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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应提交什么证明文件完整篇doc.docx

1、房地产权属登记应提交什么证明文件完整篇doc房地产权属登记应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 ;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依法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的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对权利的取得或放弃、义务的承诺的书面文件。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

2、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

3、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一类特殊的、专门性书证,根据权属登记的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书证,必须具有真实性,能直接证明事实,方才有效。伪造的书证,即使申请人以伪造的书证申领了房产证,但它也是不合法的,也将以 申报不实 而被撤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用于申请权属的书证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一些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方可取得的书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取得,反之就不能取得,或者从非特定手续中取得的书证,也是无效的。一处特定

4、的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就要求提交的登记书证具有唯一性。; 在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书证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书证应贯彻原件优先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保持其原始状态,最能客观反映文本所记载的内容,例如房产买卖协议,最好是当事人草签的协议。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同一效力的文本。正本源于原本,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例如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副本是按原来全文抄录或印制,但其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

5、的内容,即副本一般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例如契税完税凭证,有一联交给登记机关的,这就是副本。; 2、在某些情况下,可提交复印件或抄录件。当事人无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原件的复印件或抄录件。这个复印件或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原件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例如单位购买商品房的发票,可由保管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原件保存于何处。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登记机关查验,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例如身份证、法人代码证、商品房购房发票等,其复印件的收取,可采用此法。; 3、登记书

6、证的补充及补救。书证的补充,是指在权属登记审查中,审查人员发现收取的书证,缺少某种说明,需要补充,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的,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补提供相应书证。书证的补充,一般有以下情况:(1)违章建筑的补充。在登记、审查中,发现申请的房屋为声音建筑(包括有照违章),或权利人已将原房改动(包括变动屋面、墙身)的,应补充该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墙身归属的补证。一些私房,与相邻房屋有合墙、借墙关系,申请时未提交这方面书证,应予补充;(3)房产共有的补证。部分房屋以产权代表人名义申领房产证,在处分(出卖、赠与、交换)或设定抵押时,经审查,存在共有人的,应予补充共有人的书证;(4)委托的补

7、证。在权属登记后,申请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取房产证的,可委托他人代领的,但应补交委托书。(5)其他书证的补证。在审查中,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还有依据不足等问题,如涉及原有房屋的继承、赠与等,需要补充书证的,也要及时补充书证。书证的补救,是指提供给权属登记的书证记载有误,需要更正,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对提供的书证进行更正。如提供的书证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更正。书证的补救,一般发生在权属审查中,发现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关于房屋结构、层次、面积、产权来源等方面的记载,与房产档案记载不符,或者与实地调查不符,应予更正的,那么,权利人(申请人)就应

8、当依照产权审查人员的要求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认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

9、证书作废。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由此而取得的所有权应该注销,张某应该在补全相关手续后再申请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应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 ;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依法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的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对权利的取得或放弃、义务的承诺的书面文件。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

10、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

11、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一类特殊的、专门性书证,根据权属登记的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书证,必须具有真实性,能直接证明事实,方才有效。伪造的书证,即使申请人以伪造的书证申领了房产证,但它也是不合法的,也将以 申报不实 而被撤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用于申请权属的书证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一些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方可取得的书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取得,反

12、之就不能取得,或者从非特定手续中取得的书证,也是无效的。一处特定的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就要求提交的登记书证具有唯一性。; 在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书证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书证应贯彻原件优先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保持其原始状态,最能客观反映文本所记载的内容,例如房产买卖协议,最好是当事人草签的协议。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同一效力的文本。正本源于原本,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例如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副本是按原来全文抄录或印制,但其效力不同于

13、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的内容,即副本一般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例如契税完税凭证,有一联交给登记机关的,这就是副本。; 2、在某些情况下,可提交复印件或抄录件。当事人无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原件的复印件或抄录件。这个复印件或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原件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例如单位购买商品房的发票,可由保管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原件保存于何处。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登记机关查验,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例如身份证、法人代码

