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小引:任何法律部门都有独立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宪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违宪审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宪的职务行为无效、弹劾、罢免违宪的国家主要领导人等;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后者主要表现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以及开除等;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以及继续履行等;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
2、的责任形式是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后者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1. 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黑名单制裁或者信用制裁或专业名誉责任制裁。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凡在北京市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3、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3.产品召回。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4.资质减免。即国家通过对违法商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撤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5.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拒绝接受
4、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6.责令停产、转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改。经整顿仍无效者,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停产或转产,。” 7.颁发禁止令。“禁止令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8.肢解或解割。这种方式主要在反垄断法中存在,且在近代经济法产生之初就已存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就曾依据谢尔曼法对美国石油界的大企业进行了肢解,将其一分为二。再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95条第4款规定:“法院认为有充足理由时,可宣
5、告事业人团体解散。”9.国家决策失误赔偿或国家立法赔偿。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是要求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负相应的责任。国家对决策失误造成商主体合法权益损失的,应予赔偿。10.停止、纠正或撤消违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行为。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因失误而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对此应及时停止、纠正或撤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5月1日)第17条规定:“实行本规定第4条第1项至第7项所列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分别对限定措施、关卡、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歧视性技术措施、歧视性待遇予以撤消或消除障碍。”补充:实际履行、引咎辞职、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PT制度:“PT”的英语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这是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对于进行这种“特别转让”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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