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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法律规定.docx

1、劳务合同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法律规定篇一: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 (20XX-04-16 09:45:30)【争议焦点】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原告:某大学被告:姜某一、基本案情20XX年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20XX年11月6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

2、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760元。20XX年6月19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XX年6月30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二、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及

3、经济补偿金共计950元。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20XX年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姜某辩称,我虽与学校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上述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我几年前曾经在中泽集团干过临时工,但早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劳务

4、协议中关于我与中泽集团的内容都是学校要求我填写的,很明显学校是在逃避法律责任,现我不同意学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约定,签订上述协议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某大学与姜某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也是以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姜某明确表示其与中泽集团早已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某大学未向法院提交姜某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以佐证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在无法确认姜某与中泽集

5、团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对建立劳务关系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缺乏事实的基础。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姜某为某大学提供劳动,实际上接受某大学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双方所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确认某大学与姜某所签订的劳务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对于某大学提出的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劳动法第50条,法院判决:(1)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2)驳回某大学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

6、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诉讼指南(一)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除了大家较为熟悉的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兼容理论)的特征外,还有一个主要特征即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国家意志是劳动关系较之其他关系的突出特点,国家之所以干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仅凭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签订契约,有可能会因双方身份和地位的

7、不平等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秩序,法律必须对此加以干预和限制。我国劳动法第5条就作了如下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解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所以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形成的。本案中,如果根据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认定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务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劳务协议的约定确定,也就意味着将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裁判的结果。根据外

8、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内容可见,某大学与姜某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中泽集团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关系唯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在姜某与中泽集团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其到某大学工作属于提供劳务的兼职行为。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是重点审查的问题。首先,姜某本人否认其仍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是某大学为了逃避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其在协议中填写了与中泽集团有关的内容。其次,劳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某大学与姜某已经签订了劳务协议,表明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对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9、进行了审查,对于该项事实某大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某大学并未提交中泽集团认可与姜某存续劳动关系,仍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姜某为某大学工作,实际接受某大学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无证据证明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续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大学不依法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协议,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

10、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为了不产生歧义,研讨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等各方面要求,双方建立的本应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本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观点一: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理由: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兴致,劳动关系的特性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就能改变和予以否定的,这一点与亲属法中有关血亲的规定类似,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的很多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仅涉及劳

11、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还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劳资双方并没有任意的选择权,劳动者放弃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利的放弃并不代表可以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观点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合法有效的行为。理由: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国家才有必要制定法律予以干预和平衡,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劳动者自愿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选择适用相对不利于己方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

12、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劳资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单纯的从协议是否为劳动者本人订立作为判断标准,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征决定了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之急于就业的心理,往往会造成对签订劳务协议后果的预判不足,换言之,部分劳动者并不清楚其放弃了哪些劳动关系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释明,比如,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不适用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相反,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等,不能用“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

13、法律、法规调整”等概括性表述加以替代。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劳动者仍自愿选择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认定劳务协议合法有效。其次,双方自愿约定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比较典型的情况应当是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如果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表面上是劳动者放弃了权利,实际上则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冲击,劳动者年老无生活,又无社会会保障,将会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情况,这又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可能还是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救助来解决,以上行为实际上

14、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如果约定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就不排除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会和其他用人单位(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劳动者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特殊保护同时意味着用人单位免除了劳动法上的多项法定责任,在劳动者又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便会造成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全部由第三人来承担,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第三人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类似情况还是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千里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此书由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篇二:关于适用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篇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

15、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劳动法中工资问题一)最低工资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

16、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

17、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

18、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

19、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天)进行计算。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20、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

21、际情况确定。”(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什么是工资制度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

22、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天)进行折算。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

23、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查看全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篇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无偿保管合同D.无偿借用合同2、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3、根据合同的分类,下列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A.买卖合

24、同B.赠与合同C.租赁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4、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投标书B.招标公告C.招股说明书D.拍卖公告5、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是要约。A.招标公告B.投标书C.寄送的价目表D.招股说明书6、在下列情形中,构成承诺的是(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丁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C.甲向乙发出要约,明确7天内不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如期答复D.甲按某广告给乙汇款购买建筑材料,乙给甲邮寄了其指定的产品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合同的,( )。A.应当采用口头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采用头口形式

25、,也可采用书面形式D.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8、乙施工企业承包的由甲投资建设的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乙部分垫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乙除要求甲结算工程款外,还提出对垫资的利息要求。本例中法院对垫资利息的正确处理是( )。A.按民间借贷处理,垫资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B.按银行借贷处理,垫资的利息按略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C.合同中并无利息的约定,垫资不计息D.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垫资条款的合同因违反了政府的有关规定而无效,法院不予受理9、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属于( )。A.直接损失B.间接损失C.

26、边际损失D.效益损失10、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列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属于有效合同的是( )。A.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B.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有承包人带资承包条款的承包合同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D.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11、关于无效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B.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

27、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12、对于下列合同中订有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无效的是( )。A.某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有:“发生工伤,一切自负”的条款B.某饭店在人门处放置醒目的标志:“小心台阶,防止摔倒”C.某市地铁入口处写明:“儿童乘车需有成人陪护,否则意外自理”D.某医院手术通知书上写明:“经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手术中的意外风险由患者承担”1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是有效的。A.房屋买卖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C.接受赠与合同D.借款合同14、张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为出卖人,李

28、某为买受人。随后张某将其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宋某,则此合同转让属于( )变更。A.主体B.标的C.权利D.义务15、李某乘孙某危难之机提出不合理条件与孙某订立合同,随后李某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杨某,则( )。A.孙某仍可以撤销合同B.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孙某返还其不当获得的利益C.孙某、杨某可共同向李某请求赔偿损失D.孙某只可以向李某请求赔偿因其向杨某履行而遭受的损失16、(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A.约定解除B.法定解除C.协商解除D.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17、除( )以外,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

29、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合同主体的一方承办人调离单位D.约定的履行期限未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18、关于重大误解构成要件,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A.一般的误解也可造成合同可撤销B.误解是表意人自己过失造成的C.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D.表意人在缔约时故意发生错误的不应按重大误解处理19、某钢铁厂用偷梁换柱的方法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将劣质钢材以优质价格出售给建筑公司使其蒙受损失,则该建筑公司不可以( )。A.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B.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C.申请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D.继续认可该合同20、邓

30、某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李某订立了合同,后经邓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该合同,则该合同自( )起不发生法律效力。A.合同订立时B.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C.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D.权利人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21、某建筑公司与某钢铁厂于20XX年2月5日签订一钢材购销合同,而钢铁厂却将劣质钢材以优质的价格出售给该建筑公司使其蒙受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于20XX年3月8日得知自己有撤销权。则下列关于其撤销权消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该公司( )。年2月5日前未行使撤销权年3月8日前未行使撤销权C.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撤销权D.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提示22、发生下列事件后,其中允许解除合同的是( )。A.法定代表人变更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C.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2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 )。A.低于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B.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C.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D.违约方支付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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