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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docx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

2、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第二章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三)按照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四

3、)按照局机关发展规划和事业经营目标,组织各业务科室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跟踪、督促项目预算在相关业务科室的落实情况。(五)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七)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八)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九)配合局机关监督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局会计核算中心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一)局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局机关的

4、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工作。(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三)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与会计制度,做好经费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活动状况,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四)建立会计预算、决算制度,会同局办公室按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告。(五)做好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账实。(六)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七)配合局办公室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审计。第六条各业务科室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

5、局机关各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按承担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需求,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并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三章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责任制度第七条在局办公室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根据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向财政申请拨款。(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局机关经费的报销支付和各项费用发放工作。(三)按照人事部门核定工资,及时办理单位职工工资的增减。(四)按时足额缴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五)认真做好单位收入解缴、非税收入备查账登记,非税票据记账联装

6、订归档。(六)负责网上银行或财政大平台支付转账录入工作。(七)负责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分类整理,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传递。(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局机关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第九条局机关一切财务收支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复审。经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后的凭证,由局办公室按规定金额和程序报局领导签字审批。财务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的,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一)财务支出审批签字流程:经办人初审复审审批支付。(二)经费支出的报销,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经局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员(报账员)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第

7、十条财务支出的审批人员及其权限。(一)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支出事项,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二)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支出事项,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三)涉及考试、评审等有关考务费、劳务费支出事项的,按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四)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事项(不含考试、评审等有关劳务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五)依规支付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六)局机关职工因公借款须经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报经审批人审批后,到局办公室办理借款。借款

8、人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局办公室应定期对借款事项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第十一条审批人员的责任。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初审、复审、审批人对其审核签批事项负责;会计人员对其受理的会计事项负责;验收人员对其验收财产物资的数量、质量等负责。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五章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原始记录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最初书面证明,也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第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一)凭证的名称。(二)填制凭证的日期。(三)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公章或单位财

9、务专用章或单位发票专用章。(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五)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六)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第十四条局机关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在新增或变动时,其格式由各科室负责设计,同局办公室会签。第十五条各种原始凭证的管理要求。(一)支出类单据1原始凭证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等机关监制的合法正规票据,内容填制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其中:购置办公用品应附清单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名单;培训费应附培训文件;设备及房屋维修应附修理费用清单和审批验收手续;房屋大型维修还需附工程预决算、

10、招标、审计等文件;固定资产购置应有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单。按规定需要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2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填制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出差审批单,并将各种原始单据作为附件。出差审批程序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市人社局转发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人社办201410号)执行,单据不全不予报销。3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制,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通知单(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四单不齐全不予报销。接待标准等按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蚌办发201421号)执行。4各种借款,必须有借款

11、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写明用途及大小写金额、借款人姓名。各种借条严禁白条充当。结算借款时,按规定填写报销金额、退回金额、补付金额,并由结算人员、资金管理员签章,开具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5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须按各科室与局办公室会签的格式,各项目填写完整。(二)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类票据1单位各项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人负责购买登记保管,收款人签字领用。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续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开具大头小尾收据。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管,不得撕毁。2单位收到的各

12、种款项都必须开具收据,开具的收据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金额不得涂改,并加盖局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章。收据采用一式三联。发生退款时,要收回收据,经有关人员审批签章,退款人签名后方可办理。(三)银行结算凭证类局机关使用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员向开户行购用,并严格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各银行往来结算凭证、交拨款凭证,由资金管理员负责取回,并转有关科室对其用途、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准后,财务入账。凡需拒付银行托收款项,由有关科室提出拒付理由,并及时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办理拒付手续。第十六条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13、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保管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文件批准的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对附件较多的原始凭证,可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单独装订。第十七条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必须严格、认真、公正,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经办人员,要求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时要在更正处加盖公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用途等相关内容。如果确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有关人员签名证明后办理。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对填写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严重违法的会计

14、事项,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验收人等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现金管理。(一)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单位现金存放在专用密码保险柜中,资金管理员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泄露。(三)资金管理员请假或其他缘由不能到岗的,需提前按规定办理严格的现金交接手续,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履行资金管理员同等职责。(四)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现金限额使用现金,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五)单位收费现金要及时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严禁坐支现金。(六)资金管理员认真做好现金收支记录,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账目核

15、对。(七)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管理。(一)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二)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三)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四)按照规定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银行结算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五)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六)严格履行网上银行录入、复核程序,严禁一人操作。第七章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财产物资管理目标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单位经费,保证日常工作需要,防止

16、财产物资积压、浪费和损失,讲求经济效益。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凳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二)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办法。各科室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1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不分资产来源、不论外购、调拨、外赠、自制都要计价入账,确保局机关固定资产

17、的完整。2办公室资产管理人负责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台账,按种类登记固定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或个人在财政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三)固定资产的购置1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局办公室审核,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购置手续。2固定资产申购报告内容应包括:新增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来源、用途、安放地点和使用人员,并研究可否代用、借用、租用,分析预计使用后的效果。请购科室负责人和主要提案人要在报告上签章。(四)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由局机关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时要切实检查工程和设备的质量,并对其验收负责。局办公室资产管

18、理人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掌管单位固定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五)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1固定资产的调入与调出,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由局机关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未办理转移不得调拨。2凡因达到使用年限或遭意外损害,致使固定资产无法修复,改变或失去应有的功能,经鉴定后允许申请报废的,由归口管理科室或部门申请,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局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六)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清查1局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定期清查盘

19、点实物。2固定资产零星维修。计算机相关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由局办公室负责。设备改造提出申请后,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3固定资产的清查,按局机关财产清查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物资的管理(一)局机关物资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消耗材料、水电维修材料、日常建筑维修材料、各种设备修理用配件,计算机消耗材料及不够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等。(二)由于局机关物资较少,消耗较快,财务上不进行材料账核算。(三)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物资验收、保管、领用登记。(四)各科室采购物资,必须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采购手续。库存的物资要根据日常消耗,制定出储备定额,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

20、避免积压浪费,占用资金。第八章财产清查制度第二十四条财产清查的范围。局机关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均列入财产清查对象。第二十五条财产清查的组织。每年年终会计决算前由局办公室进行全面资产清查。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局部清查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各职能科室负责。第二十六条财产清查的时间与方法。年终清查在每年12月1日后至25日前进行。不定期或临时局部财产清查,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对财产不同的物资形态要采取不同清查方法。1实物的清查。各种实物清查要按清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重复或遗漏。在盘点时首先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然后再盘点数量并检查其质量。固定资产、材料物资

21、等实物,对于数量能够点清的实物采取逐一清点计数方法确定数量。2货币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和库存各种有价证券。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清查,由清查人员会同出纳会计,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实地盘点库存数额,当场核实金额。不得以白条、借条等抵充现金。各种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出纳会计的银行日记账与各银行的对账单相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3债权债务的清查。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清查人员可根据财务账簿记录,采取送、寄对账单逐一核实。对账单送交对方一式二份,一份对方留存,一份由对方对账并将对账结果注明后退回。第二十七条清查结果的处理。按照清查结果,如出现不符,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

22、定处理。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局机关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账户数据备份光盘、收据存根、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月及时装订成册立卷;会计账簿在年度结账后,及时打印装订成册;会计报表按照月报、季报、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等,及时打印装订。会计档案由专人保管。第三十条会计核算中心按期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定期移档案室。第三十一条纸质会计档案按年立卷,存专柜保管;数据备份等电子档案,按月备份,年终刻盘存档。第三十二条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会计档案查阅簿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会计档案

23、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会计档案借用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三十三条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局会计核算中心提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请审计局和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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