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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docx

1、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事故及时、顺利查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各类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勘

2、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管理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三,港口、码头、船闸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 第四条 判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依据是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鉴定办法等。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工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具体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其中: 工程质量问题: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提交问题调查报告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工程

4、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负责调查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配合调查相关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与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调查报告对事故进行研究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调查省质监站及其它相关部门参与调查省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处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其性质、情况、经济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数量和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分类和分级。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

5、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共七个等级。 ,一,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下同,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二,一般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不含300万元,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不含300万元,。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不含150万元,。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含50万元,。 ,三,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

6、、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l0人以上,含10人,29人以下,含29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不含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倒塌。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不含500万元), ,3,中

7、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十条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共六个等级。 ,一,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l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不含100万元), ,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2、符

8、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含50万元), ,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25人以上(含25人), ,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航闸主体垮塌。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24人以下(含24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

9、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不含1000万元), ,3,万吨级以上码头、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不含500万元), ,3,万吨级以上码头、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工程

10、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事故报告单位要按照下述要求迅速报告: (一)交,竣,工验收前发生的质量事故事故报告单位必须以电话、传真、网络或直接派人等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规定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事故报告单位应在2天内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附表一下同)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时上报省质监站。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报告单位应在2,3天内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报监理单位、工程

11、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由各相关单位逐级上报各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直至省交通厅。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报告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逐级速报至省交通厅并在10小时内逐级报出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二、下同)。 (二)交,竣,工验收后发生的质量事故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所在地市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市级质监站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告省质监站,高速公路项目报省高建局、高速局和省质监站。同时上报省交通厅。 经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事故报告单位应在2天内将“工

12、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交通主管等部门。 2(一般质量事故 :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事故报告单位应在23天内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所在地市级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省质监站,高速公路报省质监站。并报省交通厅。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报告单位必须逐级速报在2小时内报至省交通厅并在12小时内报出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各单位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联系电话。 (二)

1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核实和了解事故情况组织或参与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需要急救、消防、公安、交警协助的要尽早联系防止事故扩大或出现新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单位和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

14、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接养或运营管理部门等单位人员参加。 质量问题的调查组人员组成和调查方案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由市级质量监督站负责调查的同时报省质监站。 一般事故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和调查方案要由省交通厅确认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事故责任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人不得成

15、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

16、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交通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暂由项目法人或工程的运营管理单位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工程修复 第二十三条 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部门要对事故工程的修复提出处理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必须按照处理意见针对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工程修复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修复方案制定

17、与实施: 1、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方案及处理结果报主管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省交通厅审定后实施。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报经省交通厅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事故工程的修复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实施监

18、督。 第二十七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或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工程监理质量评定合格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臵的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紧急调查、处理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负责进行大型、结构复杂、工程地质差、施工环境恶劣等工程新建

19、、扩建、改建或拆除活动的工程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均要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部门明确日常管理责任人建立工作制度特别是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或工具建立起有效的工程质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组织管理体系。 各工程养护和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工程质量的普查和日常巡查制度建立起普查和巡查档案一经发现工程质量异常要采取措施加固和补修处理涉及结构安全的要上报省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请试验检测机构检测或请相关专家认定经检测和认定为险危结构要停止使用或采取切实可行的加固、支护、修复等措施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20、构应当定期研究调度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臵工作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工程质量事故的警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应急机制建立情况确保工程建设各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消除质量隐患同时使工程质量事故处臵防患于未然。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履行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检查所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事故应急组织和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工程监理机构应严格质量管理坚决查处质量问题保证工程建设受控有序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质量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检查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 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严格工程施工组织和质量控制定期检查本单

21、位建设工程质量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应急组织管理体系要在省交通厅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有效配合注重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发生随时处理和排除质量隐患。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一旦发生应急机制要迅速启动有关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应立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随即开展救人、灭火、抢险等应急工作控制事故发展和扩大。 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救助、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前发

22、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由各市级质量监督站每半年整理汇总1次形成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附表三下同)报本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站,高速公路由省质监站派驻项目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半年将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报省质监站。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由各市级质量监督站每年整理汇总1次形成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报省质量监督站高速公路由省质量监督站直接整理汇总。省质监站每半年将全省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省交通厅有重大质量事故的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及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 第七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一节 责

23、任认定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承担直接责任或重要的连带责任: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的, ,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四,明示或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建设的, ,六,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而未实

24、行监理制的,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或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事故责任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一,勘察部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降低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标准的, ,六,设计有明显错、漏等失误的, ,七,施工中遇到较大技术问题设计服务不到位

25、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事故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一,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五,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六,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七,对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和部门提出的质量处理指令未很好落实的, ,八,不很好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

26、量事故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或重要的连带责任: ,一,与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违规操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五,对设计有重大失误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或提出设计变更的, ,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的项目、频数进行抽检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的, ,七,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到位或跟踪处理的。 第四十条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或重要的连带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试

27、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的, ,二,出具虚假的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击实、CBR等标准试验结果或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项目、频数、方法进行试验检测的, ,四,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等混合料、建筑构配件出具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的, ,五,试验检测的能力、管理、环境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程咨询机构负重要的连带责任: ,一,为工程提供虚假咨询方案的, ,二,提供的不全面或不完善咨询方案的, ,三,对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方案建议可用的, ,四,为工程提供错误的意见、建议或咨询方案的。 ,五,对所负责咨询的技术方案、措施等没有进行很好的技术交底、服

28、务和指导的。 第四十二条 工程设备、原材料供应单位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程设备、原材料供应单位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一,提供不合格的设备或原材料, ,二,在正常的设备或材料供应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三,提供功率、性能、品质不符合工程建设或使用需要的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养护和运营管理部门有如下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程养护和运营管理部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1、对工程弃养或对大型设备不按时检修的, 2、对工程养护和管理不善的, 3、对工程出现的小型病害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4、对险危结构物、设备等未及时发现的, 5、对险危结构物、设备等未及时采取加固、限制性使用等预防措施的

29、, 6、工程进入中修或大修期未及时进行维修的, 7、对工程超标准、超能力、超负荷使用的。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如下行为出现的质量事故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督检查不到位或没跟踪检查的, ,二,对质量问题认定的处理方案不正确或存在问题的, ,三,监督工作不认真检查中对发现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严重的违规行为没有处理或上报的。 第二节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的质量事故由工程建

30、设项目法人承担事故损失令其立即整改、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整项目法人。对相关责任人视事故等级处以行政处分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处分按如下规定处罚: ,一,质量问题: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 ,二,一般事故: 1、二级和三级一般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处于行政记过处分,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2、一级一般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记大过,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三,重大事故: 1、二、三级事故对主要责任人解除行政职务留用察看一般责任人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2、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开除工职相关责任人解除行政职务留用

31、察看。 第四十七条 由于勘测、设计单位直接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视情况由其承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受连带责任造成的事故视情况由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并处以通报批评,事故达到一级一般或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取消在我省1-2年的执业资格达到二级及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取消在我省2-3年的执业资格并上报交通部和抄送设计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建议相关单位给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赔偿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经济损失,责令整改并处通报批评,事故达到一级一般或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取消在我省1-2年的执业资格达到二级及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取消在我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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