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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茶合作社章程.docx

1、油茶合作社章程寿宁县农友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缪石根 吴发坤 郭斌 郭东旭 叶兴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寿宁县农友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缪石根【注:理事长姓名】。本社住所:寿宁县斜滩镇半山油茶场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

2、按照成员及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油茶种植、经营加工。(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主要业务内容相符。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其他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3、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及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及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及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经济实体;接受及本社业务有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按决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4、。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油茶种植、经营加工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及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服务和生

5、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及本社签订业务合同,发扬互助

6、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债务;(七)承担本社亏损;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五)被本社除名。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成员资

7、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及本社已订立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及本社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8、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

9、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

10、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

11、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6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

12、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

13、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及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

14、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及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

15、害本社经济利益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及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第三十三条 成员

16、及本社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非成员及本社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17、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认缴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第三十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成员及以货币方式出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

18、出资。第四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公益金,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及合作社知识教育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百分之五。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方法确定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

19、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及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及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百分之七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

20、个人账户中记载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五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本社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六条 本社及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组织承继。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及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第四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

21、,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及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

22、表本社参及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六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及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事项,采取会议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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