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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文书格式.docx

1、人民检察院文书格式1、立案决定书X X人民检察院立 案 决 定 书 X检X立 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国人要写明国籍)、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现住址。案由和案件来源。“年月日单位(或个人),向我院检举(或控告)犯罪嫌疑人李贪污一案,经审查,发现其犯罪事实如下:事实:这是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要求写得十全十美,只要写明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构成犯罪的一些必备事实写清就可,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危害后果以及有关的人和事。犯数罪的,主犯在关,次罪在后。分别记叙犯罪事实,使人一目了然。理由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目无国法

2、,利用担任公司财务处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贪污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进一步查清全案,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立案侦查。” 检察长签名或印章 年 月 日 院 印2、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检 准受 号人民检察院:你院年月日号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收悉,经审查决定,批准你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3、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 察 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检刑批捕 号市公安局:你局于年月日以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院印)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不捕 号公安局:你局于年月日以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检察院年月日附项;1、案卷材料份 2、补充侦查提纲(需要补充

4、侦查时才有此项内容)5、搜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检刑捕 号现已查明因涉嫌罪,本院决定逮捕,请予执行。此致公安局年月日(院印)附项表格6、起诉书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检 刑诉 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辩护人姓名,单位及职务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民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

5、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等多次盗窃农田机井及建筑工地上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影响了农田灌溉及建筑工地施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还盗窃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6、,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处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 年 月 日附项:1、被告人李、张现羁押于看守所;2、预审卷册页3、物证清单1份4、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检 刑诉 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辩护人姓名,单位

7、及职务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民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及王(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年月日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从被告人李、张家中起获的作案工具,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等多次盗窃农田机井及建筑工地上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影响了农田灌溉及建筑工地施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

8、失,被告人李还盗窃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处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

9、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 年 月 日附项:1、被告人李、张现羁押于看守所;2、预审卷册页3、物证清单1份4、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7、不起诉决定书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 刑诉 号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案由及案件来源。事实部分。证据部分。告知有关当事人权利。 检察员 年 月 日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 7

10、5号被不起诉人王,男,21岁,辽宁省人,系劳教人员。198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不起诉人王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强奸幼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19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与少女张(时年15岁)相识,之后二人经常往来,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该少女怀孕。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与少女张乱搞两性关系,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年月日北

11、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经不诉字 2002 23号被不起诉人张云,男,68岁(193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宁江物资贸易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普陀区曹阳八村106号12室。因涉嫌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罪,于2000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2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现在上海养病。被不起诉人张云涉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1994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云伙同田梅(另案处理)通过北京通州经龙贸

12、易商行的高宏(另案处理),用180万元非法从西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尼准(在逃)手中购得2.1万吨棕榈油和1.25吨食糖的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各一套,随后通过北京中通科技开发公司的王飞、杜农(另案处理)以5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进口许可证卖给广西斯壮贸易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张云于2000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云伙同他人买卖的棕榈油和食糖的进口许可证,不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张云不起诉。被不起诉

13、人张云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刑不诉字2001第1号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岁(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被不起

14、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礼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礼系在校学生,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罪行较轻,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朱礼作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果不

15、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检察员:孔永才书记员:杨新娥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公一刑不诉字2001第1号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33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队。2002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被逮捕。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遂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

16、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泄愤报复,

17、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藏匿,逃避公安机关侦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以申诉,直接向广州

18、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 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清楚地说明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确凿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人目无国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哪些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必须严肃处理,严惩不怠。具体理由如下:事实是否清楚,具

19、体理由;犯罪性质认定,具体理由;情节比较严重,十分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具体理由;后果比较严重,十分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具体理由;从重、从轻、减轻情节法制宣传内容结论部分。概括犯罪事实,说明犯罪手段,情节,后果情况,造成的影响等,触犯了刑法的条款,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处罚。 检察员 年月日8、二审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人民法院以(200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如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先写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

20、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成法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 人民法院年月日(院印)附项:1被告现押于某地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9、再审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写清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具体日期等。如有共同犯罪,按照主犯、从犯,重罪、轻罪的先后顺序来写。 人民法院以(2002)刑初字第号刑事

21、判决书对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这里是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本院依法审查,(如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先写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人民法院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应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后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具体论述;综上所述,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犯罪,认定事实不清,

22、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 人民法院年月日(院印)附项:1被告现押于某地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0、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检民抗 号张因与赵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02)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审查了该案的卷宗,调查走访了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现已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最后由谁起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一审判决、裁定作出时间,文号,理由,结果及诉讼费用承担;二审判决;再审判决。本院认为,写明原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另起一段写明理由。(一)(二)“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对本案的决定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此致人民法院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院印)附:1、卷宗几份 2、材料几份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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