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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章程.docx

1、中央民族大学章程中央民族大学章程序 言中央民族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学校前身为1941年创建的延安民族学院。1951年,中央民族学院在北京成立,1978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1993年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1999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央民族大学(简称中央民大),英文名称为Minzu University of

2、China(简称MUC)。学校网址为。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设丰台校区,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学校的

3、办学目标为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科学研究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第九条学校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为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第十条学校坚持传承、弘扬和创新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推动人类文化建设与发展。第十一条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与专业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高

4、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和预科教育。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名誉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提高办学水平。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适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后勤管理体制与服

5、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与服务。第十九条学校校训为“美美与共,知行合一”。第二十条学校徽志为圆形标识,中间为“民大”的字形变体,整体形似一部打开的书。学校徽章为印有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和圆形证章。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左上角印徽志,中间印学校全名。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1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遴选、考察

6、、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使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第二十五条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规模、结构和标准;(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四)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

7、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七)自主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八)自主管理内部各项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

8、合法权益;(四)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五)实施学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党委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领导并依靠各族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

9、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等;(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领导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九)研究决定其他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议事规则

10、适时召开。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研究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四章 校长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11、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校长任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改革建设方案;(二)拟订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合作等工作;(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及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五)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校长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

12、项。第三十三条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务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对研究议题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三

13、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发展规划;(二)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和专业;(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五)审议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教学科研奖励,评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六)评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

14、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七)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和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八)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九)审议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十)对学校拟作出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十一)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

15、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下设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的相关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提出意

16、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八)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四十四条各学院(系)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

17、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第四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生与学校的沟通;(二)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学生会负责人可列席学校相关会议;(三)了解学生的意愿,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五)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生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七章 内设组织机构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

18、内部组织机构。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院(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第四十九条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学院(系)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三)负责党建、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四)按照有关程序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

19、费和资产;(六)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系)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五十条院长(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校及本单位教职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基层党支部。第五十二条学院(系)党委或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在本学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第五十三条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

20、项,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二)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教育教学改革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院(系)教学、科研工作重大事项;(四)研究学院(系)年度进人计划及人选、岗位聘用、教职工考核; (五)研究决定学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预算外收支、办学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六)研究学院(系)党的建设、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五十四条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21、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第五十五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系)的正副院长(主任)、学院(系)党委或党总支正副书记等。根据相关议题需要,经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确定有关列席人员。第五十六条学院(系)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的学术事务咨询与决策机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处理学院(系)的学术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系)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等重要学术事务;(二)审议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设置方案等教学相关制度;(三)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四)评审

22、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导师资格;(五)评审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和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六)评审拟引进和聘用人员资格;(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五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在岗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五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五十九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是学校的二级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是研究院(中心、所)的

23、行政主要负责人。研究院(中心、所)根据学校授权设立内部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任务。学校建立和完善对研究院(中心、所)教学科研工作的考核制度。第六十条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定期考核和评估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第六十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管理。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和社会团体,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

24、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第八章 教职工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办学规律和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员工规模。第六十五条学校依照平等自愿原则按岗聘用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主要聘用方式包括:(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二)教辅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辅导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三)管理人员实行行政职务和职员职级聘任制;(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 (五)非事业编制职工实行合同聘任制。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

25、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发展机制,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与教职工自身发展相统一。第六十八条学校实施“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福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教职工的薪酬福利。第六十九条学校保障教职工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二)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三)公平获得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有关个人发展的机会;(四)依法获得相应工作薪酬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公平、公正获得工作业绩

26、评价及奖励;(六)对职务、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申诉;(七)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八)其他合法权利。第七十条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七)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八)其他法定义务。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学

27、校依法保障离休或退休教职工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第七十三条非本校在编教职工,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培训学习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九章 学 生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并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受教育者。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第七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祖国观、民族观和宗教观教育。第七十七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困难帮扶、安全教育、

28、文化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指导等服务。第七十八条学校保障学生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依法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三)公平、公正获得思想品德和学业等方面的评价和各类奖励;(四)依规定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 (六)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七)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和评议;(八)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其他合法权

29、利。第七十九条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合理费用;(三)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七)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八)其他法定义务。第八十条学校依照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对其进行奖励或处分。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受理学生诉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学校通过设立学生接待日、校长信箱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联系。第八十三条非本校学生,在学

30、校培训和学习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十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八十四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八十八条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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