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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文件.docx

1、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文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建协2006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2、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第二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五条从事建筑施工

3、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第六条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三)专业

4、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四)工商营业执照。第七条对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给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延确认。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第三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八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第九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建筑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

5、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建筑施工机械。第十一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第十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服务质量或社会信用差的企业要予以书面警告,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和租赁信息服务第十三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

6、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机械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第十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发布。第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全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和信息网络体系,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1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

7、1日(中央法规)四川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件精神,为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协助政府整顿规范和培育四川省建筑机械设备、模架租赁市场,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使散、乱的租赁行为纳入正规管理渠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式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8、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模架机具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设备材料和防水工程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实施。第五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各类建筑机械设备、模架等机具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管理和规定。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所用的建筑机械设备、模架机具。第七条 凡外省入川从事建筑机械设备模架机具租赁经营

9、活动的企业,需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的“行业确认书”,到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办理登记。第二章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八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模架租赁活动的下列企业,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一)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二)从事模板、脚手架租赁的企业;(三)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中,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和模架租赁活动的所属分支机构。第九条 行业确认按企业租赁经营区域划分为:本省行业确认和出省行业确认。第十条 四川省地区进行行业确认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建筑机械租赁企业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注册

10、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总价不少于200万元并不少于10台(套)或不低于400千瓦;4、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建筑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和相应的检测设备;5、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10人;6、起重机械安拆、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四川省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7、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和分包企业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3、拥有钢管、扣件、模板和各类脚手架100万元以上;4、具有满足租

11、赁的维修保养基地;5、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0人;6、拥有必备的检测验收仪器;7、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出川进行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三)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七

12、)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八)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九)出川企业经本协会初审,报中建协批准后颁发行业确认书。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4、租赁机械设备基本情况,即台数、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安拆方案、机械设备检测报告等资料;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二)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具有检

13、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模板、脚手架等产品检测报告。4、租赁模架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程序:(一)四川省内行业确认: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建筑业协会设备材料和防水工程分会初审,由分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在四川建设厅网和四川建设网上公示,符合条件的分会颁发行业确认书,同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二)出省行业确认:分会负责受理出省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核,颁发行业确认书。出省企业须到分会办理出省证明。(

14、三)外省进川开展租赁的企业须到分会办理登记,并严格遵守中国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确认的相关规定。(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行业确认书分正、副本,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分会的行业确认工作,要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分会受理相关投诉。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六条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活动。其行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模架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模架故障及时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设备模架安全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二)

15、用户评价:承租方对企业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分会组织建筑业企业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受表彰或受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分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三)对违规企业,由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分会网站http:/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收回行业确认书,

16、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模架、机具的;(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证实的;(三)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四)降低出租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租赁市场秩序的;(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第十九条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章 租赁企业的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出租起重设备和附着升

17、降脚手架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第二十一条 承租企业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台班租赁费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经查处,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严肃处理,撤回 “行业确认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第五章 租赁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 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定的建筑施工

18、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书;(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机械租赁活动和各类租赁企业);(三)专用条款:按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以及模架等分类。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分会网站为核心的全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筑施工机械、模板等施工机具租赁行业确认结果;(二)租赁企业违规处理以及收回行业确认书情况;(三)提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供求信息及租赁价格行情;(四)提供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五)推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实现分会网与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网、会员单位网站的链接,或

19、建立会员网页,以增强行业信息交流,为租赁双方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和模板、脚手架等机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企业,应当接受行业自律公约和协会的

20、管理。四条 外地进津从事以上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确认手续并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第五条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第六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1、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3、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少于10台,且总功率不得小于500千瓦。凭行业确认证书办理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并取得代码、编号;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存

21、放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2000m2;5、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人员不得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7、其他应满足建筑机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二)施工机具租赁企业:1、有工商营业执照;2、经营场地一般不得少于2000m2,具有维修设备及机具;3、拥有1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等;4、具有专业经营的各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5、其他应满足建筑机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第七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应提交下

22、列资料:1、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确认申请表;2、 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3、 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制造许可证、检验报告、机械设备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4、 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员)原件和复印件;5、 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原件和复印件。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书为两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向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续延手续。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外观整洁的施工机械。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已出

23、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及时维修、定期检查。从事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施工机械。第十一条 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租赁方评价: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用于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情况;3、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4、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24、情况;6、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二)使用方评价:1、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2、合同履约情况调查;3、与租赁方安全管理配合情况调查。(三)社会评价考核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扰民等措施情况。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租赁单位1、出租不合格的、已报废的、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而被投诉的;3、出租的

25、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的;4、降低出租施工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的;5、肆意压低租赁价格,扰乱租赁市场的;6、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单位1、擅自使用已淘汰的或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械且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2、擅自使用未经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扰乱租赁市场的;3、未履行合同,恶意拖欠租赁费的;4、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订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价格、租赁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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