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公用1201用11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 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 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 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
2、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 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 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 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呢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 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
3、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 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挺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 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 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 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 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 费应予以补齐。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 暖收费专用票据。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
4、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 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 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 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 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第九条 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 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 补偿费。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 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十条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