14、证、商品房购房发票等,其复印件的收取,可采用此法。; 3、登记书证的补充及补救。书证的补充,是指在权属登记审查中,审查人员发现收取的书证,缺少某种说明,需要补充,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的,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补提供相应书证。书证的补充,一般有以下情况:(1)违章建筑的补充。在登记、审查中,发现申请的房屋为声音建筑(包括有照违章),或权利人已将原房改动(包括变动屋面、墙身)的,应补充该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墙身归属的补证。一些私房,与相邻房屋有合墙、借墙关系,申请时未提交这方面书证,应予补充;(3)房产共有的补证。部分房屋以产权代表人名义申领房产证,在处分(出卖、赠与、交换)或设定抵

15、押时,经审查,存在共有人的,应予补充共有人的书证;(4)委托的补证。在权属登记后,申请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取房产证的,可委托他人代领的,但应补交委托书。(5)其他书证的补证。在审查中,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还有依据不足等问题,如涉及原有房屋的继承、赠与等,需要补充书证的,也要及时补充书证。书证的补救,是指提供给权属登记的书证记载有误,需要更正,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对提供的书证进行更正。如提供的书证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更正。书证的补救,一般发生在权属审查中,发现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关于房屋结构、层次、面积、产权来源等方面的记载,与房产档案记载

16、不符,或者与实地调查不符,应予更正的,那么,权利人(申请人)就应当依照产权审查人员的要求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认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

17、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由此而取得的所有权应该注销,张某应该在补全相关手续后再申请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应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依法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的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对权利的取得或放弃、义务的承诺的书面文件。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

18、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

19、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一类特殊的、专门性书证,根据权属登记的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书证,必须具有真实性,能直接证明事实,方才有效。伪造的书证,即使申请人以伪造的书证申领了房产证,但它也是不合法的,也将以 申报不实 而被撤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用于申请权属的书证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一些需要履行特定手

20、续方可取得的书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取得,反之就不能取得,或者从非特定手续中取得的书证,也是无效的。一处特定的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就要求提交的登记书证具有唯一性。 在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书证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书证应贯彻原件优先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保持其原始状态,最能客观反映文本所记载的内容,例如房产买卖协议,最好是当事人草签的协议。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同一效力的文本。正本源于原本,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例如企业改制的

21、批准文件。副本是按原来全文抄录或印制,但其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的内容,即副本一般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例如契税完税凭证,有一联交给登记机关的,这就是副本。 2、在某些情况下,可提交复印件或抄录件。当事人无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原件的复印件或抄录件。这个复印件或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原件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例如单位购买商品房的发票,可由保管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原件保存于何处。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登记机关查验,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并

22、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例如身份证、法人代码证、商品房购房发票等,其复印件的收取,可采用此法。 3、登记书证的补充及补救。书证的补充,是指在权属登记审查中,审查人员发现收取的书证,缺少某种说明,需要补充,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的,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补提供相应书证。书证的补充,一般有以下情况: (1)违章建筑的补充。在登记、审查中,发现申请的房屋为声音建筑(包括有照违章),或权利人已将原房改动(包括变动屋面、墙身)的,应补充该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墙身归属的补证。一些私房,与相邻房屋有合墙、借墙关系,申请时未提交这方面书证,应予补充; (3)房产共有的补证。部分房屋以产权代

23、表人名义申领房产证,在处分(出卖、赠与、交换)或设定抵押时,经审查,存在共有人的,应予补充共有人的书证; (4)委托的补证。在权属登记后,申请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取房产证的,可委托他人代领的,但应补交委托书。 (5)其他书证的补证。在审查中,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还有依据不足等问题,如涉及原有房屋的继承、赠与等,需要补充书证的,也要及时补充书证。书证的补救,是指提供给权属登记的书证记载有误,需要更正,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对提供的书证进行更正。如提供的书证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更正。书证的补救,一般发生在权属审查中,发现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关于

24、房屋结构、层次、面积、产权来源等方面的记载,与房产档案记载不符,或者与实地调查不符,应予更正的,那么,权利人(申请人)就应当依照产权审查人员的要求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认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由此而取得的所有权应该注销,张某应该在补全相关手续后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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