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告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告知编码: FD000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项目名称: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政策依据:1. 关于调整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的通知武房发 2013 64号2. 关于公布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的通知武房发201365号3.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武房发201484号4. 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1485号5. 关于公布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1525号三、受理条件:1. 新就业职工本
2、人为申请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为共同申请人;2. 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3.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固定劳动合同;并且受理之日起到劳动合同聘用结束时间不少于6个月。4. 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5.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6.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7. 申请人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8. 根据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申请前需先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申请材料: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收原件;2. 公共租赁住房
3、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收原件;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外地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5. 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收原件;6. 申请人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由于工作性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但有选举及任命或聘书的,可视作签订劳动合同,任期或聘用期限视作合同期限,验原件收复印件;7. 学历和毕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8. 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证明,收原件;9. 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有房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在本市中心城区住房情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0. 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1.
4、 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检查缴费凭证,收原件;12. 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3. 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后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5. 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需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6. 经
5、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7. 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市委、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8. 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9.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 新就业职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2. 用工单位核对职工收入、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登记造册,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3. 收件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
6、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资料;4.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对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录入专线系统;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职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申请人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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