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22.50KB ,
资源ID:1503728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150372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本站推荐](四).doc)为本站会员(0****4)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本站推荐](四).doc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3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立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2、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

3、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

4、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个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

5、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

6、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

7、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

8、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分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宵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

9、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

10、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现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

11、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21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21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21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12、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

13、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和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9 页 共 9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