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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docx

1、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下面由我为您解答: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之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且继承法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规定,而对遗产继承协议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继承人私自对其处分,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权虽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但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处分只是对物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没有本质关系。 且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行为,继

2、承人之间应予以遵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两原告与被告都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互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且协议内容对继承人张军都是有利的行为,未剥夺继承人张军的继承权,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3、。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法是鼓励继承人之间自主协商确认财产的分割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应为有效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履行。 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依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在本案中,继承人张军是未成年人,虽然几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涉及到其应分割的财产,但继承协议内

4、容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对其是有利的行为,也是为其获利的协议。 因此,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一、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吗 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继承纠纷时主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助团结、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扬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 因此遗产纠纷是能够调解的。 二、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

5、吗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6、,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怎样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2、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

7、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达成的协议也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2)合法原则。 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3、向人民法院提起

8、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遗产继承纠纷可以仲裁吗?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所以,遗产继承纠纷不可以仲裁。 J精选推荐 人民调解协议书样本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

9、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0、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模板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

11、)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由我为大家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xx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

12、通过) 法释20xx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xx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

13、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

14、,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

15、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

16、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

17、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

18、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

19、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

20、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

21、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

22、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2】 申请人周某,男,41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事由:申请人周某于20xx年10月因摔伤致左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印度某医院行伤肢钢板内固定术。 20xx年5月因左手感觉运动障碍在协和医院行桡神经探查、松解术。 11月27日好转出院。 20xx年4月4日以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收住被申请人外六科,住院号9107406,4

23、月6日行左肱骨内固定器钢板取出, 重新行加压钢板固定,植入同种异体骨5立方厘米。 4月12日好转出院。 20xx年1月19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 20xx年3月21日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明镜20xx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 汉川市人民医院在患者周丕华左肱骨干骨不连二次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再次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25-30%次要责任。 申请人周丕华认为再次发生骨不连与汉川市人民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20xx年4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汉川市医疗纠纷调

24、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 调解内容:由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周丕华计人民币65000元。 补偿费用组成: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30%计65000元(含前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参处人员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由申请人周丕华自行承担。 20xx年4月2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20xx)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为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公正,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司法确认,请予作出确认决定书。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20xx)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xx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xx)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 20xx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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