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4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工作实行全市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市商务委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核对本区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登记材料,并形成该机构的用户编码。第三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按照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要求填写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
2、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办学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进行核对,填写意见。对于合格的培训机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上进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用户编码,填写在备案表中。(四)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已经出具意见和填写好用户编码的备
3、案表(一式三份),及企业提交的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自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备案表由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反馈给培训机构。(五)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上进行登录,用户名即为备案生效后备案表中的用户编码。第四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原备案表自动失效。备案机关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
4、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负责解释。附件: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样式)用户编码_(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填写)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机构联系人职务传真电话Email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业务范围办学资质及颁证机关备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_年_月_日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为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持有。2、用户编码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填写,作为机构登录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 )的用户名。3、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专用章(盖章) 年 月 日(备案表背面)本人代表本培训机构作如下保证:一、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二、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三、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四、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的变更手续。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