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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法.doc

1、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专家组和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和管理。专家组由环境保护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一)建立专家信息库,

2、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环境保护部委托的工作;(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

3、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

4、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环境保护部批准。专家组专家最多不超过30人。(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分别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和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司函的形式公示。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环境保护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境

5、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环境保护部有权解聘。第九条 专家组在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三)受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环境应急专家以国家

6、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身份担负环境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同意。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未经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环境保护应急有关的活动。专家组专家参加环境保护部外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环境保护部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

7、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五)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第十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8、环境保护部或经环境保护部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第十五条 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第十六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应急专家,环境保护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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