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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实务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一.docx

1、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实务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一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实务(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一)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实务 李伟清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立信政策咨询研究部高级经理目录一、航运、港口企业业态分析二、航运、港口企业与“营改增”的相关性三、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分析四、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工作建议一、航运、港口企业业态分析(一)、航运、港口企业主要业务结算流程1、货主-货代-船公司;2、货主-货代-船代-船公司;3、港口-船代-船公司;(二)、航运、港口企业业态特点1、上下游收入结算关系复杂;2、属于重资产行业;二、航运、港口企业与“营改增

2、”的相关性(一)营改征范围(二)主要政策解读(一)、涉及“营改增”的范围界定1、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1)船运业务按照,按照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11%征收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予以抵扣。(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11%征收增值税。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2、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1)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

3、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港口码头服务,6%税率征收增值税。(2)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3 )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按照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征收增值税。(4)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打捞救助服务,征收增值税。(5)接受货物收货人、

4、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7)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按照仓储服务,征收增值税。(8)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按照装卸搬运服务,征收增值税。3、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1)

5、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征收增值税。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二)、相关政策1、增值税改革之前形成的存量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

6、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3、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

7、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

8、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税。三、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分析(一)、港口、航运企业“营改增”主要问题分析(一)期初存量资产不予抵扣,造成不同

9、发展阶段企业税负不平衡问题;(运输船只取得方式、有条件收付实现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务中的应用)(二)各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货代、船代可能出现进项税额倒挂,而货主抵扣不充分问题;如:货运代理中,由于运费部分进项税额下游企业抵扣不充分,阻碍了一票到底、一站式服务模式的开展;(三)船代、货代支付给境外单位及国际运输企业的费用无法抵扣问题;(四)为境外单位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免税主体问题;(五)港口设施等资产在地产与不动产及辅着物之间的界定问题;(六)港口、航运相关产业链之间税负转嫁问题;四、航运、港口企业“营改增”工作建议(一)、摸清家底(一)收入方面:1)准确界定企业各项收入所适用的税种、税目和税

10、率。2)根据政策,对一些收入项目有两种选择可能的,应深入测算并形成方案,供决策层参考。3)将企业的上述决策结果,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取得认可。4)对上述决策变化做好与主要客户的沟通,以便达成一致。(二)成本方面:1)梳理企业成本中税法允许抵扣的范围和具体项目。2)了解主要供应商纳税人的类型,并加强沟通。(三)运用企业历史经营数据模拟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成本法、购入法等不同测算结果的含义)(1)对收入的影响:价税分离,报表收入下降(我国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只反映在财务核算上,报价上仍然为价税合一)下降的幅度在不同的税率下分别是17%/1.17=14.53%、13%/1.13=11.5

11、0%、11%/1.11=9.91%、6%/1.06=5.66%。(2)对纳税现金流的影响:与利润增减的不同步问题(固定资产进行税额一次性抵扣,对成本的影响却为进行税额的折旧办法;本次增值税“扩围”不允许存量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对一些重资产行业影响较大)。(3)对利润的影响:1)减少项包括:收入下降、税负增加引起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额。2)增加项包括:营业税、成本中材料燃料动力运费等的进项税额及可抵扣固定资产进行税额的折旧、税负下降引起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额。(二)、建立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建设(1)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安全、结算顺畅)(2)制定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制度。

12、(3)制度增值税核算管理办法。(4)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卡等保管设备。(5)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结算方式。(6)修订财务计划及完善财务评价指标。(三)、其他工作建议1、采购中,应注意以下原则:1)质量是前提;2)价格不再是唯一的选择,要比较价格和税收抵扣的关系;3)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2、对零星物耗的采购建议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结算。3、建立重大购销事项的税收影响评估机制。4、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构建模式。5、建立购销活动与企业财务预测的联动机制。6、前期阶段,开展各层面的政策宣讲。1)、政策宣讲。分别组织对各相关企业的单位领导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改政策宣讲、各相关单

13、位也要自行组织学习,从上到下充分认识到税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要有清醒认识。2)、人员培训。人员培训要做到基本培训与深度培训、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对于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通过基本培训,使其了解增值税基本知识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影响,知道哪些是有利因素,哪些是不利影响,哪些业务流程和模式需要进行改变。对于财务经理和直接负责税务人员,要通过深度培训和自我学习、以及税务部门、专业中介的业务辅导,熟练掌握增值税相关业务,发现本单位税改后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除了财务部门人员外,对招投标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人员也必须进行相关的增值税知识培训。7、增值税涉税业务。在

14、正式实施前,要提前做好增值税税务登记申请、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等业务。做好税务人员的增值税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发票认证、抄报税、增值税申报等业务。此外,增值税发票管理较其他普通发票更为严格。发票领取、开具、认证、保管等环节均有严格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修改与之不符的发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办法。8、会计系统调整。实行增值税后,各单位视情况需增设若干新会计科目,如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

15、“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递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等科目。相应的,账务处理流程也要根据新变化做出修改。9、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风险控制办法和增值税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要求,在财务部下设立集团税务组,统一处理日常税务事项,控制税收风险。10、自增值税开征实施后,在办理增值税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以下原则应尽量遵循:(1)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业务,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进项税抵扣。特别是如采购业务为复合业务,即同时包含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对其进行认真分析

16、,尽量分开签订协议,分别取得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2)对合同中的采购价格是否含税、发票种类、提供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取得发票应宜早不宜迟,尽量随采购物资及服务一同提供,以尽快通过发票认证,尽快得以抵扣,同时避免账务的频繁冲账。应在发票通过认证后再行付款,避免因付款后发票未能通过认证引起的后续麻烦。(3)对于物资采购较多且拥有较大主动权的部门,可适当通过控制采购量和采购时间,进而控制专用发票取得时间和金额,将当期应交增税降至最低。建立采购部门和财务核算部门的联动机制,避免不可抵项目的增加。(4)对总包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其中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的,应从包项目中剔除,由各单位自行

17、采购。(5)将专用发票视同有价票证进行管理,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并建立相应内控规范。(6)开具专用发票要履行审批手续,正式开具前要对开票信息进行复核,确定对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填写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避免出现错票、退票等现象。(7)严格规范专用发票的传递流程、传递时间和签收制度,以确保开出的发票在适当的时间到达指定接收人。(8)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采购业务,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对于符合视同销售规定的业务,要计算并交纳销项税。(9)在新老税制执行初期,关注老合同的清理和结算办法对适用税种的处理。对税改前已实现收

18、入并纳税,但未开票的业务,应及早开具营业税发票;对已开票,但未实现收入纳税的业务,要做好记录,避免出现双重开票情况的出现;对未执行完的老合同,应按照新老税制衔接的规定,妥善处理适用税种。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四)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2013年7月目 录营改增内容概述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分类计税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特别注意事项“营改增”内容概述在现有17%、13%的税率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19、务除外),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试点地区。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个人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20、、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

21、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和

22、征税范围非营业活动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纳税人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纳税人和

23、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营改增征税范围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

24、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

25、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核算。纳税辅导期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试点一般纳税人发

26、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缴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

27、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

28、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

29、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征收率:增值税增收率为3%,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关于零税率: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政策后,在进行处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售额一般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计税方法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应扣缴税款=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计税方法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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