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第四条 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
2、制。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第八条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立项与申报第九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