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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模板.docx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模板 XX自治区2017年6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XX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二一七年五月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报名时间、对象与方法 2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考场编排 6第四章 订卷、数据统计上报及打印考务材料 8第五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 10第六章 考前工作布置 11第七章 试卷领取、运输及保管 12第八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17第九章 整理、清点及上送试卷、答题卡 18第十章 评卷 18第十一章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 18第十二章 附则 19 附件1 考试岗位职责 20 附件2 考试规则及说明 29 附件3 考试考务用表 72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 94XX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是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检查、评价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合格标准的水平考试。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区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制卷、评卷、成绩管理、等级转换、考籍管理、成绩统计分析等工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所属县(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各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报名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三条

3、 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十个科目,考试的内容在各学科考试大纲与说明中做出具体规定。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目前均采用书面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钟,其他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卡两部分。各科卷面满分均为100分,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本着修完一科考一科的原则,学生在获得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后,才能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根据XX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及其他文件精神,本次考试高二年级首次开考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高一年级首次开考科目:信息技术。学业

4、水平考试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制,各科卷面分先按百分制计分,再按全区统一划定的分数线公布成绩,成绩公布分为 A、B、C、D 四个等级(C等及以上为及格,D等为不及格)。若第一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再参加下次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分为C、D 两级(C为及格,D为不及格)。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各考试科目,考查科目由各市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报自治区学考办备案。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报名时间、对象与方法第七条 报名时间详见当次考试的报名工作通知。第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对象是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具有我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申请认定普通

5、高中同等学力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参加报名。第九条 报名方法。采用全区统一的考试管理系统报名,各单位可从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中进入管理系统。报名工作主要分为信息录入、科目报考、考场编排、信息统计上报、打印考务材料五个步骤。(一)信息录入。信息录入包括高一新生的考籍信息(含照片)导入、高二及高三考生的考籍变动、考籍信息更改等。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考籍,经核对无误后,将考籍数据在管理系统内提交。1.从2017年6月的学业水平考试开始,将正式实行考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的规定,各市、县、学校在录入及修改考生信息时,请仔细核对考生的身份

6、证信息。若考生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身份,其证件信息在录入后,必须逐级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请各市提醒还没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第二代身份证过期的考生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2.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3.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4.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社会考生”,考生的学校信息由户籍所在

7、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5.考生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考生类别,考生关键信息录入后,如需修改,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系统内提交修改申请,同时上交纸质证明材料,经学校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如要修改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须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交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留存;如要修改考生类型,须提供考生所就读学校提供的相应证明交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留存。6.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从建立考籍档案年份开始5年内有效。已毕业考生或非在籍在读考生若要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持本人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回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原学校报名。这类考生若之前已在系统内建立了考籍档

8、案,只需在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其考籍档案,使用原考籍号报考;若之前未在系统内建立考籍,须按社会考生报名办法,重新建立考籍档案。7.考籍异动。若考生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转学到省外、休学、退学、开除、辍学、去向不明、留级、跳级、肄业、结业、重读、参军、死亡等情况,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系统的考籍管理-考籍异动中提交相应的异动申请。8.区内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转出学校应及时把转出学生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上挂起,转学学生使用原考籍号,转入学校在学业水平考试系统内办理考籍异动即可。9.区外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省转入我区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系统内重新建立考籍档案、生成考

9、籍号。外省转入还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考生以社会考生的名义报名,待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再将考生类型修改为“在校考生”。10.考籍号编排。由14位数组成:市县代码(4位)+中学代码(4位)+考生入学年份(2位)+流水号(4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的原则,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同一考生高中阶段参加所有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均使用同一考籍号,考籍号生成后不能修改,社会考生的考籍号编排方法参照以上办法进行。11.休学、留级、辍学、复读考生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辍学、复读考生须由考生复学就读之后的学校在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休学

10、、留级、辍学、复读考生可直接在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12.照片录入。各报名点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后,采集考生数码照片,照片采集分为上传照片和现场采集两种方式。上传照片可采用jpg或png格式,并用考籍号或证件号命名。现场采集将照相设备接入学考管理系统即可采集。学校或报名点在采集照片时须遵守以下要求:考生本人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不大于100K;不允许使用风景照、写真照等。照片底色原则上要求为白色,照片中应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13.信息核对。采集高一新生考籍以及修改考籍信息后,学校必须打印出考生的信息表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表由

11、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留存。(二)科目报考。 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进行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1.区内转学考生报考。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之前在我区已参加并通过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2.区外转学考生报考。从外省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系统内报考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我区原则上承认考生在其他省(直辖市)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但考生必

12、须提供由当地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原件交由转入学校所在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3.休学、留级、辍学、复读考生的报考。(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辍学、复读考生,其之前获得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有效,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即可,但须由考生复学就读之后的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在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辍学、复读考生,其之前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即可,但须由考生复学就读之后的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在系统中的历史库进行考籍信息恢复操作,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4.签字确认。

