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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docx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政发2005116号)、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甬政发200540号)、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7160号)、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

2、于鄞州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车辆碰撞倾覆等事故的应急处置。1.4 事故分级1.4.1 一般事故(IV级)(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故;(3)危险化学品泄漏难以堵住,需要倒罐过驳作业,或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倾覆,需要调用吊车吊装作业的事故。1.4.2 较大事故(III级)(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的事故;(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1.4.3 重大事故(II级)(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1.4.4 特别重大事故(I级)(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事故。二、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建立鄞州

4、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机构。总指挥: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分管副镇(乡)长、街道副主任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纪委)、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分局、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宁波鄞奉海事处、事发地镇乡(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5、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3)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2)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统一调动全区警力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4)区

6、安监局: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5)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6)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7)区环保局:负责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负责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8)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送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倒罐车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9)区质监分局:负责提出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置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10)

7、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11)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12)区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相关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所管辖河流、湖泊等水域的污染清除;负责自来水的停水和供水调度。(13)区水利局:负责所管辖水库等区域的污染清除、水资源调度及相关案件调处。(14)区农林局:负责涉及渔业养殖的案件调处。(15)宁波鄞奉海事处: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污染清除及相关案件调处。(16)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提供相关气象参数和应急处置对策。(17)事发地镇乡(街道):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其他

8、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3 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2.4 专家组建立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三、事故预防3.1 安全风险评估区公安交警部门应将剧毒气体(氯气、氟化氢等)运输通行的主干道及时向当地镇乡(街道)及有关

9、部门通报。当地镇乡(街道)应对主干道沿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订重点区域的公众应急疏散预案。3.2 应急求援网络当地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与社会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网络,完善通讯联系方式,实现应急物资装备的快速调用。四、应急启动4.1 应急启动主体根据事故等级和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主体。(1)发生一般事故(IV级),由事发地镇乡(街道)启动应急响应,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区级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应急援助;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乡(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或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10、(2)发生较大事故(III级),若事态处于区政府可控制范围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若事态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3)发生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下级政府必须启动应急响应。4.2 应急启动程序(1)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交警122、消防119)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警后,立即调度事发地镇乡(街道)公安消防、派出所、交警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2)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和事发地镇乡(街道)要及时收集事故处置的动态

11、信息,若区公安消防、派出所、交警部门尚不足以有效处置事故,应视情立即通知区安监、卫生、环保、交通、质监、城管、水利、农林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3)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一般事故(IV级),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镇乡(街道)分管领导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决定启动镇乡(街道)级应急响应。同时,镇乡(街道)和公安部门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必要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区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报告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应急办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4)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较大事故(III级),事发地镇乡(街道)和区公安分局等有

12、关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区长提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情况严重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由上级政府决定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一旦启动,由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调派有关人员、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5)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并由区政府逐级向上级政府和应急办报告,由上级政府决定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五、现场处置5.1 现场指挥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由事故现场的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或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履

13、行现场指挥职责。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处置与救援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5.2 社会资源调用(1)吊车。需要吊车及拖曳车辆的,由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向应急救援网络单位调用。(2)倒罐车辆。需要倒罐过驳车辆及设备的,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应自行及时调派。事故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区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负责向应急求援网络单位调用。(3)专家。需要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和承压罐车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分别由区安监、质监部门负责落实。(4)劳务人员。需要劳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由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落实。5.3 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1)实施主体。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公安消防部

14、门、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及其他应急处置单位实施。若需调用特种的设备工具,由区公安消防部门或区质监部门负责落实。(2)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倒罐过驳作业,必须在区公安消防部门现场监护、承压槽车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倒罐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5.4 环境污染处置若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按鄞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0724号)等相关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1)区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和监察,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2)若事故发生在临海、临江(河、湖、水库)道路,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海洋、江(河、湖、水库

15、)环境污染的,根据实际情况,海事、城管、水利等部门做好所管辖水域的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区农林局做好涉及渔业养殖的案件调处工作。(3)若事故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由区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调度,由城管部门负责自来水的停车或供水调度。5.5 医疗救护(1)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救治工作。(2)在进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倒罐作业时,卫生部门应安排120救护车就近待命。5.6 应急疏散区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和事故区域警戒。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公众应急疏散。5.7 后勤保障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5.8 信息发布事

16、故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实施。六、善后处置6.1 环境恢复区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情况跟踪监测,指导灾后环境恢复工作。6.2 赔偿补偿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区政府和事发地镇乡(街道)按管理责任垫付相关应急处置经费,然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讨;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6.3 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结束15日内,事发地镇乡(街道)应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七、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镇乡(街道)和派出所、交警、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好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装备配置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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