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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docx

1、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xx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性质:xx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2、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3、特点4、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

2、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均田制:前提条件: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内容: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3、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作用:1、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2、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3、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4、xx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瓦解原因: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

4、,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清前期的“更名田”】内容: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意义: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人后缴纳赋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又可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巩固统治.【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

5、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古代封建政权对土地调整A:调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故而为了巩固统治而施行的B:调整的基本点: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基本概念在封建社会中,国家以土地和人口数为依据,向人们征收一定量的田赋、人头税,征发兵役、徭役等,形成基本的制度叫赋役制度(也叫赋税制

6、度)。xx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xx的瓦解。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xx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

7、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更赋(人头税)、徭役、兵役。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西汉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隋唐租庸调制】原因:A、吸取xx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轻徭薄赋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

8、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xx中后期两税法】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内容:780年,宰相x

9、x建议(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3)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

10、,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作用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

11、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B、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北宋募役法和xx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实质:是纳

12、钱代役和按亩征税。【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背景:A、明朝中期,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内容:1581年张居正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具体内容:(1)赋役合并,并部分“

13、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2)赋役征银意义: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纳银代役的规定,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原因:A、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

14、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C、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内容:A、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B、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在明以前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

15、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评价: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

16、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以上四项的共同点是:以土地财产作为收税主要标准;纳税不再收取实物而收取货币。【xx古代主要赋税制度一览表】xx古代主要赋税制度一览表名称编xx租庸调制背景人口众多,加强对百姓的管理,巩固封建统治吸取xx亡教训,采取轻徭薄赋的指导思想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解决财政困难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需要,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财政收入,人口隐瞒现象严重征税标准资产人丁田亩户税人丁资产田亩货币征税方式实物实物作用或影响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制度正式形成保证了生产时间,负担相对减轻,保障了财政

17、收入扩大税源,统一税制,增加税收,相对减轻负担,改变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废除了人头税,促进了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实物两税法一条鞭法田亩田亩货币地丁银【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同:(1)都收取银两,即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2)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3)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4)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阶级矛盾。异:(1)失败成功;(2)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固定;(3)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时期;(4)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

18、来分担特征分类(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四大税种):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原因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如初税亩的1根本原因:出现)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解决地主阶级与封建国家争利的矛盾,缓和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如两税法、2主要目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王安石变法的措施)3具体原因: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19、如一条鞭法);适应土地制度的变革(如北魏租调制与均田制的适应);统治阶级顺应形势,调整统治政策(如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认识(1)赋役制度的演变实质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产品分配、人与人的关系);(2)中国古代历代政府都非常重视赋税制度的调整和改革;(3)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政权兴衰,社会是否安定的政治问题(比如租庸调制);(4)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尊重社会实际,与时俱进,是统治者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的基本依据。比如:均田制、摊丁入亩、地丁银。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作用*增加了封建

20、政府的财政收入*客观上相对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步松弛*顺应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趋势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直到废除。2、赋税品种:由繁到简,税种减少。从田租、人头税,杂税简化为土地税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对商业征收重税。3、征税方式: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5、人身控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

21、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黄宗羲定律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中阐述了自唐以后我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唐初的租庸调制本来分为土地税(租)、人头税(庸)和户税(调),晚唐杨炎的两税法以土地和财产为征税标准,虽然没有了人头税和户税,其实这两项已并入到土地税中。宋代,一直没有从中减去人头税和户税,却又开征了新的人头税。明代,“一条鞭法”把两税、丁税、差役和各项杂税合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征一次的差役现在变为每年征收,这实际上把“力差”和“银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辽饷、剿饷和练饷,后把三饷归合为一并入了正税(两税)。从赋税制度的演变,黄宗羲揭示了这样一个历史现象:历史上每进行一次改革,老百姓的负担就加重一层;历史上每进行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后人把这种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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