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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docx

1、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云卫规20182号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卫生计生委: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于6月22日经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7月8日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

2、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第三条 云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

3、理。第二章 考核申请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且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

4、五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

5、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常用中药目录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6、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以及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7、,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对申报相关情况不实者,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且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报考,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

8、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

9、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

10、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第四章 考核组织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

11、、有序进行。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药类别药师;(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中药学教学或临床工作十

12、年以上;(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五章 执业注册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第二十七条 在云南省参加考

13、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云南省申请执业的,须经云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

14、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

15、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16、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云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云南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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