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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含.docx

1、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含1. 总 则 31.1目的和依据 31.2适用范围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3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43. 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4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4. 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44.1适用范围 34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344.3编制程序 48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35. 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54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4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46. 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57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7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87.

2、 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9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59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63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637.4草案的成果要求 648. 产业园区的成果要求 648.1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3地块细分的成果构成 888.4关于产业园区控规成果规范的调整说明 909. 远郊新市镇的成果要求 929.1远郊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929.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9310. 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12210.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及格式规范 12210.2基本要求 12510.3通用制图规则 12610.

3、4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13110.5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13211.1解释权 13311.2生效日期 133附录一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34附录二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135附录三 控规方案导言内容要求 136附录四 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138附录五 样稿附录六 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1.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2普适图则中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性控制要素。3编制地区类型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历

5、史文化风貌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4发展预留区,根据需要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亦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控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其中,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基础资料汇编与编制文件由区局认定并保证其准确性。3. 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6、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1 普适图则的内容3.1.1.1 普适图则的组成包括图、表格、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其中:1图: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本单元的区域位置和图例尺。2表格:含用地汇总表、技术经济指标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备注。3图纸信息:含图纸名称、比例尺和风玫瑰。4编制信息:含规委审议会日期、批准文号和城乡规划专用章、调整备注表。3.1.1.2 普适图则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内容1编制地区类型。划定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2地块划分。以封闭多义线划示地块边界,并标注地块编号。3用地性质。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

7、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4设施。用统一的标准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设施应同时划示明确的地块边界,如中小学设施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在图则中以图标形式标出,综合设置的地块中需将各类设施全部标出。市级或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无需在图纸上以图标形式另行标出。5控制线。应以独立图层和指定线形划示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河道河口线(蓝线)、带状绿地控制线(绿线)、电力设施控制线(黄线)、微波通道、特种管线、原水管、净水输配水管渠通道等控制线(棕线)、紫线(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划示铁路控制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应注明轨道交通站点的位置,

8、以及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6空间管制。划示街坊的建筑控制线,并标注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对于重点地区以外的重要路段(划示重要路段),须标注贴线率,贴线率为下限,不标注贴线率即为不予控制。重点地区的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以“附加图则”为准,在普适图则中无需划示。发展备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无需划示建筑控制线。7其它。图纸须附地形图,附坐标网格线(X*Y400m*500m),与基础要素底版地形图分幅网格相符;须标注道路名称、河道名称等;须注明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及其站点名称;须标注红线宽度和绿线宽度;须标注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保留地块和在待建地块应注明主要建筑物名称、居住小区的名称或项目名称。3.

9、1.1.3 普适图则中表格的内容1规划用地汇总表。详见附表1。规划用地汇总表必须包括各类用地的总面积及其在总规划用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用地面积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公顷(hm2)。占地比例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2技术经济指标表。详见附表2。技术经济指标表必须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人口净密度、住宅总套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等指标。总建筑面积中,须分别列出住宅建筑面积(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基础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商办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分项统计中不包含市政设施和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建筑面积数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平

10、方米。人口规模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人。对于特殊功能单元,如产业区、风貌区等,可以适当增减相关指标内容。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编制地区类型、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规划动态、备注。(2)“编制地区类型”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发展预留区。(3)“地块编号”为“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的组合代码,如“0101”。在控规修编或调整中,原街坊或地块发生拆分,则原街坊或地块在其后加“A”、“B”、“C”后缀以示区别,如01街坊拆分后地块编号为“01A01”、“

11、01B01”;01地块拆分后为“0101A”、“0101B”,以此类推。(4)“用地面积”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平方米”。(5)“容积率”控制为上限,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限和下限,以区间值表示。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应用地块开发强度修正的地块应在该地块备注栏中标注“经容积率修正”。(6)“用地性质代码”应按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代码表达,用地分类表达精度一般分至中类,住宅组团用地和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分至小类;城市发展备置用地、控制用地可分至大类。在建设意向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公共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可分至小类。其中,“X”为城市发展备建用地

12、,计入建设用地面积;“K”为控制用地,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G9和Rr6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市政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无需控制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指标。(7)“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可以上限、下限或区间值的形式明确混合用地中需控制的那类性质的建筑量占地块总建筑量的比例。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其中,上限以“”表达,下限以“”表达,区间值在备注中以文字形式明确。(8)“建筑高度”应注明建筑控制高度的上限,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限和下限,以区间值表示。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米”。(9)“住宅套数”应注明住宅套数的下限。单位为“套”(10)“配套设施”应说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如延安路高中,24班

