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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变更请示.docx

1、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一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址: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xx 年。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自然人:姓名: xx 出资方式:xx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2、xx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认缴出资额: x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xx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

3、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

4、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xx 月份召开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

6、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xxx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

7、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

8、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二十九条:公

9、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10、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

11、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

12、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xxxx年xx 月 xx 日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

13、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 公司宗旨: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14、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15、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

16、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17、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

18、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

19、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 清算

20、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21、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22、,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23、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20xx年 月 日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三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4、)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X。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一)股

25、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

26、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

27、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28、和主持。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

29、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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