调查数据及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的配建标准 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确定,并考虑到旅馆特点,还需配建出租车停车泊 位。3.0.6 餐饮、娱乐类建筑主要指饭店、酒店、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等。3.0.7 原规则对医院分为两级,本标准根据卫生部对医院的分类 标准分为三级。3.0.8 博物馆、图书馆类建筑的停车场供需矛盾不大,基本上以停车 需求调查数据来确定指标。展览馆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 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 浪费。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 况下的停车需求。特殊

22、情况下,如有展销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 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3.0.9 游乐场所主要指公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游乐园等。3.0.10 体育场馆指室内外体育场所,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场,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及居住区内的体育场所。同样体育场(馆)停 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 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浪费。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 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况下的停车需求。特殊情况下,如大 型文体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3.0.11 原规则没有学校类配建停车指标,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学生 自行车的停放。由于小学一般允许五年级以上学生骑车上学,故对小 学的配建车位也提出了要求。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是为教职员工考虑的, 因不同学校的学生数与教职员工数有一个相对的比例关系,因此本标 准以学生人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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