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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docx

1、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

2、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 于年月日对原告作出号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被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

3、,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原告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第三人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本院认为 (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

4、采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九种情况: 第一、 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第二、 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二、责令(行政主体名称)在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 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

5、、撤销(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责令(行政主体名称)在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性质的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变更内容)。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确认(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

6、名称)合法(或有效)。第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一、确认(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二、责令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驳回原告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7、)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样式说明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一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02)黄行初字第1号”。 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

8、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

9、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格式同原告基本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为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不必再赘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的认证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来阐述说明。对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4)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诉讼理由中予

10、以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再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认证。(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审理、质证的情况。如需要时,可以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交待:“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主要写明原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6)对于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应使用:“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

11、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的格式;被告逾期提交的,需说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证据依据的理由;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则写:“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7)如有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则需写明被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和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观点;如果法院不准许调取的或者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亦应予说明。法院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的证据,应作为原告或第三人方的证据,在庭审质证表述中,可分别归于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质证内容。(8)对于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请,委托鉴

12、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需写明鉴定部门、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及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9)事实表述时,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 三、理由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的理由。论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5、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围绕法律规范展

13、开法律分析,对法律条文的援引要做到准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引用时要写明最具体的条、款、项、目。 四、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

14、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作为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情形。对原告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分为“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种情况。 五、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 判决书的正本,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六、

15、附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如: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又如;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份情况也可以列入此部分。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案件用)()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16、、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因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

17、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第三人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年月日向被告提出申请事项:(概括写明证据的名称、时间、内容)。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则此项不写。)被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若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写明:“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1、;2、。经质证,原告认为,(写明对证据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写明),并提供了以

18、下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认定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详细分析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 本院认为:(1、写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案情对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等作必要诠释。2、可根据案情分析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情况。3、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阐明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4、分析确认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有无

19、因果关系。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第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写: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特殊情况难于确定期限的,可不写履行期限)。第三、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写: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第四、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驳回原告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第五、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

20、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样式说明 一、本判决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在受理不作为(仅指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复)类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作为类行

21、政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要求与行政作为案件有所区别,应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及依据。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判决书要围绕行政实体法预先设定的有关条件一一列举有关证据,分别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予以认证,在认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说理、论证,最后明确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原告申请是否成立。四、对于案情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分类、分层表述举证、质证的过程。对于案情较简单,

22、证据较少的案件,可待被告列举全部证据后一并质证。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这类证据的认证,可简略的表述为:“告对告提供的证据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六、认定事实时,可根据案情需要,先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如:“原告对事实无异议,被告对事实无异议。上列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然后再根据有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对于案情简单、证据较少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较少的案件,宜将认证和认定事实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表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七、对原告一并提出行

23、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选用“驳回原告赔偿请求”或“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方式。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

24、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不作行政赔偿裁决的写:原告于年月日向(行政主体名称)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未给予答复(含未给予实质性答复),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

25、开开庭的,写明原因)。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写明原告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赔偿诉讼请求)。被告辩称, (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如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第三人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就赔偿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概括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被告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说明)。原告则认为,(辩驳理由)。被告就答辩内容

26、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据的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则认为,(辩驳理由)。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写明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1、对未经确认的事实行政行为,应根据被告的举证确定该行为是否存在;对已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无需分析论证。2、论证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应予赔偿。3、论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

27、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项、目),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种两情况: 第一、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第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样式说明 一、本判决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在受理当事人

28、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事实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非职务行为但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违法行为。 二、本判决书的首部、尾部(附录部分),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三、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分别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只制作一份判决书。制作一份判决书时,可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需要注意的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

29、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分别立案”,是指对一并提起两个诉讼请求的案件,应当按照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案,并形成独立卷宗;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将已经单独立案的两个案件退回立案登记处销案,并对需要合并审理的两个案件作为一案重新立案编号。四、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原告因事实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以被告的举证确定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为判决依据;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以行政判决书确认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判决依据。在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行政赔偿判决书论证的重点是被诉事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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