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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docx

1、关于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第 1 条 本标准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三项及第八条第五项订定之。第 2 条 固定式起重机构造特殊者,得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后,免除本标准所定全部或部分之适用。第 3 条 固定式起重机结构部分之材料,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以下简称 CNS)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钢材。但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耐蚀铝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一、CNS 575 规定之钢材。二、CNS 2473规定之 SS400钢材。三、CNS 2947规定之钢材。四、CNS 4269规定之钢材。五、CNS 4435规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

2、540 钢材。六、CNS 4437规定之十三种、十八种、十九种或二十种钢材。七、CNS 7141规定之钢材。八、CNS 11109 规定之钢材。九、CNS 13812 规定之钢材。前项结构部分不包括阶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驾驶室、护围、覆罩、钢索、机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撑吊升荷物部分等。吊升荷重未满五公吨之缆索起重机,其结构部分之塔、支柱及牵条之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不得有影响强度之裂隙、蛀蚀、节疤或木纹倾斜纤维等缺陷。第 4 条 结构部分钢材计算应使用之常数如下: 常数种类数值纵弹性系数 E (Modulus of elasticity)单位:206,000 牛顿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

3、2,100,000)剪弹性系数 G (Shear modulus of elasticity)79,000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810,000)蒲松氏比 (Poissons ratio )0.3 线膨胀系数 (Coefficients of thermal expan-0.000012sion) 单位: (-1次方) 比重 (Specific gravity) 7.85第 5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之钢材时,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容许抗拉弯曲应力、容许抗压弯曲应力、容许抗剪应力及容许承压应力值,应依下列各式计算:ta=aaca=1.15bat =aabac

4、=1.153=3da=1.42a式中a 、ta、ca、bat 、bac 、及 da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a :取下列任一较小者:1.降伏强度或降伏点除以 1.5。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2.抗拉强度除以 1.8。ta:容许抗拉应力。ca:容许抗压应力。bat :容许抗拉弯曲应力。bac :容许抗压弯曲应力。:容许抗剪应力。da:容许承压应力。第 6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三条第一项之钢材时,其容许挫曲应力值,应依下列各式计算:100 时,k=ca 100式中之 、k及 ca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有效细长比k :容许挫曲应力。ca:容许抗压应力。第 11 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

5、之容许应力值,于第二十条第一项表中荷重状态 B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同表中荷重状态 C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三十限定范围内增值。第 12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一、垂直动荷重。二、垂直静荷重。三、水平动荷重。四、热荷重。五、风荷重。六、地震荷重。七、冲击荷重。第 13 条 垂直动荷重系指额定荷重、吊钩组、吊具 (抓斗、吊梁、电磁吸盘等) 与扬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钢索等重量之总合。第 14 条 垂直静荷重为构成起重机之荷重,扣除垂直动荷重部分之重量。可移动之吊运车,置于漏斗内与起重机内输送机上之零组件重量,应计入垂直静荷重。第 15 条 水平动荷重,应依下列规定计算:一

6、、惯性力:系指起重机因横行、直行、平动与转动动作等因加减速度所产生之力,其值为垂直静荷重与垂直动荷重总合之倍,值依下表规定计算。但横行、直行中以车轮驱动时,以动轮荷重之百分之十五为上限。 平动=0.01 v横行、直行=0.008 v 转动=0.006 v 备注:1.v :各种运动之速度值 (公尺每分钟) 。2.转动动作时,应视茖重在伸臂前端。二、离心力:系指随转动动作而作用于转动半径方向外端之力,并应依下式计算:2=式中之、及分别表示下列之值:离心力 (牛顿) 。:吊升荷重 (牛顿) 。:重力加速度 (公尺秒 2) 。:转动半径 (公尺) 。:圆周切线速度 (公尺秒) 。三、车轮之侧向力:系指

7、与车轮之进行方向成直角之水平力,并应依下式计算:Sr=rR式中之 Sr、r及 R分别表示下列之值:Sr:车轮之侧向力 (牛顿)r :车轮横力系数,以跨距与有效轴距之比,由下图求得,其中 L为跨距 (公尺) ,a 为有效轴距 (公尺) 。R :车轮负荷 (牛顿)四、前款有效轴距 (a),应依下列规定计算:(一) 一轨上有四车轮时,为外侧车轮之中心间距。(二) 一轨上有超过四车轮至八车轮时,为外侧二车轮之中心间距。(三) 一轨上有超过八车轮时,为外侧三车轮之中心间距。但设有水平导轮者,其有效轴距为外侧两导轮之中心间距。第 16 条 除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外,风荷重应依下式计算:=式中之、及分别表示下

