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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分析.docx

1、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分析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分析刑事诉讼法作业1一、案例分析题1. 被害人杨凤因其男友苏可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多次规劝均无效果,遂决定其断绝恋爱关系,但苏可不同意,经常纠缠杨凤,并威胁说:“你不跟我谈,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杨凤对此不予理睬,苏可见纠缠、威胁都不起作用,便怀揣一瓶浓硫酸,约杨凤最后谈一次。善良的杨凤未想到一见面,苏可竟将浓硫酸泼向自己家的脸部,致杨凤右眼失明,面容被毁。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出公诉后,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可有期徒刑8年。请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

2、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2.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工人。被告人张某与同事甲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张某一时冲动,将甲某打死。作案后,张某畏罪潜逃。公安部

3、发布通缉令抓捕张某,市公安局也组织干警进行侦查、抓捕。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也被派往外地追捕张某。此时王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人答复:王某主动提出回避是对的,但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王某仍需参加侦查、抓捕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以后决定。王某接受任务,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问题: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0条: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察。这主要是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必须及时、

4、迅速地进行,任何犹豫、拖延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3.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期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那名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

5、获归案。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人;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乙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答:本案应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

6、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二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按理由两市法院都可受理此案。但此案的犯罪行为虽然始于甲市,终于乙市,犯罪结果发生在乙市,有乙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犯罪行为恶劣,犯罪事实清晰,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后,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方便,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二、问答题1.简述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案件被害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

7、求重新审判,等等。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作业2一、案例分

8、析题1.被告人周某,男,26岁,无职业。周某平时游手好闲,以赌博为生,结果负债累累,即起抢劫之念。某日晚,周某手持铁棍打伤一女青年,抢走手机一个,现金1000余元,又将女青年强奸并将扼死,杀人灭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杀人理应偿命,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院遂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题:法院的审判中有无错误?理由是什么? 答:有错误。法院没有为

9、其指定辩护人。据刑事诉讼法34条“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2.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外贸公司经理,因涉嫌走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5月2日被监视居住。事隔不久,该地区发生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走私一案的侦查。直至12月7日公安机关才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问题:公安机关的上述作法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是什么?答: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就违反了下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监视居住超过6个月(2)监视居住期间中断了对案件的侦查(3)解除监视居住,没有及时通知被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3.某日晚,小

10、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鞋印两个。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抢去她的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脚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大龙拘留,并在李家中搜出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经辨认,金项链一条确实是张小妹的。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抢劫金

11、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的犯罪事实。问题:(1)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分类列举)(2)本案中已经搜集到那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答:(1)本案收集到的法定证据有:物证:李大龙在现场留下的鞋印,并在李大龙家中搜出的金链、10000余元现金以及三角刮刀等。被害人陈述:张小妹口述李大龙的砍人事实和抢去的金项链、现金14000余元。鉴定结论:鞋印、血型鉴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2)直接证据有:现场鞋印;被害人供词。间接证据有:在李家搜出的物证。二、问答题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A、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

12、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B、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C、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D、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2、谈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答: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指,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使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

13、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体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们都是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委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敢发生社会危险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不同的是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作业3 一、案例分析题 1.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

14、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锁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村治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理由是什么?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

15、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国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我国侦查体系中主要是侦查机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所以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2、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6、。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询问赵某,询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问题: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人员在办案中应该按

17、司法政策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 的人员应予以注明。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属违法行为。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前,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用威胁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也不能只凭口供去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3、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

18、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院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19、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做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法院落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必须有公安机关执行并且两人以上去执行。 (2)答:

20、法院在一审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的,应该是休庭,公诉人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不能当庭指控,应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不能因此而“延期审理”,应另案起诉,另案审理,对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法院应作出“无罪”的判决。对贪污案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 答:二审法院应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二审在上诉期满后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也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作业4一、案例分析题1、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被害人认为民事赔偿太少,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

21、事赔偿适当,只是量刑太轻,因此做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中刑事判决部分;(2)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年;(3)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答: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针对本案中的情况: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用判决改判,不得发回重审,改判时应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2、被告人程X于199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XX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X、田X相撞,将王X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扭打中,被告人程X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X的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房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X

22、立即和田X将王X送往医院。但王X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X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中级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刑罚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问题: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展回原审

23、法院重新审判是合法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有可无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依法将其拘留。后公

24、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

25、负责执行。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应在3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依法可延长1-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民超过了这个期限。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已经接到通知,立即应对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有义务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受其法律监督。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

26、件应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本案的不当之一处有:(1)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批准逮捕已超过期限(2)公安机关在未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3)拘留已超过法定期;(4)法院派法警将其逮捕是错误的;(5)法院审判应是“两审终审判”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判决生效;(6)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是错误的;(7)判决生效后法院又作裁定也是错误的。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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