13、;第一敬老院,120床;延安路公厕,建筑面积100m2。对停车位有特殊要求的地块,须注明停车位数量,如本地块增建公共停车位 个或本地块配建停车位不大/小于 个。(11)“规划动态”应说明地块规划动态。规划动态分为“保留”、“在待建”、“置换”以及“规划”。“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本保留的地块。在指标一览表中,保留地块需填写“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和“规划动态”,其它指标不予填写。“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在待建地块的指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填写指标一

14、览表内容同保留地块。“置换”指已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发生调整,且保留局部或全部现状建筑、总建筑量不增加的地块,填写指标一览表同保留地块。“规划”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设。规划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在保留现状建筑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量的地块,也属于“规划”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同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建筑量的数值。(12)“备注”中可填写各在待建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编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编号、保留公共服务设施类型、主要保留单位名称、在待建项目名称等。3.1.1.4 普适图则中图纸信息的内容1图纸名称。注明:上海市XX区XX社区(镇)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15、普适图则01/02。3.1.1.5 普适图则中编制信息的内容1盖章栏。注明:上海市规划委员会XX年XX月XX日第XX次会议通过。沪府规20XX XX号文批准。2调整备注表。详见附表3。3.1.2 法定文件文本的内容3.1.2.1 总则1法律效力。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2法定文件。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和内容。3规划范围。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和规划用地面积。4编制依据。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以及已批复的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关行政许可。5规划原则。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原则。6规划控

16、制指标。明确普适图则中控制指标的上下限控制。7规划动态。明确保留、在待建和规划的定义。说明地块现有用途与规划用途之间的关系。说明在未实质性改变地块现有用途的情况下,保留地块一般性改扩建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8规划更新。明确规划增补普适图则、附加图则、控规局部调整图则、规划修编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9规划执行。阐明规划执行阶段的适用程序。10 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规定。3.1.2.2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1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2. 发展规模。确定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3.1.2.3 土地使用1用地性质。明确地

17、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说明混合用地比例的划分原则。说明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说明规划地块划分的依据、地块面积的数据来源。说明在规划执行阶段,地块边界调整(细分、合并或调整)的适用程序。3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说明规划范围内规划的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划定的依据、功能定位和规划原则,以及该地区所适用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4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土地使用规定。3.1.2.4 开发强度1. 开发强度的计算。说明以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计算指标。说明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容积率和建筑总量的计算口径。说明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容积

18、率计算口径。2. 容积率的确定。说明规划范围内涉及到的各强度区级别及控制要求,在各级强度区中确定适用基本强度和特定强度的街坊及控制要求。3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开发强度规定。3.1.2.5 公共服务设施1设施内容。编制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详见附表4)2非独立设置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说明非独立设置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符号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可结合规划实施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3实施时序。规定社区公益性设施的实施时序。4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说明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3.1.2.6 空间管制1空间景观构架。说明规划地区的空间结构和风貌特色。2建筑高

19、度控制。说明地区基准高度、标志性建筑的设置要求;说明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3建筑界面控制。对不同地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界面的控制原则要求和管理规定。说明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4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空间管制的规定。3.1.2.7 住宅1控制指标。说明住宅的规划指标。2住宅套数控制。说明住宅套数控制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3其他规定。本市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中的围合式住宅项目可参照关于本市试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围合式住宅朝向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住宅规划的规定。3.1.2.8 道路交通1道路断面和交叉口。本规

20、划道路系统的功能/等级布局和断面形式(详见附表5)。2交通设施控制线。说明交通设施控制线及远期道路红线的控制要求。3交通设施。说明交通设施的数量和设置位置(详见附表6)。说明综合设置的交通设施符号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可结合规划实施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说明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交通设施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3.1.2.9 市政设施1.市政设施控制线说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特殊管线(如原水管、污水总管、危险品管道)等的走向及控制要求;以河口线作为河道蓝线,明确蓝线宽度、陆域控制宽度和航道等级(详见附表7)。2.市政设施说明各种市政设施的用地面积、设置方式、防护隔离要求。编制市政设施一览表(详