8、列之值:风荷重。单位:牛顿。:速度压。单位:牛顿平方公尺。:风力系数:受风面积。单位:平方公尺。前项之速度压,应依下表起重机之状态及其对应之计算式计算: 起重机之状态q 之计算式作业时q =86 4H 停止时q =880 4H备注:1.h 为起重机自地面起算之受风面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满 16 公尺者,以 16 计。2.速度压 q值之计算式,系以作业时之风速为 16 公尺秒,停止时之风速为55公尺秒计算导出。除风洞试验者,依其试验值外,第一项之风力系数如下: 受风面之种类风力系数平面桁架 (钢管制平面W1:未满 0.12.0 桁架除外) 构成之面W1:0.1 以上,未满 0.31.8

9、W1:0.3 以上,未满 0.91.6 W1:0.9 以上2.0 平板构成之面W2:未满 51.2 W2:5 以上,未满 10 1.3 W2:10以上,未满 15 1.4 W2:15以上,未满 25 1.6 W2:25以上,未满 50 1.7 W2:50以上,未满 1001.8 W2:100 以上1.9 圆筒面或钢管制之平面W3:未满 31.2 桁架构成之面W3:3 以上0.7 备注:表中 W1、W2 及 W3 分别表示如下:1.W1:充实率,系指实际挡风面积与该受风面 (系指迎风之受风面,以下均同) 面积之比值。2.W2:系指受风面长边长度与同一受风面短边长度之比值。3.W3:系指圆筒面或钢

10、管外径 (公尺) 乘以速度压 (牛顿平方公尺) 之平方根值。圆筒面包括钢索等。第一项之受风面积,为受风面与风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积 (以下称投影面积) ,其受风面有二面以上重叠情形时,应依下式计算:=A1AmAn式中之 A、A1、Am及 An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A :总受风面积 (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风面之投影面积 (平方公尺) 。Am:第二受风面以后各面与前一面未重叠部分投影面积之和 (平方公尺)。An:第二受风面以后各面与前一面重叠部分投影面积乘以对应于各该面依附表二所示之减低率,所得面积之和 (平方公尺) 。第 17 条 热荷重系指结构部分之构件材料,因温度变化膨胀或收缩受阻碍所生之力

11、。前项温度计算之范围,为摄氏负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第 18 条 除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外,地震荷重系以相当于垂直静荷重百分之二十之水平动荷重计算之。第 19 条 冲击荷重,应依下列规定计算:一、起重机设有缓冲装置时,于无吊挂物之状态下,以额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计算其吸收运动能所造成之力。但于缓冲装置前方设置有自动减速之装置者,得以其减速后之速度计算。二、起重机之吊挂物,自吊运车以刚体构造引导者,该吊挂物之影响应予以计算。三、吊挂物或引导部分,有撞击地面障碍物之虞时,应列计吊运车可能被举上之一侧车轮之水平动荷重。第 20 条 结构部分材料承载荷重所生之应力值,除不得超过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

12、值外,并应依下表规定计算: 荷重状态荷重组合 (垂直动荷重) (垂直静荷重) (水平动荷重) (热荷重) (垂直动荷重) (垂直静荷重) (水平动荷重) (作业时之风荷重) (热荷重) (垂直动荷重垂直静荷重地震荷重热荷重) 或 (垂直动荷重垂直静荷重冲击荷重热荷重) 或 (垂直静荷重停止时之风荷重热荷重) 备注:表中及分别表示下列之值:1.:冲击系数,依下式计算之值。(1) 伸臂起重机=0.3V但0.3V 1.30时=1.30(2) 其他类型起重机=0.6V但0.6V 1.60时=1.60式中之 V:上升之额定速率值 (公尺秒) 2.:作业系数,依附表三规定。前项之应力值,应取荷重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计算之。第 21 条 吊钩之断裂荷重与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应为四以上,或依 CNS 5394规定办理。第 22 条 结构部分应具有充分强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变形等妨碍安全使用之刚性。第 23 条 架空式起重机之桁架,以额定荷重置于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时,最大挠度应为起重机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但起重机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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