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用建筑实施安装温控系统工作方案为提高我市供热服务质量,提升居民舒适度,按照*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对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民用建筑推进安装温控系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新建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应按照城镇供热系统调控设计标准(DB22/T5014-2018)设计、施工和验收,积极开展新建建筑的室温采集与温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实现精准调控,稳步推动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二、 主要目标和任务(一)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
2、设项目,需按照城镇供热系统调控设计标准(DB22/T5014-2018)安装温控系统,做到“补齐旧账”。(二)202*年9月1日以后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城镇供热系统调控设计标准(DB22/T5014-2018)设计、施工和验收,做到“不欠新账”。三、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房产科、建管科、科技科、质监站、供热燃气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供热燃气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并推进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温控系统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严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关。(二)明确投资主体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自行采购;政府、国有投资
3、建设工程按照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三)抓好产品备案管理。参与本地温控系统安装的产品应先到供热燃气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产品相关认证(产品S0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O14001:00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Q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成功应用业绩证明、产品质检报告(省级以上)。(四)严把流程监管关口。供热燃气管理中心聘请有关专家会同验收区域的供热企业,按照城镇供热系统调控设计标准(DB22/T5014-2018)及相关设计安装标准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温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进行销售使用。供热企业
4、作为温控系统的接收和使用单位,参与设计方案审查、产品质量把关、施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并且负责温控系统的使用及维修维护工作。科技科、建管科和质监站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监管工作。(五)摸清项目底数。质监站负责梳理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未按要求安装温控系统的民用建筑工程,并于9月5日之前,报送供热燃气管理中心。供热燃气管理中心根据报送情况,核实需安装温控系统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六)按时完成安装。供热燃气管理中心需将工程项目台账同步报送房产科,房产科于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安装温控系统。开发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陆续实施温控系统安装,于2022年9月15日
5、前完成安装、调试、上传、竣工验收等工作。(七)建立长效机制。202*年9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城镇供热系统调控设计标准(DB22/T5014-2018)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按图施工。科技科、建管科、质监站、供热燃气管理中心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批和备案,建立长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实现新建民用建筑温控系统全覆盖;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具备安装条件的民用建筑安装供热温控系统,达到精准调控、节能减排目标。科技科、房产科、建管科、质监站、供热燃气管理中心、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上述方案。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未认真落实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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