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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专题培训.pptx

1、2010年 4月社会保险业务培训(2010年 04月)社会保险培训课堂社会保险培训课堂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征缴部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简述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简述第二部分 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第二部分 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 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凡在开发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参加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工作。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关于工

2、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 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 号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财企【2009】242 号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

3、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津劳险 1998 38 号)第 22 条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660 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01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

4、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

5、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2010

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7、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

8、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知(财企(20092009)242242 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今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9、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知(财企(20092009)242242 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四、缴费基数的确定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单位依据缴费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 2010 年缴费基数。月均工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

10、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1、应参保人员: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7 年 12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 年 1 月 18

11、 日 第一次修正2007 年 7 月 4 日 第二次修正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津政令第 117 号)第二条。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2、可以不参保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外单位缴费人员;外单位缴费人员;实习学生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根据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6 号)文件规定:本市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12、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六、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六、缴费基数签字确认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要组织本单位缴费人员,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不允许代签。可以采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 2010 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单位应留存备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

13、、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即日起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分中心成立基数复核检查小组,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复核须提供的资料:1 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2010 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对于工资实行保密管理的单位提供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 2010 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2 2009 年度职工应付工资收入台帐 津劳险 1998 38 号第 21 条规定:企业应自 1992 年 1月起为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统计台帐记录的工资收入,是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

14、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3 外资企业提供天津市统计局 2009 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表号:I102-1。(内资企业为 104 号)。4 2009 年涉及工资、奖金类发放的财务总帐、明细帐、财务凭证。5 各类未缴费人员的证明材料。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八、缴费基数的重点稽核八、缴费基数的重点稽核 1、范围.不能提供完整的复核材料导致复核无法进行的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为下限缴费的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罢工、上访、仲裁、诉讼等事件,职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职工举报的用人单位。2、方式 对需要重点稽核的用

15、人单位,采取现场下企业稽核检查的方式进行。对经检查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告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劳动监察或报上级审计稽核部门协同核查。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一、一、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及联系方式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及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二、新参保企业及老企业变更扣款银行协议签订办法 二、新参保企业及老企业变更扣款银行协议签订办法 到分中心登记部查询本单位八位授权协议号,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 5 家银

16、行之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社会保险费授权协议号、扣款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交分中心登记部登记即可,当月生效。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三、新参保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三、新参保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 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办法 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办法 分中心收款户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23 个字)分中心收款帐号:8560 0594 5801 266001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银行行号:1041 1005 0005 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中国银

17、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住房公积金社会授权协议号、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在申报缴费前交到征缴部登记备案即可,当月生效。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目前暂只能在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一)、减员业务经办时间:(一)、减员业务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柜台受理时间: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4 4 日(退休尽量提前)日(

18、退休尽量提前)网上申报时限:每月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8 8 日日(二)、增员业务经办时间:(二)、增员业务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柜台受理时间: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8 8 日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8 8 日日(三)、补缴费业务经办时间:(三)、补缴费业务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柜台受理时间: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1010 日日网上申报时限:每月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1212 日日(四)、提交结算经办时间:(四)、提交结算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柜台受理时间

19、: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1010 日日网上申报时限:每月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26 日至次月日至次月 1212 日日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当月缴存经办时间:(五)、住房公积金当月缴存经办时间:每月每月 1 1 日至日至 1010 日日(六)、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经办时间:(六)、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经办时间:每月每月 1111 日至日至 1313 日日(七)、委托扣款时限:(七)、委托扣款时限:每月的每月的 1515 日下午日下午 4 4 点以前,遇节假日提前,缴费单位应当点以前,遇节假日提

20、前,缴费单位应当完成扣款。完成扣款。(八)、个人缴费业务经办时间:(八)、个人缴费业务经办时间:每月每月 1 1 日至日至 1515 日,上午日,上午 9:00-12:009:00-12:00,下午,下午 13:00-13:00-15:3015:30,每周五下午不办公,可在市内办事处办理。每周五下午不办公,可在市内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九)、社会人员退休后补交医疗保险年限经办时间:(九)、社会人员退休后补交医疗保险年限经办时间:每月每月 1 1 日至日至 1515 日,上午日,上午 9:00-12:0

