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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公安厅20xx年4月17日附件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20xx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xx29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

2、关交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省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区)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

3、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范围,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

4、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具体办法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5、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六)除上述五项以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

6、则确定。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四)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

7、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第八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从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

8、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中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第十二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9、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二)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

10、停放;(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

11、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第十八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

12、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原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xx30号)同时废止。篇2: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13、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xx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7月3日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静态交通管理中的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省住建

14、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本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二、市发改委为全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规划。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三、停车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一)逐步缩

15、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为: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二)严格界定政府指导价范围。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三)加快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机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

16、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五、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供求关系和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按照城市“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

17、标准。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制定。六、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库)根据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计费方式收取费用。一般情况下道路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或景区停车收费实行计次收费。(一)计时收费:主要采用半小时计费制,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二)计次收费:在计费时段内进出一次计费一次。跨时段不超过10小时的择高计费一次,跨时段超过10小时按两个时段计费之和计费。横跨多个时段,按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加之和收取。(三)时段划分:白天:700-2100夜间:21

18、00-次日700七、全市城区范围内除道路、机械停车场(库)外的所有停车场(库)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费。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应对居民实行错时停放,其收费标准参照住宅区域业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八、执行公务的警车和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费。九、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十、从事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十一、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各类停车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智慧城市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我

19、市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信息平台。十二、停车场对停车服务进行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员证。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停车场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停车区域应做到监控全覆盖,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十三、市发改委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立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依法对违规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20、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库)违规使用收费票据和只收费不出具票据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进行监管。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并政办发20xx3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并政办发20xx89号)及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并政办发20xx89号文件的通知(并价服字20xx32号)同时废止。篇3: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FGS-20xx-4惠府20xx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1、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20xx年4月1日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xx版)的通知(粤府办20xx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

22、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xx48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xx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

23、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设施的类型,提供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资料。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4、确定。(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25、,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

26、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条第(三)

27、点的办法确定和调整。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九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惠城区范围内,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第(一)、(二)、(三)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四)、(五)点,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惠城区

28、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十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一条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可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施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区域划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确定。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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