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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检查和改进制度.docx

1、最新安全检查和改进制度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部门、单位内部的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第三条部门、单位内部日常安全检查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系指部门、单位及班组两级的自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两次,各生产班组必须每天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

2、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部。第四条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参加,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矿区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生产技术部采矿、测量负责人,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矿区负责人,安全督导员和施工队负责人联合组成。公司驻地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人员,财务预算部主管人员及选矿厂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环保部召集检查组人员进行情况汇总,召开安全例会并下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载明:存在的安全隐

3、患、整改方案、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各矿区要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负责如实填写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记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下井检查。、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为了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真正使安全管理趋向现场化,充分发挥采矿工程部领导干部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规定: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业务主管: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同时,为

4、了更好的为采矿坑口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对安全、生产、设备、水电部门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次数规定如下:、安全环保部: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业务主管: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生产规划部: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高级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设备管理部、水电车间: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本制度对业务主管以上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予以规定,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其他人员下井次数的具体规定,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下

5、井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在带班期间负责及时处理和协调井下生产及安全的一切事宜,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组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解决各类问题,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危及作业人员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带班人员要突出检查重点,下井检查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要发现突出问题,并组织解决,出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工作日志,详细填写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解决办法及交办人员和限期等,确保大问题不过夜,小问题不过班。、实行井下带班人员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

6、接班的带班人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生产组织、设备设施、治安护矿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交办当班生产及安全生产相关事宜。、管理及考核:、安全环保部要将本制度所涉及部门及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进行统计,并在公司每月25日前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将下井带班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将本单位管理人员下井情况在公司每月首次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为及时了解带班人员出勤情况,由安全环保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督查组、审计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用查带班工作日志、入井登记、跟踪调查了解等方式

7、进行调查核实。、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第六条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如国庆、春节等)停产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冬、夏季要分别进行“四防”检查,夏季要进行防汛专项检查。第七条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第八条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安全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九条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第十条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安全环保部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

8、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安全环保部整理归档。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使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年终,公司应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次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下发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文件。第三条公司安全工作目标的制定,应为人身伤亡、重大环保、重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千人负伤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可按上级规定确定,并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但不能分解给员工。第四条为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安全目标责任保证体

9、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第六条在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中,安全指标应占有一定比例,实行伤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节 三级安全教育第二条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教育。新员工进公司,首先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

10、训,经考试合格后再介绍到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介绍选矿厂和矿区的特殊危险场所和职业危害。3、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介绍公司及行业中的典型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车间(部门)级教育。根据新员工的岗位类别,车间(部门)级教育分别由选矿厂、矿区及各部门负责,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如下:1、本车间(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特点。2、本车间(部门)的劳动纪律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本车间(部门)的有毒有害因素。4、本车间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5、本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

11、知识。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级教育。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1、本班组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2、本班组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维护方法。3、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第三条班组教育合格后,由班组长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新工人的安全防护工作,监护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第三节 转岗安全教育第四条 转换工种(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员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特殊工种除外),按照车间(部门)和班组安全教育程序进行。第五条 转换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安全教育培训试卷

12、,由车间(部门)负责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第四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七条 从普通岗位调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五节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八条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参观、学习和实习期的长短决定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对于短期内的参观和学习人员,安全环保部要派出有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陪同,负责参观和学习人员的安全。对于长期学习和实习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有专人看护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六节全员培训第九条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对全体员

13、工进行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如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知识。本公司及同行业的典型事故案例。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第十条对外委井巷施工队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协助完成。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14、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

15、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

16、,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一)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

17、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

18、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八)火灾。(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十一)冒顶片帮。(十二)透水。(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十四)火药爆炸。(十五)瓦斯爆炸。(十六)锅炉爆炸。(十七)容器爆炸。(十八)其他爆炸。(十九)中毒和窒息。(二十)其他伤害。八、事故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

19、则。(二)公开、公正原则。(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

20、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十、事故报告(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十一、事故调查(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

21、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五)调查报告须

22、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十二、责任分析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

23、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24、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

25、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

26、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27、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

28、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20;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20;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20,并处罚本单位500元;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

29、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第二十

30、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

31、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及措施第一节 尾矿库监测制度一、坝体的监测监测人员每年应在汛前、汛后、上冻前、解冻后进行四次监测,必须对设置测点进行测量,并建立好则量记录档案,做好分析报告,并报公司安环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测次。a地震或久雨、暴雨之后,b变形量显著增大时,c渗水情况显著变大时,d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e在坝体上进行较大规模施工之后,在每堆起一子坝前测量好下一级位置及规格,给操作工提供操作图纸。二、尾矿库渗水量的监测每月由选厂安全员对坝底和坝上的渗水量进行一次监测,并做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若渗水量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查找变化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防止隐患扩大。三、行业专家检查定期邀请有关尾矿库的专家进行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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