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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docx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电子银行:乙方建立的借助于因特网、电话、电视、手机等电子渠道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动服务系统。 (二)UK数字证书:指存放在USB KEY物理介质的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

2、件。 (三)短信密码:又称手机短信动态密码,是指在客户交易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客户,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四)电子令牌密码:又称电子令牌动态密码,是指在客户交易时使用内置CPU及密码运算单元的电子令牌,每隔一定的时间运算出一次动态口令随机数,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五)万能卡:是一种新型的智能卡片。客户将万能卡与SIM卡贴合后,可以通过STK菜单中的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办理银行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等各项交易。 (六)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以签约账(卡)号、用户名、UK数字

3、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电子支付等请求。(七)卡折合一户:卡折合一户签约电子银行且已关联凭证的,卡或折在相同电子银行渠道具有同等的功能及限额。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甲方在完成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且柜员完成相关开通操作后,已勾选的渠道状态为“已开通”,未勾选的渠道状态为“待开通”;甲方可在相应电子渠道自助注册页面通过短信激活方式自助开通,也可以登录到已开通的电子渠道开通其他渠道。 (二)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如果在2013年1月31日之后新开通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

4、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个人网银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 甲方如果在2013年1月31日及之前开通过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个人网银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 甲方如果在开户时预留过手机号码,而尚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

5、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个人网银缴费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定活互转、小额缴费、信用卡本人本行还款、投资理财等。 如果上述情况甲方未按相关要求回复短信,均成为个人网银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 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 甲方如果在开户时未留过手机号码,且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后,成为个人网银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

6、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服务。 (三)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80客户服务电话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自助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自助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转账、投资理财、缴费充值以及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服务。 (四)电视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电视渠道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视银行,成为

7、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小额缴费、定活互转等。 甲方成为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之后,如果在2013年1月31日之后新开通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电视银行激活页面填写手机号码,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电视银行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甲方成为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之后,如果在2013年1月31日及之前开通过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电视银行激活页面填写手机号码,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电视银行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

8、询、账户管理、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缴费、电视支付、信用卡等服务。 (五)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如果在2013年1月31日之后新开通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手机银行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转账汇款、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 甲方如果在2013年1月31日及之前开通过其他任一电子银行

9、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手机银行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 甲方如果在开户时预留过手机号码,而尚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缴费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定活互转、小额缴费、信用卡本人本行还款、投资理财等。 如果上述情况甲方未按相关要求回复短信,均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定活互转等。 甲方如果

10、在开户时未留过手机号码,且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后,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定活互转等。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转账汇款、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 甲方使用乙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留密凭证(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或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注册签约成为个人电子银行客

11、户;甲方自愿申请注册成为乙方电子银行客户,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2. 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80”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1. 电子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账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万能卡、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账号、认证工具及相应密码实现

12、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甲方应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电子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通过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3. 甲方办理网上银

13、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80,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4.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机顶盒IC卡、客户数字证书、万能卡、SIM卡等信息和工具,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和工具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凭证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 甲方不慎将电子令牌、UK遗失,须立即通知乙方进行凭证挂失,甲方承担挂失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6、万能卡一经使用,不允

14、许甲方擅自分拆。由于甲方自行将万能卡与SIM卡进行拆分,造成万能卡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手机银行,甲方须立即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凭证补发,甲方承担凭证补发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7、万能卡与SIM卡唯一绑定。甲方更换SIM卡后若想继续使用手机银行,须立即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凭证补发,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8. 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9. 甲方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外汇、国债、基金、理财等交易,应同意与乙方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电子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

15、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10. 甲方和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甲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商品配送方等)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受理甲方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投诉。 11.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不得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利益,若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 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3天发出公告,不再逐一通

16、知客户。升级、改造期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免责。 2. 乙方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和章程、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果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主要义务 1. 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

17、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2. 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 3. UK证书到期前会在个人网上银行自动提醒(证书启用时间以甲方首次登录网银时间为准),如果因甲方未及时进行证书延期申请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8、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3)出于公共利益的。 5. 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账户挂失手续,应为临时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刻生效,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甲方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 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电视终端、手机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7. 乙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的登录网址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

19、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五条免责条款 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乙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前提下,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费用 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甲方须按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

20、一通知客户。第七条差错处理 甲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错账查询或致电95580转人工反映,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并做出解释。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

21、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终止与中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后下一个乙方工作日起终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3.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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