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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docx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4】4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因公出国(境)访问人员。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出访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

2、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访规模,规范因公出访经费管理。第四条 因公出访进行年度计划管理和分类管理,务实安排出访计划。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原则上年度内不安排因公出访任务。第二章 严格把控因公出访第五条 出访任务应围绕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安排申报审批,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出国培训,不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一般不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及内部慰问等活动。第六条 因公出访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办理出国(境)手续,不能将同一团组化整为零分头审批,不能通过旅行社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3、;第七条 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绕过学校国际交流处,委托其他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团组;第八条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简称双跨团组)。(一)我校组团单位若需向校外合作单位发出参团邀请,必须先申报年度出访计划,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列入计划后,具体实施时还需通过OA申请,经国际交流处、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处向校外合作单位发出参团邀请。组团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向校外单位发出参团函、邀请函等。(二)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所组团组,必须先申报年度出访计划,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列入计划后,具体实施时,若需我校办理出过境手续的,必须向学校

4、国际交流处提供外方邀请函、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批件原件、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双跨任务征询函,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境)手续;若组团单位统一为参团人员办理申办手续,参团人员应通过OA申请,经国际交流处、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将配合组团单位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按照上海市外办规定,临时因公出访国家(地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出访3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

5、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第十条 因公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团组和人员需在派出单位(部门)党政组织要求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汇报出访情况和成果,接受监督;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由出访团组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总结报告及由派出单位或部门针对出访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果所作的出访绩效评估意见,该绩效评估意见将作为审批该团组出访人员今后出访申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厅字201617号)规定,执行与学术及教育教学直接有关的出访任务的,根据该文件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实行个案报批。个案报批时,除须履行

6、与已列入计划的出访一致的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之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须专门提交能够充分说明该次出访必要性的有关材料和意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出访情况和成果汇报并接受出访绩效评估。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因公出访经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和年度出访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学校一般每年9-10月进行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申报工作,并于计划年度6月补报下半年出访计划。各单位(部门)须于上述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本单位(部门)因公出国(境)访问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汇总、分类后报学校审批。获得学校审批通过的出访计划,在实际执行

7、时仍需按照相关报批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批件。(一)各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等的工作需要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出访计划要有明确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因公出访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别:1.行政公务出访,如合作洽谈、合作项目理事会或管委会会议、合作机构管理性国际会议、与合作交流网络建设相关的国际会议及论坛、实质性的调研考察等;2.学术出访,如讲学、学术或教学研讨、宣读论文、国际组织成员参会、必要的学科专业或行业国际会议参会等;3.公派研修,如经过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或教学研究及进修等;4.业务培训,如经过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开展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的各项培训等

8、;5.境外招生或招聘,如经过学校批准组织的、赴国(境)外的招生或招聘出访;6.参团出访,如经学校批准的,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工作部署或邀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等;7.其他类别,指凡是无法归类到上述类别的其他出访任务;需要在申报年度计划时明确说明任务目的和内容。(二)各单位(部门)同一出访计划涉及多人同行的,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团成行或纳入学校的统一团组出行,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出访团组人员构成要合理,除培训团组外,出访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 人。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三)学校统一组织的行政公务出访团组中,校级领导及机关行政部门干部的因公出访经

9、费纳入学校外事经费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归口国际交流处统一使用与管理。(四)学校各单位(部门)人员因公出访,出访经费由各单位(部门)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经费中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预算,并及时向财务处申报年度出访经费预算,获批后,根据学校批准的出国任务使用与管理。(五)各类专项科研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因公出访,应在项目经费下拨部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并纳入项目所属单位(部门)年度出访费用预算,根据学校批准的出国任务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十一领导程性、无实质内容和考察性出访;理因公出

10、国(境)签证手续。_第四章 出访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并通过学校批准的因公出访,需按国际交流处对出访任务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OA系统提交规定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相关职能部门应在OA审批流程中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应对出国申请中所涉及的分管范围内的申请事项提出审批意见。主管校领导应综合前述审批结果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五条 对申请因公出访的学校中层干部,还需按学校组织部门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的专门规定完成相关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完成审批程序并最终获得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因公临时出访事项须由国际交流处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11、示,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因公出访事项,由国际交流处通知相关出国人员按照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材料要求办理具体出国出境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访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

12、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十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根据规定选择国际航班。有特殊情况的,也应根据规定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因公出访购买机票,机票款由学校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

13、金额予以报销。(四)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五)出访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

14、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访计划、未经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访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访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15、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访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访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第二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

16、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第二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财务报销单,同时提交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决算清单、报销清单以及根据财务处规定需要提交的各种单据。各种报销原始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所执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 年度出访计划申报表(新增)2. 年度上海对台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新增)3. 年度赴台交流项目规划表(新增)4. 出访情况总结报告及绩效评估表(新增)5. 因公临时出国预算清单(修订)6. 因公临时出国决算清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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