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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docx

1、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工程作业或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服务区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2、、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第四条根据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施工的行业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施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第二章施工作业的种类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

3、路所进行的施工;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第七条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应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章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

4、交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踏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二)施工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五)施工期限;(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第十条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交警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

5、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并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备案。第十二条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上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批准。对固定式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围长度,原则上单幅道路连续封闭不超过2公里。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先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占用高速公路呈请表,并交纳路产保证金后,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领取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大队核发的为绿色,支队核发的为红色),签订安全协议并交存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于施工所需车辆,应由路政、交警部门负责联合核发施工车辆许可证。专门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

6、性事业单位免交各种保证金,同时路政、交警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第十四条交警部门在收取安全保证金后,应出具相关的凭证,对于保证金的扣除,应按有关程序实施,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第十五条交警部门收取的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的处罚或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预付款,具体金额应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对移动作业和临时作业的,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万元。(二)对固定作业的,按作业区长度,每公里收取保证金5千元。第十六条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第四章施工作业管理第十七条施

7、工人员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六)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车辆管理(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1、专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

8、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7D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

9、格依照以上规定执行。3、对于临时性雇用养护施工车辆(期限不超过40天),应符合以下规定:(1)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2)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外侧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D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

10、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二)其他非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A)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区管理(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

11、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1、设置安全锥筒,间距为15?D20米。2、将安全锥筒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置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筒,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3、也可采取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

12、出入。(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第二十条交通控制区管理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7D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一)对于移动性施工作业,应按国家GB57687D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须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二)对于占用中央分隔带

13、施工作业,按附表1执行。(三)对于占用硬路肩施工作业,按附表2执行。(四)对于临时性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3执行。(五)对于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4执行。(六)对于临时性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5执行。(七)对于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6执行。(A)对于单侧整幅封闭施工作业,按附表7执行。第二十一条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科申请。(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了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

14、路政、交警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扣除保证金,中止人员、车辆施工资格,责令停工等)。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同时有关

15、部门按相关程序返还保证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组织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在路面随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

16、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一)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高速公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或虽采取措施,但未按国家GB5768?D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规定设置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标志、防围的。(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封闭高速公路、设站拦截车辆的。(三)封闭高速公路不设便道或改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四)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封闭、挖掘、占用高速公路的。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施工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缺陷维修期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辖区路政科、交警大队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检查监督,针对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吉林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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