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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x

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2、、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外汇账户、贷款账户等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中国银行可经营对公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中国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中国银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操作,开户行必须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单位客户应在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的

3、,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第五条 总行营业部负责全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各一级分行会计结算运营部门负责其辖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和监督。各行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各项业务,对单位客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第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七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与备案两种制度。一、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

4、颁发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本条所指预算单位是指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五)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六)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国际开发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二、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度,开户行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

5、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一)一般存款账户;(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由开户行交存款人留存,副本由开户行留存。第九条 开户行只能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为其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十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

6、度的规定。第十一条 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单位客户与开户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二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 单位客户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户行应负责对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向开户行出具相

7、关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出具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的证明。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

8、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七、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八、外地常

9、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九、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二、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招待所、食堂、幼儿园)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十三、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1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单位客户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应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要求严格查验。 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

11、账户。第十五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单位客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第十六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更新改造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12、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信托基金应出具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八、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九、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及总行的相关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十、住房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十一、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十二、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

13、账户单位客户有关的证明。十三、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这里指的工会账户是指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十四、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十五、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十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十七、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

14、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十八、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发行人民币债券,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十九、企业年金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开立企业年金账户时,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其开户证明文件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名章。账户名称应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受托人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的,开户证明文件

15、以及预留银行签章,按照企业法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办理。二十、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单位客户凭上述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七条 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第十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

16、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设立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单位客户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客户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

17、存款账户。三、注册验资账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九条 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直辖市除外,下同)的,单位客户申请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二、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申请在经营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除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异地贷款的,还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专用存款账户。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

18、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四、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设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行

19、总行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总行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各行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总行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各行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对叙做该业务进行指导。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单位客户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0、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五、临时存款账户。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第二十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

21、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本实施细则中涉及要求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应一律提供正本或原件,正本或原件无法留存开户行的,开户行应留存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并向开户行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一),并加盖公章。单位客户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单位客户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

22、表(附件二)。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按规定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三)。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四)。开户行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并双人签章予以确认,开户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单位客户上级法人、主

23、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业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或账户管理专用章,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银行签章。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

24、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三、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可以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也可以使用隶属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 四、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五、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六、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单位客户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

25、质。八、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九、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中,应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如XX证券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XX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付金)”。第二十三条 单位客户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一、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可通过在其预留签章上加注编号的方式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26、和其所属单位。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如:“个体户XXX”。 三、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签章,应为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四、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应在预留银行签章时予以明确。五、对于单位客户名称过长的,单位客户预留银行签章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并与开户行在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五)中明确简称的约定。六、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

27、称一致。七、以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八、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如遇多个出资人,其预留签章应预留全体出资人签章或全体出资人共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同意的某一个或部分出资人的签章。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审批通过后,应将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后,为其开立有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

28、为单位客户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行转交单位客户(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客户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开户行批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其签订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处应统一加盖公章或因得到了开户行行内相应授权而具有与公章同等法律效力的业务公章

29、,“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字人”处由有权签字人签章,有权签字人为该开户行的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有权人。单位客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如授权他人签章的,还应出具授权书。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户行与该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通知。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收到对方行通知应及时归入开户档案资料保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客户预留签章

30、的预留、变更、挂失以及预留签章卡片的管理按照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中银结内2003199号)执行。第三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开户行负责对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对单位客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审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

31、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三十一条 “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开户行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第三十二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的主办账户。单位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三条 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3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单位客户将其在他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开户行可凭其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和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将其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其手续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同时撤销其余一般存款账户。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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