13、报名点在系统内完成报考操作后,必须将报考确认表导出打印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考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留存。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考场编排第十条 考点设置原则上要具备以下条件:1.15个以上(含15个)考场; 2.已建成的标准化考点和规划建设的标准化考点;3.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4.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封闭管理;5.每个考场都要配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及金属探测仪;6.能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点办公室、保密柜、广播室、医务室;7.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等生活问题。第十一条 必须将补考考场、补考考点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和标准化考点内

14、。第十二条 考场设置要安全、安静、采光好、通风好、防晒、防雨、桌椅完好、桌面平滑,考生座位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场内必须配备时钟。每个考场安排考生30人,考生座位按纵向130号排序;末尾考场考生座位排序,亦按此办理。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社会考生可单独设立考场。每个考点要设置1-2个备用考场。考场布局如下(两种模式均可):图一(30人) (左) 讲 台 (右) 06 B07 A 18 B 19 A30 B 05 A08 B 17 A 20 B29 A 04 B09 A16 B21 A28 B03 A10 B15 A22 B27 A02 B11 A14 B 23 A26 B 01 A12

15、B13 A24 B25 A 图二(30人) 22 B23 A07 A 08 B 21 A24 B06 B09 A20 B25 A05 A10 B19 A26 B 04 B11 A18 B 27 A 03 A12 B17 A 28 B02 B13 A16 B29 A01 A14 B 15 A30 B(左) 讲 台 (右)编排过程中,如出现各种原因而取消考试的考生,仍按原数安排,占一个座位号,考试时作缺考处理。除末尾考场外,其他考场一律为30人。第四章 订卷、数据统计上报及打印考务材料第十三条 资料的整理、统计、上报。(一)报考时间结束后,各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校验、统计本辖区的报考数据,确

16、保数据的安全与准确。(二)各市在编排考场结束之后,及时向自治区学考办提交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统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数据以市为单位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第十四条 打印考务材料各市考场编排结束后,可由市、县招办或者学校统一从网上系统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后,不准擅自更改或伪造准考证上的信息,擅自更改或伪造的准考证视为无效证件,准考证上的信息以信息录入并确认的为准。准考证上若无照片,视为无效证件,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前,各单位可从管理系统内打印考场安排表、考生座位标签等考务材料。下图为准考证样式:第五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第十五条 考点工作人员的聘任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每个

17、考场设监考员2人,同一考场的2名监考员不能是同一单位人员。考场外每4-6个考场设1名流动监考员,已建成标准化考点的视频监考员按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其他服务于考试管理的人员若干人。选拔考试工作人员的条件是:(一)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敢于抵制与考试相关的不正之风;(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三)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第十六条 考前各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对所辖考点的主考、考务负责人进行考务工作培训,学习、布置考试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培训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考核。第十七条 考试前,

18、各校应召开全体考生大会,重点进行考试纪律和诚信考试教育、卫生防疫与交通安全教育,并详细地讲清应考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第十八条 各考点考试前一天须召开全体考试工作人员会议。考点主考部署考试工作,组织学习考试有关规定和要求,宣布各类人员的分工,明确职责和纪律。尤其要对监考员进行“考试实施程序”专门培训。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自治区、市、县三级要选派巡视员,尤其对乡镇考点及非标准化考点进行重点巡视,监督、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其中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对非标准化考点派驻点巡视员,全程监督考试实施过程。第六章 考前工作布置第二十条 加强学

19、业水平考试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任组长,招生考试机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基础教育、教育科研部门的领导组成。各市、县(市、区)设立考区、考点,明确各考区、考点负责人、具体考务负责人、保密室负责人、监控室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各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加强考试期间各级保密室和标准化考场的视频巡查,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细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根据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程序,对违反规定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

20、做出处理。第二十二条 考点布置与管理(一)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半封闭管理。校门口须有保卫人员执勤,考试工作人员凭工作牌、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校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二)考场区域周围5-10米处划定警戒线。每场考试开考前25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三)加强考点布置,营造考试环境。各考点要在醒目处张贴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和考试科目时间表、考场示意图、考风考纪举报电话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在考点大门悬挂“广西年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横幅,设立违纪作弊情况通报栏。(四)每个考场门

21、外要张贴本考场的考生座位编排表,考场外要设立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五)考前应完成相关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工作,确保正常运转;校准时钟,调整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关闭考点内无线通讯网络等。考场须在考前一天布置完毕,布置完成后要关好门窗,贴好封条。第七章 试卷领取、运输及保管第二十三条 试卷的领取。(一)领卷时间、地点。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为准。(二)领卷人员。各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通知核定的人数派出领卷工作人员,必须派1名分管院(招办)领导带队领卷;应请1名公安人员或武警战士参与领卷工作。领卷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

22、本次学业水平考试;保密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三)试卷清点和交接。领卷人员需按本市试卷订卷表进行清点,并注意检查试卷袋有无破损,清点无误后与厂方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 试卷的运输。(一)运卷车辆。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必须租借密封性好的邮政厢式货车运输试卷,所租车辆应该外观较新,车龄最好不超过5年,机械性能良好,具有防雨、防火、防鼠和防盗功能,装试卷后必须上双锁,贴上封条。(二)押运人员。必须派1名分管院(招办)领导带队押运,应请1名公安人员或武警战士参与押运工作。(三)运输要求。1.运送试卷必须专人专车,禁止搭乘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及搭载其他任何物品。