21、09:00-12:00,下午,下午 13:00-13:00-15:3015:30,每周五下午不办公。每周五下午不办公。(十)、个人缴费再就业退费业务经办时间:(十)、个人缴费再就业退费业务经办时间:每月每月 1 1 日至日至 1515 日,上午日,上午 9:00-12:009:00-12:00,下午,下午 13:00-13:00-15:3015:30,每周五下午不办公。每周五下午不办公。上述日期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上述日期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公;遇长假另行通知。;每周五下午不办公;遇长假另行通知。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

22、部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 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九)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5 号)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办意见(津社保征【2008】7 号)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按年度核定,分中心于每年 3 月26 日前统一完成全部参保单位的核定工作。核定范围:上一自然年度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的缴费单位。新成立或初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单位,不参加浮动费率核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五、工伤

23、保险费率浮动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 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即下浮二档;(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40%,小于 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即下浮一档;(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70%,小于等于 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即基准费率;(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90%,小于 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即上浮一档;(五)用

24、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即上浮二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由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在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单位如有疑问,应于 4 月 26 日前向征缴部提出复核申请,超过期限的,不再进行工伤保险费率变更。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一)、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业务类型首先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开通新服务”、“申请副本”或“申请新证书”。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在原数字证书上添加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的,选择“开通新服务”。

25、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再申请一个数字证书副本专门用于社保网上申报的,选择“申请副本”。对于原来无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首次申请数字证书的,选择“申请新证书”。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二)、填写协议提交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1、申请新证书、证书副本的单位需提供: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份);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服务协议(2 份);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 份)。2、利用原数字证书开通新服务的单位需提供: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

26、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份);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 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津政发【2005】71号)规定,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社

27、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险种分别建立账户。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一)、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 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9%,其中不满 45 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 0.8%划入个人帐户,年满 45 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 1.2%划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 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门(急)诊大额:单位缴费比例 1%,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

28、缴费比例 0.8%,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个人缴费比例 1%,不建立个人账户。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0.5-2%,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 13-15%,个人缴存比例 9-15%,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二)、城镇职工缴费上下限及社平工资 根据关于 2010 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 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七)文件要求,2010 年度

29、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 1425 元,最高标准为 8380 元。2010 年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793 元。根据市人社局有关规定,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开发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由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50%调整到 300%。补缴 2010 年 1 月(含)及以后的失业保险费亦按此标准执行。2010 年度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1425 元。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三)、(三)、2

30、0102010 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 1 1、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的意见津政发 20092009 4646 号文件以及落实关于调整号文件以及落实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医疗征缴经办工作的通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医疗征缴经办工作的通知津社保征津社保征 20092009 5353 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2010,2010 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征收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助金征收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 200200 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

31、年 300300 元,退休人员在元,退休人员在 20102010 年前四个月内按月扣缴,每月年前四个月内按月扣缴,每月分别按分别按 8080 元、元、8080 元、元、8080 元、元、6060 元的标准扣缴。对在元的标准扣缴。对在 20102010年度新办理退休(年度新办理退休(20102010 年年 1 1 月为在职人员状态)的人员,月为在职人员状态)的人员,按按 200200 元标准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元标准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三)、(三)、201020

32、10 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 2 2、根据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根据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管委会津开发【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管委会津开发【20082008】6262 号)号)文件规定,开发区退休人员免征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人员范文件规定,开发区退休人员免征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人员范围:围:(1 1)20082008 年年 6 6 月月 3030 日以前,已在开发区退休的退休人员日以前,已在开发区退休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退休人员终生。,个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退休人员终

33、生。(2 2)20082008 年年 6 6 月月 3030 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险并在 20082008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至日至 20132013 年年 6 6 月月 3030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个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 20132013 年年 1212 月月 3131日。日。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分中心征缴部八、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征缴相关八、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征缴相关规定 规定(一)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办理办法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开发区社保中心登记部办理农综险分户的开户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见登记部教材),并与扣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递交到登记部备案。按照上述第六条“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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