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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答案.docx

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答案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答案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2012) 号 王某,男,1987年6月11日生于某市,某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简历:1993年-1999年在XX小学读书。1999年-20XX年在XX中学读书。20XX年-20XX年在XX厂工作。拘留理由和依据:王某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欲报复。20XX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因讨薪未果,王某将汽油泼在江某家门口,欲将其烧死。保

2、安及时赶到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涉嫌放火罪。 终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款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市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许XX20XX年8月15日二、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2001)104号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XX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

3、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XX年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

4、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人民检察院局长XXX(印)XX县公安局(印)20XX年5月7日注:1.犯罪

5、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2000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

6、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

7、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8、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

9、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20XX年XX月XX日(院印)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预审卷宗3卷10册3、证据目录一份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XX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市人民

10、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2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

11、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

12、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

13、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

14、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15、。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XX年4月10日(院印)书记员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一、 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40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高刑终字

16、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22岁,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毕业,住市街*楼*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23岁,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市县,初中毕业,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原审被告人李*,男。20岁,1992年8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省县,小学毕业,住市街楼单元*号。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秦*浩辩护人叶,鲁*成辩护人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鲁*成犯抢劫罪,李*犯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8月29日,作出(20

17、12)*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极。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鲁*成、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XX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而后秦将王妻捆绑、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奸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XX年7月

18、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秦*浩、鲁*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经审理,我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审判员 许审判员 张20XX年11月12日书记员 *二,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60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初字第25号原告孙*杰,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孙*林,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

19、号。原告孙*杰诉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王参加。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林原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原告孙*杰经收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远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他们相互照顾

20、,关系一直较好。20XX年5月以后,由于孙*林与孙*杰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XX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20XX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在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XX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孙*

21、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次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林辩称:自己工作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其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

22、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 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三、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人民陪审员 朱

23、人民陪审员 王20XX年12月3日书记员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一、 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40分)。学历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省县,现住市区街*号楼*单元*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本人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20XX年12月20日(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拟写一份代理词中的理由阐述部分。(50分)代理词理由阐述部分(

24、1)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游戏机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是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2)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如数付清购货款,无任何违约之处。 被告逾期交货,这是违约行为。至于被告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更是一种非法行为。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原

25、告违约金元。(3)被告提出因货物进口关税上涨,货物价格也要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因涨价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后,与原告无关,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由此可见,被告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是违背上述条例的,因而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这哪里是什么不可抗力,而是推却违约责任的一种借口。此借口不值一驳,根本不能成立,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6、。“外商发货晚了几天”,难道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吗?显然不是。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毫无共同之处。再说外商发货晚了,被告应当找外商论理去,这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三、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60分)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本科毕业,汉族,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本科毕业,汉族,所研究室副主任,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赵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事实与理由自诉人张红与被告人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我与被告原在研究所工作

27、,20XX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XX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XX年,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一边与余某过

28、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我说要与我白头偕老、相守终身。20XX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我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XX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我认为,赵某包养“二奶” 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且我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和证据来源:1, 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3,此致敬礼XX省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自诉人:张红二一二年六月六日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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