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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docx

1、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为激励和扶持我县“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核标准“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包含商贸在库大个体)。3.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国家规上和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国家规上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

2、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符合*省服务业统计调查申报标准且进入省市平台系统的企业。4.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指在辖区内注册且具有建筑业资

3、质(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独立核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二、奖励扶持政策(一)企业奖励政策1.升级奖励补助对当年新增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规上审核标准的“四上”企业(除工业企业、商贸大个体、服务业省市平台企业),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人。获奖企业承诺2年内不得转出,否则予以全额收缴。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承诺2年内不得转出,否则予以全额收缴。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大个体,销售额/营业额达限上标准,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

4、奖单位承诺2年内不得转出,否则予以全额收缴。对当年新增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5%,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承诺2年内不得转出,否则予以全额收缴。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奖励,纳入“建筑之乡”专项政策兑现。2.上规模奖励补助(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递增奖励,以3000万元为基准,且增幅不低于18%,2018年以来年产值首次超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4万元、0.5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金

5、额上浮50%。(2)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且增幅不低于25%或年零售总额占年销售总额不低于20%,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20%或年零售总额占年销售总额不低于2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3)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 8000万元、9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25%,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 4万元、4.5万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1.2亿元、1.5亿元、1.8亿元、2亿元、2.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6、不低于2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商贸在库大个体零售单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 8000万元、9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20%,分别一次性奖励0.25万元、0.5万元、2万元、2.25万元。(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7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25%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商贸在库大个体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单位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7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2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7、0.25万元、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5)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9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不低于24%,分别一次性奖励0.2万元、0.3万元、0.9万元、1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2亿元、1.5亿元、1.8亿元、2亿元且增幅不低于22%,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1.5万元、1.8万元、2万元。以2.5亿元为基准,且增幅不低于20%,年营业收入达到2.5亿元、3亿元、3.5亿元、4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国家规上服务业企业满足以上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上浮50%。(6)资质等级以上

8、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1亿元、2亿元 5亿元且增幅达到22%,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 3万元;年产值首次超6亿元、7亿元 10亿元且增幅达到20%,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5万元 8万元;年产值连续两年以上超10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16%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个人奖励政策获得上述奖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完善的,对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个人给予每户1500元的一次性工作补助。(二)部门奖励政策各载体单位每新增一户“四上”企业奖励3000元,每新增一户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3000元,每新增一户商贸大个体奖励1500元,可全部

9、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增速在市对县考核中排名前三或相比去年上升2位的,奖励主管部门和发改、统计部门各2万元,每多上升1位追加2万元奖励(连续两年以上位次排名第一的视为多上升1位)。可全部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三)扶持政策1.“四上”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县有关职能部门应为其申报各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并享受贴息政策。县创业富民小额贷款政策应予以扶持。2.“四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报各级各类先进时,各部门应予以推荐。3.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蓝领公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

10、需求的,应予以安排。三、考核兑现1.各“四上”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信息,县发改、经信、住建、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住建局核定新晋升建筑企业时要符合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要求。2.县发改、经信、住建、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四上”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符合条件没有进入“四上”企业名单的,责令其必须加入管理,税务等部门加大稽查力度,联合执法。3.由县发改委牵头建立协商机制,会同县经信、住建、商务、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企业统计人员报表分析会,并对重点“四上”企业进行调研沟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四上”企业运

11、行情况。4.奖励资金每年申请一次,按行业性质分别由县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统计局初审后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批准。5.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发改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的载体和个人奖励资金拨付至各载体单位。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奖励资金拨付至县住建局,由其转拨至企业。以上奖励补助政策与县政府其他同类的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对于已享受县有关财政奖补政策的交通运输、建材销售等类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四、解释执行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县经信局、住建局、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一年。以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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