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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ppt

1、2023/6/30,1,xx1,票据法课件,2023/6/30,2,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2023/6/30,3,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商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2023/6/30,4,第一节 票据关系,一、概念(一)票据法律关系 由票据法等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的发行、流通转让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23/6/30,5,(二)票据关系,1.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1)基于票据行为产生。(2)多重性和主体的相对性。(3)内容:票据权利和义务。(4)客体:票据金额。

2、(5)无因性、独立性。,2023/6/30,6,二、票据当事人,(一)概述1、概念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2023/6/30,7,2、关于票据当事人的几个名词(1)出票人(2)收款人(3)背书人(4)被背书人(5)承兑人(6)保证人(7)被保证人,2023/6/30,8,出票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付款人,票据关系,2023/6/30,9,3、分类,汇票和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出票人收款人,基本当事人,背书人(前手)被背书人(后手)承兑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代理人,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2023/6/3

3、0,10,债权人/债务人,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主债务人(付款人)次债务人(清偿人),委托收款人、代理付款人等(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关系主体,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多变性和相对性。但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确定的。,2023/6/30,11,前手/后手,区分意义:(1)前手和后手具有相对性;(2)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行使追索权;(3)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甲(出票人),乙,丙,出票,丁,背书,背书,前手,后手/前手,后手,2023/6/30,12,(二)各种票据当事人 1.汇票(1)一般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

4、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人)E(保证人)(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2023/6/30,13,(2)银行汇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A(付款银行)D(代理付款银行)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2023/6/30,14,(3)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F(承兑银行)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2023/6/30,15,(4)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1)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

5、A(承兑人)D(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2023/6/30,16,(5)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2)B(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A(承兑人)D(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2023/6/30,17,2、银行本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2023/6/30,18,3、支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银行)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第二债务人)1,2023/6/30,19,三、票据法上

6、的非票据关系,(一)、概念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关系。,2023/6/30,20,(二)、与票据关系区别P26,2023/6/30,21,(三)、种类,2023/6/30,22,第二节 票据的基础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概说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2023/6/30,23,二、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2023/6/30,24,第三节 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无因性理论 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即:票据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20

7、23/6/30,25,二、表现 P3033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1)票据发行、背书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效力无关;(2)取得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3)原因关系的缺陷,不得对抗持票人。,2023/6/30,26,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2)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付款、承兑,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发票人不能以其与付款人具有资金关系对抗遭到拒付的票据权利人,2023/6/30,27,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的分离(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被遵守,对票据关系本身无影响;(2)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不影响票据关系。,2023/

8、6/30,28,对票据法第10条、21条的理解,第1条中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12条:“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9、”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023/6/30,29,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1、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牵连(1)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主张抗辩;(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2023/6/30,30,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1)承兑

10、人可以以没有收到资金为由,对抗持票人和发票人。(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付款人/承兑人丙,被背书人丁,被背书人戊,被背书人甲,委托付款,抗辩,出票,背书,背书,背书,抗辩,直接当事人,2023/6/30,31,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票据当事人履行了预约关系,进行了相关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消灭。,2023/6/30,32,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同时并存时,如何行使?四种不同观点:1、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2、两者择其一,一个实现,另一个则消灭。3、先行使原因债权,未果时再行使票据债权。4、先行使票据债权,未果时再行使原因债权。问:你赞同何种观点?说说理

11、由。,2023/6/30,33,*较为可取的观点是:先行使票据债权,未果时再行使原因债权。理由如下:1、创设票据的目的在于通过票据的流通,实现其在支付、结算、融资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如采用第三种观点,票据将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主张票据债权的成立导致原因债权当然消灭,并不符合当事人的真意愿。3、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选择一种债权请求权,那么债务人必须准备两笔资金,对于债务人来说过于苛求,也是不科学的。,2023/6/30,34,【练习】单选,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

12、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2023/6/30,35,参考答案:B,2023/6/30,36,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精密仪器润滑油购销合同,价值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个月内交付全部润滑油,并约定了严格的质量检验条款。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3天交付给甲公司一张面额200万元、期限为2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欠丙公司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200万元物业,甲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了润滑油,但是在检验质量时,乙公司发现润滑油不

13、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即通知自己的开户银行停止对该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银行答应对该汇票拒绝付款。在票据到期时,丙公司持票要求提示付款,银行即电话询问乙公司,问该汇票是否还是停止付款?乙公司答复因为润滑油不符合质量标准,所以,作为货款的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不能付款。所以,银行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丙公司对银行说,你拒绝付款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是没有银行信用的行为。但银行说我们是根据出票人的通知拒绝付款的,是你与出票人之间的事情,你们自己协商解决问题吧,与我们银行没有关系。丙公司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追索都受到拒绝,无奈之下向银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停止付款?2甲公司

14、转让汇票的行为是否割断了票据抗辩关系?3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能否对抗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票据付款关系?4银行拒绝付款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5你如果是乙公司的律师,你会如何处理此票据争议?,2023/6/30,37,案例,某工厂向刘某购买一批煤炭,计款5万元。工厂将面额为5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付刘某,但刘某一直未曾向工厂提供货物。后刘某将该支票转让给其亲戚赵某,赵某明知刘某未曾提供货物,但仍接受支票并持票到银行请求付款,但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被法院冻结为由退票。所以赵某起诉工厂要求支付票额。在本案中,刘某未曾向工厂供货,但取得了票据。在这种情况下

15、,刘某能否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呢?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对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023/6/30,38,案情简介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

16、完毕。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2023/6/30,39,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3000吨水泥,乙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合同约定的110万元货款。为此,乙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1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经自己的开户银行承兑后交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如约向乙公司交付了3000吨水泥,待汇票到期时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17、银行以乙公司的账上没有足够的存款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请求提示付款不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判决银行和乙公司对汇票付款承担连带责任,银行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代理客户付款的关系,不应当承担客户不能付款的责任,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银行的律师以法院判决程序有误为由,鼓动银行提起再审,但是要先支付一笔代理费。经查,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的确有误,因为二审的审判员就是从一审法院调动而来的原案审判员。只不过二审法院对此案实行了书面审,原案审判员没有阅读卷宗,只在判决书上签字。所以,该案形成了很明显的程序错误。【思考问题】1乙公司与自己的开户银行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18、2银行能否以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3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4银行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2023/6/30,40,案例,2004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

19、,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的权力如何得到保护?,2023/6/30,41,(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

20、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甲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属民法调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2023/6/30,42,复习思考题1.票据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何不同?3.如何理解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2023/6/30,43,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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