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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南省范本.docx

1、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南省范本附 件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 制河 南 省 建 设 厅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

2、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所指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1】20号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8、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3、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上条款由开发企业按照营业执照如实填写,买受人可向开发企业索取原件查看)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此处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销售,填入代理人的信息,如无代理人请在空格处打。)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如实填写。如无代理机构,请在空格处打。)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4、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以上条款由买受人填写,若无委托人和委托机构,请在空格处打。如果存在共有人,请将共有人所占产权比例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

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签定此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在留白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郑房管销字第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

6、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区 路 号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详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入上述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部位详见附件二)。 。(签定此条款时由出卖人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填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附件一、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

7、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签定本条款时,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前项付款方式中选择其一,或在第项中另行约定其它付款方式。其它未选项应打排除。)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

8、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

9、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签订本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当事人选择第2项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建议在买受人退房的条款中,增加关于“利息的计息时间”的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可参照第十条条款处理。)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

10、、其他方式 。(签署本条款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付款方式,并将其他两种方式打以示排除。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如果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请双方约定每期的付款金额和日期;如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请双方约定首付款的付款金额和时间。)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

11、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

12、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3、 。(根据郑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不能选择第1-4项,建议在第5项留白处约定“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建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验收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

13、的期限将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

14、违约金。2. 。(本条款逾期责任要和第七条逾期付款责任相对等)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3) ;(4) ;(5) ;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

15、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本条款时,除第1项外,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在第2-7项留白处详细约定“该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容积率、绿化率等发生调整的,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的,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发生变更的,阳台的设计施工发生变更的等内容。”同时,建议在留白处还要约定退款利息的计息时间以及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信息而未按时通知的赔付标准。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

16、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17、.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在留白处详细约定以下内容:)1供水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供水方式为市政管网直接供给,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雨污水设施: 年 月 日 达到: ;排水方式为接入市政管网,并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供配电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运行方式为市政电力直接供给,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3燃气供应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运行方式为

18、市政燃气直接供给,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供暖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运行方式为 (市政管网集中供暖、小区内部集中供给)。使用市政管网集中供暖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5 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线路等弱电设施于 年 月 日敷设到户,达到申请使用条件。门禁系统于 年 月 日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使用后 日(不超过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

19、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商品房交付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不选择该条款,在留白处约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按附件四第六条约定内容执行。”)第十六条 合同信息备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0内由出卖人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的信息备案手续,若出卖人逾期不办理合同信息备案手续并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

20、定。1、甲方(出卖人)和乙方(买受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乙方(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3、乙方(买受人)放弃预告登记申请。预告登记有效期为: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至出卖人办理初始登记后三个月内。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1、,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九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二十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22、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共有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 (签章):

23、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平面图,要注明尺寸、位置、户型等)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按测绘报告出具)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参与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为 、 、 、 、 等(空格不够可自行增加);分摊方式为: 。(参与分摊共用部位应写明名称、位置等,分摊方式按照测绘报告注明的填写。)2、按规划该商品房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

24、图纸填写。)3、未计入分摊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及公共设施: 、 、 、 、 等。 (主要指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设备用房、健身器材等的位置、面积、用途等)4、其它设施的约定:(1)按照规划本小区内配建的人防工程位于 ,面积为 ,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平时由出卖人作为 使用。(2)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 ,其中地面 ,地下 ,其产权属于 ,出卖人采取 方式向小区业主提供。(3)按规划配建的会所位于 ,面积为 ,使用性质为 ,其产权属于 ,由 经营管理。(4)按规划配建的教育设施位于 ,面积为 ,其产权属于 ,服务对象为 ,由 经营管理。附件三: 装饰、

25、设备标准1外墙:面砖、局部涂料、底部石材2内墙:混合砂浆找平3顶棚:腻子刮平4地面:混合砂浆找平5门窗:内门( )入户门( )窗户为( )(主要指尺寸、主要材质、型号、玻璃等)6厨房:毛胚,预留上下水接口、烟道、管道井等7卫生间:预留上下水接口,预设地漏8阳台:封闭的主材料、玻璃; 非封闭水泥找平。9电梯: 品牌: 型号:10其他:(该商品房为精装修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应就装修标准进行详细约定)附件四:补充协议(补充填写)一、合同签订和告知1、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政策规

26、定,以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买受人对前述文件、合同等已仔细阅读并对条款表达之内容理解完全一致,买受人对房屋及周边环境的状况予以认可。2、双方所填写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均保证准确有效。发生变更的以书面通知为准,因联系方法变更而无法有效送达的,由变更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述的书面通知是指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二、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约定该项目已实行预售资金监管。预售款监管银行为 ;预售款存款专用账户为 ;预售款存款专用账号为 。三、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小写) 元,剩余房款 元贷款

27、支付。2、买受人承诺已对按揭贷款政策充分了解且具备按揭贷款条件。贷款方式为【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指定银行】【自行选择贷款银行】,买受人应按贷款银行的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方】【出卖人】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交清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出卖人应提供因买受人贷款所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3、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情形,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日(不少于7日)内一次性支付,不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参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4、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同意按

28、以下方式处理: 。5、因非双方原因,导致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或解除合同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参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处理。6、如果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的,双方约定如下:(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出卖人,同时自出卖人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

29、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补偿金。(2)买受人没有按本项第(1)小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延迟达30日,构成本合同项下严重违约。出卖人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外,还有权扣除其代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3)如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按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则买受人除应照本条前款约定向出卖人还款、赔偿及支付补偿金外,自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担保贷款本息之日起,本合同及附件自动解除。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

30、责任。四、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1、该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发出房屋交付书面通知,双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2、交接时出卖人应提供达到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由物业公司承接验收并向业主提供查验记录),双方应按约定进行现场查验,交接资料不齐或现场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房屋交接单等作为买受人现场查验的前提条件。房屋交付时,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买受人对交付条件存在异议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五、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交金额(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拾 元整(小写¥ 元)。买受人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存: 【 】1、买受人自行交存。买受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前将上述款项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买受人未及时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出卖人因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要代买受人交存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委托出卖人代交。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上述款项交付出卖人,出卖人自收到该款项之日起30日内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房屋专项维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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