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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股份的发行上市与转让.docx

1、第十二章股份的发行上市与转让第十二章 股份的发行、上市与转让第一节 股份与股票一、股份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公司的全部资本以股份为单位,每股金额相等。股份也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二)特征1股份的平等性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金额一律相等,每股股份的持有人在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2股份的不可分割性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3股份的可转让性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股份的不可逆转性股份一经认定,除在创立大会召开前的某些情况下可以撤回外,认股人不得退股。5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

2、有的股份的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所欠债务没有连带的清偿责任。二、股票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确定股东和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二)特征1股票是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且证券与权利不可分割。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2股票是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证券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导致证券无效。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

3、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3股票是证权证券所谓证权证券,是指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原已存在,股票只是起到权利证书的作用。股票是股东权的表现形式,是股东权存在的证明以及股东行使权利的凭证。三、股票的种类(一)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1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明确记载了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而且必须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股东姓名或名称通常都载于股票的背面。2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种股票的权利完全依附于公司股票,凡持有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不需要办理任何

4、过户手续,只需在合法场所交付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二)旧股和新股1旧股旧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时所发行的股份。2新股新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后存续中发行的股份。(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1额面股额面股,是指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也称票面值股。我国公司法规定,额面股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2无额面股无额面股,是指票面上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的股票,故又称比例股。持有无额面股的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发行无额面股。(四)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1国有股国有股,是指

5、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3公众股公众股也可以称为个人股,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公众股有两种基本形式,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4外资股外资股,是指中国境内股份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五)普通股和特别股1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对公司权利一律平等,无任何区别对待的股份。普通股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6、其一,股息不固定,需视公司有无利润及利润多少而定,并且需在支付了公司债利息和优先股股息后才能分配。其二,普通股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2特别股特别股,是指所代表的权利有别于普通股的股票。特别股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享有比普通股优先权利的股票。劣后股的股东权利不及普通股。以普通股为基准,特别股享有不同权利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在股息、红利的分派上;其二,在剩余财产的分派上;其三,在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上。以优先股为例,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而普通股股息不固定且随公

7、司经营状况而增减;优先股股份分派股息、红利及剩余财产的顺序再普通股之前;优先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无投票权,一般也没有选举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公司法第132条规定,法律不禁止发行特别股。(六)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1表决权股表决权股,即享有表决权的股票。表决权可以细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和限制表决权股。持有普通表决权股的股东,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为最普通的股份。持有限制表决权股的股东,其享有的表决权少于其持有的股份数。2无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是指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被剥夺表决权的股票。四、股票记载内容、签章及交付时间(一)股票的记载内容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

8、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二)股票的签章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三)股票的交付时间股份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二节 股份发行一、股份发行的概念与种类(一)概念股份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出售股份以筹集资本的过程,就是股份的销售,即股份按一定的价格、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进行销售。(二)种类1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尚未成立的股份公司为筹集成立公司所需资本而对外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发起设立的公司,由发起人一次全部认购发行的股份,不向外公开招募股份;对于募集设立的公司则是由发起人认购

9、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招募。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扩大经营规模而发行股份的行为。二、股份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一)公开原则2005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股票(股份)发行、转让(交易)等同时涉及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时,证券法优先于公司法适用。股份发行的公开原则体现在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要求。关于股份发行须公

10、开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基本概况,如发起人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等;另一类是发行股份的基本概况,如股份发行的可行性、募集资金的用途、未来效益预测等;第三类是与股份发行操作相关的事项,如发行数量、方式、对象、价格等。股份发行公开方式指必须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载。股份公开要求有三层含义:(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准确;(3)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二)公平原则股份发行的公平原则是指所有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使各个参与主体完全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股份的发行过程。具体而言,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三)公正原则公正通常是指一具有中立地位的人对于不同当事人的立场问题。就股份发行而言,一方面是指发行股份的公司对所有认购者是否公正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指有关的监管机构对所有股份认购者是否公正的问题。股份发行的公正原则是指股份发行防止弄虚作假,杜绝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舞弊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为。股份发行的公正原则要求在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对待所有的当事人,公正处理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三、股份发行方式(一)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根据发行对象,股份

