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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范本.docx

1、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试行),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注册登记名称:xx市xx区xx镇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注册资本:50万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龙凤西路。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2、,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

3、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4、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

5、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

6、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

7、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

8、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9、。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

10、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全

11、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

12、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

13、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

14、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

15、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

16、,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

17、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

18、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

19、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

20、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

21、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 三查 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

22、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 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

23、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

24、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25、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

26、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27、,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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