23、2.运输途中任何情况下,装载试卷的车辆现场(车上或车周围3米以内)都不得少于两人。3.原则上不允许将试卷存放在乡镇保密室过夜。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将试卷存放在乡镇中学考点,必须由考点主考带队运送试卷,领取试卷时须有所属市级或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派的人员随车运送至考点。4.试卷运送途中如发生异常,必须立即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试卷的安全与保密。5.各地应计算好离厂时间,市、县考点的试卷应在考试前2天到达市、县保密室,经批准允许存放在乡镇保密室的试卷最早可在考试前1天到达乡镇保密室。6.试卷运送到目的地后,各单位要第一时间逐级向上报告。第二十五条 试卷的保管。(一)试卷

24、存放试卷到达本地后,市、县所在地考点的试卷必须存放在招生考试机构的合格保密室中,并开启所有的防盗报警设备。乡镇高中考点的试卷必须存放在当地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检查验收合格的专用保密室中,存放试卷期间,保密室不得存放其它物品。试卷放入保密铁柜前,需进行再次清点,各科试卷袋数目准确无误后,按考点、考试时间、科目分别将试卷放入保密室铁柜,并做好标记。(二)保密室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点试卷应存放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的合格保密室内。乡镇考点试卷临时存放保密室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报经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检查并签字验收: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

25、防鼠功能。要配备铁门、铁窗、铁柜、防盗与防火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在有效期内的干粉灭火器(要放在方便使用的地方)。套间的内室用于存放试卷,外室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外室之间须安装有铁门并有瞭望窗,应保证从外室可观察到内室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存放全部试卷为准。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防盗与防火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正常运作。 保密室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使用前一周进行数据清理、病毒查杀、必要的系统升级并试运行,确保设备、软件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存放空间能够满足不间断监控的需要、网络传输畅通、各项报警功能设置正确;试卷进保密室前两天起,保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试卷存放期间要进行录像),以保证

26、这些设备在试卷保管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视频监控系统的显示器应安装在保密室值班工作室内。(三)保管值班保密室在存放试卷期间,应加强管理,配备足够的保管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负责人2名,其中1名必须是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另1名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在职干部。乡镇试卷临时存放保密室其中1名必须是学校负责人,另1名为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派的在职干部。2.保密室(内室)的铁门钥匙、存放试卷的铁柜钥匙由两名保密室负责人分别掌管,不准集中一人掌管或委托无关人员掌管。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不含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掌管密码。3.值班巡逻人员每班4人(含)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

27、人)24小时值守。每班至少有1名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在职干部,保密室值班巡逻应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其他人员均应为由市级或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选派的在职干部。乡镇试卷保密室实行值守人员交叉制度,值班巡逻人员中必须有异校人员和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选派的在职干部。除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要撤离外(人员撤离前,试卷应转移),任何时候试卷保密值班室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四)试卷的临时存放。运达考务室但未及时启用的试卷(指当天考试非第一科的试卷),以及考后未能及时送回保密室的答卷,应存放在在考点临时设置的保密室的铁柜内,或存放在考务室的保密柜内,保密柜应设置在监控视频摄像头下。临时保密

28、室应有铁门、铁窗、铁柜,试卷存放期间应有3人值守,任何时候临时保密室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存放在考务室保密柜的,考务室任何时候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管人员配备条件、职责及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一)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2.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自治区、市、县(市)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和公安(武警)人员;3.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4.必须接受安全保密培训和教育,签订试卷保管值班工作责任书,持证上岗,熟悉有关规章制度,熟悉试卷、答卷的收发手续;5.身体健康。(二)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29、1.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2.分别负责掌管保密室(内室)的铁门钥匙和存放试卷的铁柜钥匙;3.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试卷接收和发放单。(三)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1.昼夜值班,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2.负责试卷保密室及外围的安全保卫,并填写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表;3.制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4.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四)试卷保管人员还需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值班时间严禁会客、饮酒、玩扑克、私自与无关人员通电话、通信;2.考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

30、卷密封包装,更不准将这些材料带出保密室;3.在试卷保管期间,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4.若遇异常情况或自然灾害,要立即向所属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试卷万无一失;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在保密室的视频监控下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工作规定,发生

31、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5.严格执行收发试卷签收手续。第八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七条 考试实施程序(详见附件2)第九章 整理、清点及上送试卷、答题卡第二十八条 试卷、答题卡和备用卷、卡等考后整理和回收办法(详见附件4)第十章 评卷第二十九条 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评卷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成立学考评卷办公室,统筹管理全区学考评卷工作。第三十条 评卷采用“集中扫描,分市评卷、统一质量监控”的评卷模式,建立全区统一的评卷质量监控平台,由各科评卷专家组成自治区质检组,统一把控全区的评卷质量。第三十一条 各市评卷点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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