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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DOC35页.docx

1、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DOC35页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2、(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

3、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第

4、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中国

5、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第一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第一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

6、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第一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第一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一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

7、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第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核实。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8、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第一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一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

9、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自动赋码。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

10、印件。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

11、请提交机构。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金

12、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

13、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

14、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

15、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销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

16、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在其他应用系统中调整该编码。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

17、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 金融业机构信息2.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3.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5.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6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7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8.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9.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10.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12.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附金融业机构信息一、金融机构基础信息序号名称1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全称3金融机构分类编码4金融机构级别直

18、属上级机构编码6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7机构状态8机构成立日期9机构撤销日期10机构电话号码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金融机构地区信息序号名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2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4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5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编码6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7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编码8是否是省会、首府地区9地址1邮政编码三、金融机构法人信息序号名称1法人或代报机构全称2法人所在地3代报机构所在地4金融机构一级分类5金融机构二级分类6金融机构三级分类7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8上市状况9法人状态10法定代表人四、金融

19、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序号名称1变更序号2变更日期3变更前金融机构编码4变更后金融机构编码5编码变更原因附2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全称 2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3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4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5上市状况-境内上市 1香港上市 2其他境外上市 3-未上市6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7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8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9监管当局核准许可证编码10地址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12机构电话号码1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1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1机构成立日期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

20、构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注意事项: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2。行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附3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金融机构名称(盖章): 金融机构编码(新设不填):序号出资人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经济成分备注12356780注意事项:“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要求填报。附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代

21、报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全称2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编码及名称3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编码及名称4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编码5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7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8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编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10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编码11机构所在地是否隶属省会、首府0否 1-是2上市状况1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14地址1机构电话号码6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18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9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20机构经济成分类别21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

22、银行核实意见:(盖章)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年 月 日注意事项: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附5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金融机构全称2金融机构级别2分支机构 3-事业部3直属上级机构名称4直属上级机构编码5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6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8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9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10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1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地址1机构电话号码机构负责人姓名15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16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

23、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经核实,该机构出具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直属上级机构(盖章)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年 月 日注意事项: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2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附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金融机构全称2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编码及名称3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编码及名称4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编码及名称5金融机构级别6直属上级机构编码7直属上级机构名称8机构

24、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9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10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11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编码2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1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编码14机构所在地是否隶属省会、首府0-否 1-是15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地址17机构电话号码8机构负责人姓名19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20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21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22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核实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年 月 日注意事项: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附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

25、金融机构全称金融机构级别2-分支机构 -事业部3直属上级机构编码4机构所在国家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6地址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8机构电话号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 月 日经核实,该机构出具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直属上级机构(盖章)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年 月 日注意事项: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附3相关要求填写。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国别号)区号电话号码。附8新增

26、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 你单位关于 进行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反馈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内容金融机构全称2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编码及名称3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编码及名称4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编码及名称5金融机构级别6直属上级机构名称机构所在国家8机构所在国家编码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10地址11机构电话号码12机构负责人姓名13机构电子邮件(选填项)14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核实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年 月 日注意事项: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附9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的原金融机构编码:序号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原因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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