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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心得体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九条 申请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定机构可根据具备的批签发条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对药品检定机构的批签发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其为批签发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中检院应定期对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已受理的样品由中检院负责审核、检验。(一) 产品质量评估出现重大偏差的;(二)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 无特殊原因,多批超出批签发时限的;(四) 经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第十二条

2、申请人可向任一家批签发机构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批签发机构。第三章 申 请第十三条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境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第十四条 申请批签发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三)上市后变更批准证明性文件;(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六)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七)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八)进口预防用生物制

3、品和进口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第十五条 申请批签发的资料要求及格式,由中检院负责组织制定。第十六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批签发申请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批签发抽样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抽样。批签发抽样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予

4、以退审,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特别需要的生物制品,经批签发机构审核、确认,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批签发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检验报告后方可作出批签发决定。第十八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审核、检验与签发第十九条 批签发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

5、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或检查。批签发采取的方式由中检院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第二十条 批签发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企业印章、是否有质量受权人签字;(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三)生产工艺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规定,制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五)制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符合

6、相关规定;(六)其他需要审核的。第二十一条批签发机构负责组织对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也可根据具体品种质量评估情况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产后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应进行全部项目检验:(一)新批准生产的;(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或其他原因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五)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产品,重新提出批签发申请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批签发工作时限,是批签发受理、审核、检验、签发等的最长时间

7、,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查时间、生产现场检查时间和对生产现场检查组织评估的时间不计入时限。第二十四条 批签发工作时限的要求:批签发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液制品和血源筛查试剂类产品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验周期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品种经批签发机构审核后确定批签发时限并公示。第二十五条批签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经批签发受权人批准,可延长10日。批签发机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办理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批签发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批签发机构可根据资料

8、审核、样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一)涉及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二)涉及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检验两批不合格的;(三)资料审核发现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的;(四)批签发工作中其他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情形。批签发机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检查机构或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抄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查机构在收到批签发机构的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批签发机构。生产现场检查

9、报告应作为对存在质量风险的相关批次的批签发依据。第二十九条批签发申请人撤回已受理批签发申请的,应说明理由,经批签发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批签发机构应公开撤回信息。批签发机构已经确认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撤回。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撤回情况。第三十条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生产现场检查等评估结果作出批签发决定。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加盖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专用章。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批签发申请人,同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

10、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三)生产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三十二条 批签发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每年的批签发工作进行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第三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核结果通知书由批签发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批签发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第五章 复 审第三十四条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

11、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复检的项目,不能申请复核检验。第三十五条原批签发机构或中检院自收到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核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批签发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

12、八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第三十九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第四十条经生产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按假药论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批签发机构出具虚假

13、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受权人审核。第四十七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产品,经食品

14、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篇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制定。该办法列六章,三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申 请4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5第四章 复 审6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7第六章 附 则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xx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XX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郑筱萸二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 总 则xx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

16、进口。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第二章 申 请xx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一)药品批准文号;(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三)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

17、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

18、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xx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

19、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

20、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

21、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

22、抽样。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

23、或者机构的简称;第四章 复 审xx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五章

24、 监督与处罚xx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

25、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xx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

26、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略)2.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略)3.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略)4.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略)篇三:附件目录:附件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附件2: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附件3: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附件4: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注:有选择的项请在“ ”内划“” (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预留量:生 物 制 品 批 签 发 合 格 证Certificate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证 书 编 号: Certificate No:制品名称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Manufacturer地 址Address收检编号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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