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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行为准则全文10页word文档.docx

1、银监会行为准则全文10页word文档银监会行为准则全文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

2、增强语言的感受力。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银监会行为准则全文目录要练说,得练听。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

3、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第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文件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为什么?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

4、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部分银行监管人员行为准则相关文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2、关于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通知3、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4、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5、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第一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5、而奋斗。第二条认真学习科学理论、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和银行监管知识与技能,刻苦钻研业务,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银监会规章制度,依法履职。第四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讲求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竭诚为银行监管事业服务。第五条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规范和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公正,自警自律。第六条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监管对象商业秘密。第七条遵循严谨、规范、诚信、守法、创新的金融行业作风建设要求,培育优良作风,维护职业信誉。第八条加强道德修养,文明办事,礼貌用语,厉行节约,珍惜国家和社会资财。第九条认真接受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不断改进

6、工作,维护银监会形象。第十条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关于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通知为规范监管行为,树立和维护监管人员廉洁从业、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日前,中国银监会党委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提出“约法三章”,要求银监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一、不得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二、不得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三、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中国银监会党委提出,各

7、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守上述“约法三章”的同时,在内部公务活动中还要做到:不准搞“公关”、不准请客送礼、不准违反规定搞迎送。中国银监会党委要求各级领导成员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约法三章”,并表示,欢迎和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中国银监会纪委、监察局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做好对“约法三章”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一、不准无“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二、不准由被检查单位安排食宿。三、不准无偿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超出现场检查期限保留现场检查所用办公场所。

8、五、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六、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电话充值卡、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七、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机密。八、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促进银监会机关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结合银监会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

9、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第三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一)监管部门及其内设处主要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被直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应实行职务回避。(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实行分工回避:1.监管部门副职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的。2.处级以下人员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制纠正和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监管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被监管金

10、融机构从业与本人履职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

11、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和项目资金审批、信访件核实、案件查处等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本系统或有关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决定和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未能实行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时,可采用报

12、告和告知的方式进行回避。第六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亲属关系的,均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七条 职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要职务回避的局级干部,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报会主席审批后,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二)需要职务回避的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在本部门予以职务调整的意见,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在本部门职务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人事部门商其他部门调整安排。(三)本人未提出职务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

13、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第八条 分工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副职,由本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会领导决定。(二)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处长,由本人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三)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副处长,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并报部门主管领导决定。(四)需要分工回避的其他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决定。(五)本人未提出分工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条 重要事项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

14、行:(一)需要重要事项回避的人员,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决定。(二)本人未提出重要事项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三)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发现需要回避的人员来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由本人主动说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无需任何人确认,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脱离议事现场;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脱离议事现场。(四)需要回避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回避的,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对需回避人员的发言作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第十条 报告和告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在本单位作告知。(二

15、)本人未报告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向其作出提醒,并直接在本单位作告知。第十一条 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其回避。第十二条 对应回避的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规定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切实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行为,避免工作人员因个人行为

16、与其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避免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公信力产生质疑或可能产生质疑,更好地维护银监会在监管活动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规定,结合银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第三条 处理和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对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成辞职;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上处理或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

17、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降级、撤职、开除:(一)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二)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三)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话充值卡及其他各类储值卡、贵重礼品或在现场检查中接受被检查单位纪念品或礼品;(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

18、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五)购买或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认股权证;(六)在建设工程、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接受高标准宴请、收受物品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人员有上述(一)、(四)项所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风险的、且行为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暂停职务,并由行为人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工作人员有上述(三)、(六)项所列行为,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退还接受的礼品、礼金或支付与接受宴请及消费、度假等金额相当的现金。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现场检查纪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

19、位;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或行政处分: (一)无现场检查通知书或合法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少于二人; (二)由被检查单位无偿安排食宿或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无偿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三)无正当理由要求被检查单位超出现场检查期限保留现场检查所用办公场所;(四)向与现场检查无关人员(含本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五)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工作人员有上述(二)项所列行为,所需支付的款项由派出检查组的单位或行为人全额支付。工作人员有上述(五)项所列行为,谋取个人不当经济所得的,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予以退还。违反现场检

20、查其他纪律规定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第七条 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和处分,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以上行为人是党员的,依照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或处分:(一)主动承认本人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采取行

21、为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主动终止违规行为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或处分:(一)屡次发生同一类或多类违反“约法三章”、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和其他廉洁从业规定的;(二)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袒护或包庇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第十二条 从轻或者从重处理或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或处分幅度以内,给

22、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或处分;减轻、加重处理或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或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理或处分;免予处理或处分指不再予以处理或处分。一人有本办法中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或处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违纪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第十三条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受理申诉的程序办理。有关组织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第十五条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24、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

25、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26、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三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第十四条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第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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