12、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是指仅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份,也称定向发行。特定的对象包括特定的法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内部职工等。(二)网上申购发行和网下申购发行根据发行渠道,股份发行可以分为网上申购发行和网下申购发行。四、股票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发行与购买的供求关系,公司的业绩、股票的预期收益,以及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和市场利率等。股票票面上的金额与发行价格往往是不相同的,根据发行价格与股票面额的关系,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1平价发行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

13、金额作为发行价格。2溢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溢价发行股票作了规定,2005证券法第34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股票溢价发行,发行价格中属于面额的部分列入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列入资本公积金。3折价发行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禁止折价发行。五、股份发行监管体制(一)股份发行监管体制概述股份发行监管制度大体包括了审批制、核准制与注册制三种。审批制是指政府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对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严格审批的制度。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

14、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注册制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自身企业经营状况和需求决定是否发行股票的制度。(二)中国股份发行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1“额度管理”阶段1993至1995年,中国实行“额度管理”。其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的需要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2“指标管理”阶段1996至2000年,中国实行“指标管理”。其主要做法是: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

15、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门据此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3“通道制”阶段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1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

16、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4“保荐制”阶段2004年10月份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核准制下的“保荐制”。保荐制的主体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两部分组成,满足一定条件和资格的人方可担任企业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凡具有两个以上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可成为保荐机构,并具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资格。六、股份发行的条件与程序(一)设立发行的条件1经批准拟成立的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

17、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2经批准拟成立的改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第8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

18、,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二)新股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新股发行的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

19、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并在第134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2制作新股招股说明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公司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新股发行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法第29、3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签订的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

20、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新股发行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聘请保荐人新股发行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5核准新股发行股份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6公开发行文件,招股和募款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7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三节 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的概念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二、上市保荐制度(一)概念上市保荐制,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

21、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承担公司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的制度。通俗地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二)我国引入上市保荐制的制度背景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我国香港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上都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规定。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保荐人制度规定,但其证券监管体系中有类似于此的明确规定。2001年3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并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改变了过去审批制下行政额度分配、指标

22、管理和政府推荐企业的做法,由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选择、推荐企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核准。(三)上市保荐制的基本内容2004年2月1日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保荐期限,确立了保荐责任,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2保荐期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1)尽职推荐阶段,即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止;(2)持续督导阶

23、段。办法第29条规定,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3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

24、范性指导。4“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监管措施办法第71、72条,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证券发行施行核准制,确立了各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实施上市保荐制度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上市保荐制度是对核准

25、制这一基本原则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将推动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三、股票上市的条件我国股票有A股、B股之分,不同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一)A股上市的条件根据我国2005证券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如下法定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B股上市的条件根据我国2005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

26、外资股的规定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6)

27、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9)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4)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

28、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5)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 5亿元人民币;(6)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8)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股票上市的程序(一)上市审核机构2005证券法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权。还允许交易所根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就股票上市条件,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并可以在法定情形之外,补充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二)上市的基本程序在我国,股票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29、1提出上市申请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进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上市申请文件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考察的因素既包括法定上市条件,又包括国家现有的产业政策。证券法第51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3签订上市协议书上市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交

30、易所间的协议行为。4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5日之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5挂牌上市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上市协议规定的时间,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挂牌上市是完成股票上市程序的最终标志。五、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一)暂停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

31、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终止上市1终止上市制度确立1999年7月5日起,管理层推出了PT规则。所谓PT规则是指对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实行“特别转让”(particular transfer,缩写为PT)。PT规则是一种介于正常交易与退市后股份代办转让之间的一种交易方式。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年12月5日修订了该规则,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了PT规则的实施。根据实施办法,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在半年的暂停上市期间内仍不能扭亏为盈的,公司将被终止上市。此外,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及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2终止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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