21、见附表8)3.1.2.10 综合防灾1.防灾设施。说明防洪除涝、消防、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的布局位置、用地面积等。3.1.2.11 地名规划1.地名申报。说明申报的要求。2.二级地名命名。说明二级地名命名的规则。3.规划调整。说明地名可能因规划调整而产生的调整。4.地名调整。说明地名调整的程序。3.1.2.12 其他规定1历史风貌保护。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2地下空间。针对地下空间提出相应的开发范围和控制要求。说明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的地下空间控制规定。3其他规定。提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说明的其他规定。如有其它特定控制要求,可以另增章节予以说明。3.1.2

22、.13 附则1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2解释权归属。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3生效日期。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公布实施的日期。3.1.3.1 图则规划用地汇总表附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 (R)住宅组团用地(Rr)一类住宅组团用地(Rr1)二类住宅组团用地(Rr2)三类住宅组团用地(Rr3)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基础教育设施用地(Rs)公共设施用地 (C)行政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用地(C2)文化用地(C3)体育用地(C4)工业用地 (M)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仓储物流

23、用地 (W)普通仓储用地(W1)危险品仓储用地(W2)对外交通用地 (T)铁路用地(T1)公路用地(T2)道路广场用地 (S)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供应设施用地(U1)邮电设施用地(U2)绿地 (G)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其它绿地(G9)特殊用地 (D)军事用地(D1)外事用地(D2)保安用地(D3)城市发展备建用地 (X)建设用地 合计100%控制用地(K)水域(E1)规划范围总用地3.1.3.2 图则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2 技术经济指标表项目指标备注(须注明现状保留多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一类住宅建筑面积二类住宅建筑面积三类住宅

24、建筑面积四类住宅建筑面积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基础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商办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人口规模(万人)人口净密度(人/公顷)住宅总套数(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3.1.3.3 图则调整备注表附表3 调整备注表序号文件名称批文号批准日期调整地块编号索引1关于同意 社区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批复沪府规20 号年 月 日首份图则2关于同意 社区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块局部调整的批复沪府规20 号年 月 日3沪府规20 号年 月 日3.1.3.4 文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附表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设施类别设施名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设置形式(独立/综合)

25、备注(规划/保留/改建)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福利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行政管理200综合体育500独立文化200综合医疗15001000独立社区服务商业(菜场)其他基础教育设施高中完中初中小学幼托3.1.3.5 文本道路断面一览表附表5 道路断面一览表道路名称道路等级红线宽度(m)防护距离(m)建议断面形式(附断面图)备注路( 路 路段)主干道红线60m防护距离10m断面形式路段处:交叉口渠化段:含公交专用道路( 路 路段)次干道红线40m防护距离5m断面形式路段处:交叉口渠化段:路( 路 路段)支路红线30m断面形式路段处:交叉口渠化段:路( 路 路段)支路

26、红线24m断面形式路段处:交叉口渠化段:自行车专用道路( 路 路段)支路红线12m断面形式路段处:交叉口渠化段:3.1.3.6 文本交通设施一览表附表6 交通设施一览表设施类别设施名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设置形式(独立/综合)备注(新增/保留/改建)加油站停车场公交首末站3.1.3.7 文本河道控制一览表附表7 河道控制一览表河道名称河道等级蓝线宽度(m)陆域控制宽度(m)航道等级航道净空(m)备注3.1.3.8 文本市政设施一览表附表8 市政设施一览表设施类别设施名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设置形式(独立/综合)备注(新增/保留/改建)给水污水3.

27、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3.2.1.1 现状基础资料1自然条件。简要说明规划范围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自然灾害和生态环境特征等;对地质灾害易发或地质环境复杂的地区,应进行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2现状人口。说明规划范围的现状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和空间分布等情况。3土地使用现状。说明规划范围的土地使用和土地权属情况,包括:(1)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布局现状与评价(附表1);(2)现状的土地权属与地籍信息汇总与评价(附表2);在“地籍信息一览表”中对现状土地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土地属性、用地单位名称等进行填写(可选择主要单位填写相关信息)。(3)已批在待建项目情况汇总(附表3)。需附“在待建土地出让情况一览表”,在待建地块编号应与合同编号对应,并根据出让合同标明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土地出让条件,详见附表3。视项目具体情况,可增加“在待建项目动态情况图”,将地块分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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